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11歲男孩小施購兒童票上高鐵後,因身高超過1.5米被要求補差價購買成人票。他的父親認為關於身高的規定不合理,之後,他們將鐵路方面起訴至合肥市包河區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退還票款、賠禮道歉等。
一審法院駁回了小施一方的訴訟請求。小施一方不服判决,提出上訴。
11月20日,媒體從小施父親處獲悉,他已接到二審法院電話通知:小施訴鐵路“以身高論票價”侵權糾紛一案二審,已定於11月26日下午4點在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第十九法庭開庭。
(資料片)
鐵路兒童票身高規則或有望改變。該案訴訟期間,國家鐵路局發佈關於《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征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稱,鐵路客票兒童票擬將由身高劃分改為以年齡劃分,實行車票實名制。
11歲男孩起訴鐵路:因身高超1.5米被要求買成人票
媒體此前報導,安徽的施先生稱,2019年5月,他為當時11歲的兒子小施買了高鐵“兒童票”,票價26元。因小施身高超過1.5米,他們到站後,小施被要求補成人票價差額部分26元。
媒體注意到,對於購買兒童票,中國鐵路12306官網提及,一名成年人旅客可以免費攜帶一名身高不足1.2米的兒童。如果身高不足1.2米的兒童超過一名時,一名兒童免費,其他兒童購買兒童票。兒童身高為1.2~1.5米的,購買兒童票;超過1.5米的,購買全價座票。
施先生認為“以身高論票價”的規定不合理。此後,小施作為原告,將中國國家鐵路集團公司、中國鐵路上海局集團公司告上法庭,該案於今年2月開庭審理。
施先生說,他10月12日收到了合肥市包河區法院的民事判决。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施某系未成年人,2008年出生。2019年5月10日至11日期間,其父親使用原告二代身份證號為其購買了安徽銅陵站至合肥南站的往返動車旅客車票,票面載明“孩網折”,單價為26元。2019年5月11日,原告乘D5660次列車前往合肥途中,乘務人員要求其出示車票,後認為原告身體超高需要按成人票標準補票,要求對原告進行身高量測,當時原告提出異議,量測未果。待列車到達合肥南站後,車站工作人員對原告進行了身高量測,量測結果為原告的身高超出兒童票1.5米的上限標準,工作人員讓原告補足了成人票價的差額部分26元,同時收取2元手續費。
原告認為,被告上述行為對未成年人“以身高論票價”的行為不但有悖於《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的原則和規定,而且強迫原告進行身高量測,屬強制交易,該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身心等諸方面的損害,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害、退還票款、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一審敗訴,國家鐵路局擬改變身高規則
一審法院認為,所謂的強迫交易,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首先,原告通過網絡購買D5663次車票系自願行為,沒有證據證明其受到威脅等強迫其接受服務的行為;其次,原鐵道部於1997年發佈了《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該《規程》的法律内容系國務院部門規章,其中第十九條規定,身高在1.2-1.5米的兒童可以享受半價客票,超過1.5米應買全價票。本案原告年齡雖未滿十八周歲,但身高已經超過1.5米,按《規程》應當購買全價票;第三,被告中國鐵路上海集團公司D5663次列車工作人員,在列車到站後,對原告進行身高量測,繼而要求原告法定代理人補足車票差額,系正常履行職務行為,不屬於強迫交易,故原告的此項訴請,不予支持。
判決書顯示,關於被告中國鐵路上海集團公司D5663次列車工作人員是否存在侵權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首先,D5663次列車工作人員對原告進行量測身高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其次,原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工作人員在給原告量測身高的過程中存有不當行為,或者實施了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傷害原告人格尊嚴等行為。囙此,被告工作人員量測原告身高的行為並未構成對原告人身權利的侵害。本案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中國鐵路上海集團公司D5663次列車工作人員存有違法侵權行為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案原告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故其主張的侵杈賠償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據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10月31日,施先生告訴媒體,他於10月25日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訴。
媒體注意到,“以身高論票價”的規定,有望改變。據央視新聞用戶端10月31日消息,近日,國家鐵路局發佈關於《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征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稱,鐵路客票兒童票擬將由身高劃分改為以年齡劃分,實行車票實名制,年滿6周歲且未滿14周歲的兒童可以購買兒童優惠票,年滿14周歲的兒童,應購買全價票。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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