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擬規定:演出經紀人員不得為演員假唱、假演奏提供條件
徵求意見稿指出,演出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同時在兩個以上組織從業;(二)出租、出借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三)為含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內容的演出提供服務;(四)隱瞞、偽造與演出經紀業務有關的重要事項;(五)對演出活動進行虛假宣傳;(六)為演員假唱、假演奏提供條件;(七)其他擾亂演出市場秩序的行為。
徵求意見稿指出,演出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同時在兩個以上組織從業;(二)出租、出借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三)為含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內容的演出提供服務;(四)隱瞞、偽造與演出經紀業務有關的重要事項;(五)對演出活動進行虛假宣傳;(六)為演員假唱、假演奏提供條件;(七)其他擾亂演出市場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