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有人說職場中沒有朋友,只有利益,凡是與利益衝突,翻臉只是一瞬間的事兒。吉林某研究所的李某,沒想到有生之年自己還能體現一把職場“宮心計”,只是過程細思極恐,差點讓他丟了命。
2015年,李某捕手了研究所的一個新項目成為了該項目的負責人,但沒過多久,他就經常頭暈,有時還伴有胸悶。他以為是自己長時間加班導致的,為了趕專案進度,他經常熬夜,有時連飯都忘了吃。
但身體是革命的本錢,要是一直難受下去,到時候耽誤了專案進度,他就難辭其咎了。於是他去醫院檢查了好幾次,但每次檢查都顯示沒什麼問題,醫生囑咐他多休息,飲食要規律。他未婚妻是知道他性子的,工作嚴謹認真,很能拼命,怕他沒把醫生的話放在心上,一下班就來監督他吃飯。有天,兩人在他辦公室吃飯,李某的未婚妻因為口渴,就用李某的杯子喝了一口水,卻發現這水怪怪的,有粘稠感,問他是不是加了什麼東西進去,但李某接完水就放在桌上了,壓根沒動過,難道是研究所的水被污染了?
於是他拿著水去實驗室做了個化驗,化驗結果讓他大為震驚,水裏竟然含有三氮化鈉,這是一種能溶于水的劇毒化學物質,它無色無味,很難被身體代謝,如果只是誤食一點點,不會對人體造成傷害,但身體中含量過高時,就會導致中毒,危及生命。
李某馬上想到自己之前的頭暈症狀,可能就是因為這個導致的,難道是同事關鍵自己?如果是外人不會特意跑到研究所來投毒,目標太明顯了,但是他又想不出自己跟哪個同事有仇。他未婚妻建議,不要打草驚蛇,在辦公室裏安個監控,到時候就知道是誰了。
當天他就在辦公室一個不起眼的角落裝上了監控,第二天果然發現了投毒者,雖然投毒的人帶著紅色面罩,但他一眼就認出來是自己曾經的“好兄弟”孫某,他不敢置信。為了掌握更多的證據,他又等了幾天。
2015年1月12日,這次孫某乾脆連頭套都不戴了,好像勝券在握一般。既然他關鍵自己,李某也不會坐以待斃,他當即報警,拿出自己掌握的證據,讓警方將孫某帶走了。而經過調查,孫某那天之所以那麼囂張大意,是因為他往李某的水中加了大量的三氮化鈉,可以導致他中毒甚至死亡。
可見他是有多迫不及待想要曾經的“好兄弟”消失,那麼孫某和李某這對“好兄弟”為什麼會反目成仇呢?
據孫某歸案後供述,他和李某都是化學博士,他比李某先進研究所,一直很受領導重視。李某來了後,他對這個新人也多有幫助,一開始兩人關係特別好,稱兄道弟的,畢竟兩人是相同級別,也不存在利益衝突。
孫某處事老練圓滑,但並不是專心搞研究的料,工作了幾年後,就變成了職場中的老油條,說話彎彎繞繞,心裡花花腸子多,一心撲在升職加薪上,研究上沒多大建樹。但研究所需要的是踏實肯幹的專業人才,李某這種直來直去,勤奮誠懇的更受研究所領導喜歡。
去年,研究所要選新項目的負責人,如果項目完成得好就可以順利地升職加薪,這樣的機會孫某怎麼能放過呢,入選的人不僅有他,還有好兄弟李某。但他很有自信,自己比李某那個直腸子會來事,也比他有資歷,在他心裡這個項目負責人的頭銜已經是他的囊中之物。
但結果出乎他的意料,李某成了負責人,變成了他的上司,這讓他很不忿,不僅丟臉,還暗暗憎恨李某忘恩負義,不顧兄弟情義,因為他早就和李某說了自己競爭專案負責人的想法。他沒有反思過自己的問題,只一味怨恨李某擋了他升官發財的路,但這還沒讓他生出害人性命的想法。
將矛盾激化的是另一件事,李某是個工作狂,嚴於律己,對下屬也嚴格要求,孫某仗著自己比他資歷深,做事懈怠,出現了好幾次差錯,有一次李某在會上責備了他,讓他做實驗嚴謹一點,他覺得這個“好兄弟”一點也不顧忌他的面子,讓他顏面掃地,雖然他事後保證一定會好好做,但心裡卻記恨上了。
他想著只要李某神不知鬼不覺的死了,他就能順利當上負責人,也不用受他的氣了,於是就謀劃了投毒一事。而他的行為已經涉嫌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
雖然李某沒有死亡,孫某的行為處於故意殺人未遂階段,但只要他存在故意殺人的動機和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最後孫某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
在職場中如孫某這般的大有人在,但更多的是像李某一樣腳踏實地,勤奮刻苦的人。升職加薪是每個職場人的追求,畢竟我們工作不僅為了情懷,更是為了生活,但欲戴皇冠,必承其重,如果單靠阿諛奉承,沒有過硬的實力,真的能在職場中走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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