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峰電價在高峰電價基礎上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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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將我市工商業峰穀時段電價浮動比例調整為4:1,即高峰電價在平時段電價的基礎上上浮60%、低谷電價在平時段電價的基礎上下浮60%,尖峰電價在高峰電價基礎上上浮20%。

■ 高峰電價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60%

■ 低谷電價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下浮60%

■ 尖峰電價僅在大工業用戶執行

峰穀時段劃分

高峰時段 9:00—12:00,14:00—19:00

低谷時段 23:00—7:00

平時段 7:00—9:00,12:00—14:00,19:00—23:00

尖峰時段 1月、12月高峰時段中11:00—12:00和17:00—19:00

7月、8月高峰時段中11:00—12:00和14:00—16:00

昨日,市發展改革委發佈公告,對峰穀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為充分發揮分時電價訊號作用,更好引導用戶調整用電負荷,提高電能使用效率,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納能力,改善電力供需狀況,市發展改革委起草了關於峰穀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提出,優化峰穀時段劃分。根據我市電力系統負荷特性、可再生能源發展、系統調節能力以及電力供需狀況等實際情況,將峰穀時段優化為:

高峰時段:9:00—12:00,14:00—19:00;

低谷時段:23:00—7:00;

平時段:7:00—9:00,12:00—14:00,19:00—23:00。

其中,1月、12月高峰時段中11:00—12:00和17:00—19:00為尖峰時段。7月、8月高峰時段中11:00—12:00和14:00—16:00為尖峰時段。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電價浮動比例。結合我市電力系統峰穀差率、新能源發展和系統調節能力等情况,合理確定我市峰穀價差。將我市工商業峰穀時段電價浮動比例調整為4:1,即高峰電價在平時段電價的基礎上上浮60%、低谷電價在平時段電價的基礎上下浮60%,尖峰電價在高峰電價基礎上上浮20%。按變壓器容量(最大需量)計算的基本電價、功率因數調整電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農業用電峰穀分時價差、居民煤改電採暖峰穀價格政策暫不做調整。

除行政機關、學校(不含校辦工廠)、部隊(不含生產企業)、醫院、捷運、自來水、煤氣、集中供熱、電氣化鐵路、廣播電視站無線發射台(站)、轉播臺(站)、差轉檯(站)、監測臺(站)及居民用電(不含煤改電採暖用戶)外的所有用戶,均執行峰穀分時電價。尖峰電價僅在大工業用戶執行。

參加市場化交易用戶在中長期交易合同簽訂時應當同時申報用電曲線、反映各時段價格,峰穀電價價差應不低於該通知明確的峰穀電價價差;市場交易契约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按該通知規定的峰穀時段劃分及浮動比例執行。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代理購電契约未申報用電曲線,以及申報用電曲線但分時電價峰穀比例低於該通知規定的分時電價政策要求的,用戶用電價格應當按照該通知規定的峰穀時段劃分及浮動比例執行。

新政策將於2022年1月1日起執行。《征求意見稿》鼓勵工商業電力用戶通過配寘儲能、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管道减少高峰時段用電,新增低谷時段用電,推動削峰填穀,降低用電成本。電網企業應當儘快完成計費系統調整和分時計量裝置改裝調試,嚴格執行我市峰穀分時電價政策,電力用戶應積極配合。新政策執行後,對仍需現場調整錶計時段的,電網企業應統籌安排,做到調整一戶、落實一戶,調整前暫按原峰穀時段執行,全部現場調整工作應於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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