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了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
與現行《條例》相比
修訂草案删除條文24條
新增11條、實質性修改26條
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夫妻現有三個子女,有子女經鑒定為殘疾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依法收養子女的夫妻或者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推進出生相關事項聯辦
《條例(修訂草案)》初步明確,落實生育登記服務制度,推進出生相關事項聯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警察、醫療保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數據資源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推進出生醫學證明、兒童預防接種、戶口登記、醫保參保、社保卡申領等事項的聯合辦理。
鼓勵有條件的幼儿園開設托班
規定實施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保障孕產婦和兒童健康。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規範托育服務。支持有條件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推進托嬰一體化,鼓勵有條件的幼儿園開設托班。
鼓勵通過市場化管道,為就業人群密集的產業聚集區域和用人單位提供嬰幼兒照護服務。
延長產假,每年10天育兒假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修訂草案)》提出進一步完善積極生育支持措施。
加大對生育保障的支持力度,設定假期(育兒假、護理假、延長婚假等)和生育、入託入園補助等。其中,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10天。婚假期間,其享有的薪水、獎金、福利待遇不變。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以下獎勵:(一)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基礎上,延長產假60天;(二)男方享受30天護理假;(三)在子女六周歲以前,每年給予夫妻各10天育兒假。職工在前款規定的產假、護理假、育兒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薪水、獎金、福利待遇。
對生育第二個和第三個子女的給予補助
對生育第二個子女和第三個子女的,給予補助。補助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根據實際情況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對嬰幼兒家庭入託、入園給予一定補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時,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並可以根據養育未成年子女負擔情况製定實施差异化租賃和購買房屋的優惠政策。
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
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婦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特殊勞動保護。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
鼓勵用人單位製定有利於職工平衡工作和家庭關係的措施,依法協商確定有利於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
删除社會撫養費等規定
《條例(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保障計劃生育家庭的合法權益。對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的計劃生育家庭,保留現行法律規定的獎勵扶助措施,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如設立獨生子女父母護理假、新增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護理補貼、落實相關保障措施等。
此外,根據人口與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删除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社會撫養費等相關規定。
來源:安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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