11月1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徐力群受賄、非法持有槍支一案。被告人徐力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决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受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徐力群利用擔任固原市委副書記、政府副市長,中衛市委副書記、政府市長,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秘書長、機關黨組書記的職務便利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先後多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695.0928萬元、美元1萬元。2000年10月份,徐力群收受他人贈送的一把單管獵槍、50發獵槍彈及兩塊黑色鐵制空彈夾後存放於家中。2020年10月份,徐力群將上述單管獵槍等物品交給他人保管,後被查獲。經鑒定,查獲的單管獵槍為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槍支,50發獵槍彈為非軍用彈藥。
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力群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徐力群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並罰。鑒於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辦案組織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主動供述辦案組織未掌握的非法持有槍支的事實,具有自首情節,退繳全部受賄違法所得,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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