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擬規定:演出經紀人員不得為演員假唱、假演奏提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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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徵求意見稿指出,演出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同時在兩個以上組織從業;(二)出租、出借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三)為含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內容的演出提供服務;(四)隱瞞、偽造與演出經紀業務有關的重要事項;(五)對演出活動進行虛假宣傳;(六)為演員假唱、假演奏提供條件;(七)其他擾亂演出市場秩序的行為。

為加强演出經紀人員隊伍建設和管理,規範演出經紀行為,促進演出市場繁榮健康有序發展,文化和旅遊部對《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指出,演出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同時在兩個以上組織從業;(二)出租、出借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三)為含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內容的演出提供服務;(四)隱瞞、偽造與演出經紀業務有關的重要事項;(五)對演出活動進行虛假宣傳;(六)為演員假唱、假演奏提供條件;(七)其他擾亂演出市場秩序的行為。(文旅部網站;阿法)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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