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言“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話固然沒錯,但如果是進行暴力催收,那就不行,不僅不行還是違法犯罪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恐嚇、跟踪、騷擾他人的;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債務雙方存在借貸事實和借貸法律關係,應當採取正當手段維護自身權益,要以法律為準繩,要以道德為底線,不管是暴力還是軟暴力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因為這樣暴力的行為往往都會伴隨一些不好的事情發生,之前著名的暴力催收山東於歡案,就是一個典型案例;今天要跟大家分析的也是一個因暴力催收引發的慘案。
案件發生在湖北,2019年一個年近7旬的精神有些不正常的老人被抓,一個這個年紀的老人精神還有些不正常的人,能够犯什麼事?這個老人叫許明(化名),他其實不是在年老的時候犯了什麼罪,而是在年輕的時候跟一樁命案有關,他在年輕的時候做了什麼事情?這還要從他認識一個女人開始說起。
在1998年的時候,許明認識了一個名叫李紅(化名)的女子,許明其實是一個有犯罪的前科的人,但李紅不僅沒嫌弃他有過前科,甚至還覺得他有過這樣的人生經歷是一件很不錯的事情,於是很快兩人便發展成了戀人;許明那時候怎麼也不會想到,這個女人會改變自己的一生,兩人在一起沒多久之後,李紅就告訴許明,有一個姓簡的男子欠她8萬塊錢沒還。
那個年代的8萬塊錢,那可是一筆鉅款;許明為了在李紅面前證明自己,展示自己男人的魅力,他允諾李紅,一定會幫助她把這筆錢要回來;要錢哪是那麼容易的事情,為了能把這筆錢要回來,他不惜花重金雇傭了4個混混,準備好好教訓一下簡某,他怎麼也不會想到事情會鬧得那麼嚴重。
1998年臨近年末的時候,四個混混氣勢洶洶地沖到簡某家中,當時簡某的妻子的小冰還以為家裡是來客人,直接給幾人開門,但十幾分鐘不到,眼前便是發生了讓她終生難忘的一幕。四人進來以後便直接將小冰捆綁,等到簡某出來看到妻子被捆綁以後,想要去營救妻子的他還沒上前,就被幾人抓住,對著他就是一頓拳打脚踢,直到簡某倒在了血泊之中,一動不動。
等他們走後,小冰撥打急救電話將簡某送到醫院,已經來不及,簡某最終因流血過多,搶救無效死亡。小冰根本就不認識這幾個人,也壓根不知道丈夫在外面欠了別人那麼多錢;在那個沒有監控的年代,警方通過這點證據,想要馬上找到這四人那基本是不太可能,但是還好警方並沒有囙此放弃;皇天不負有心人,在2009年警方終於將四人逮捕。
四人也承認了自己是被許明雇傭去向簡某討債,那為何許明在2019年才落網?原來當年李紅知道簡某被打死以後,馬上就甩掉了許明;許明也知道自己的行為觸犯了法律,在被李紅拋弃後,他也同樣走上了逃亡的路,本身沒什麼科技能力,又不敢用自己的身份證,囙此在這近10年的時間,許明的生活幾近乞丐,還因擔心被抓,患上了很嚴重的精神疾病。
在許明落網之後,為了能够减刑,他還主動將李紅供了出來;那他們兩人的行為是屬於雇凶殺人的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罪?兩者又有何分別?兩者之間最大的區別就是侵犯的客體以及主觀意識上的差別,像這個案件中,許明他的主觀意識上並沒有想要殺掉簡某的故意只是想要去威脅簡某還錢,雖然最終導致簡某死亡,但也只能算作故意傷害而不是故意殺人。
兩者的量刑標準也不一樣,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犯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像許明這樣雇凶傷人該如何定罪?雇凶傷人屬於故意傷害罪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依據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許明是主犯,李紅是屬於幫助犯,因為她給許明提供的簡某的相關資訊,同樣也需要受到處罰,只是他們倆的量刑有所不同。
一起命案讓幾個家庭破碎,受害者家屬們多年來一直活在痛苦之中,兩個兇手多年逃亡也過得十分潦倒。最讓人遺憾的是,這原本是一起可以避免的慘案,若是李紅當年願意走正規的通路討債,若是受害者當年願意承擔起自己的責任不賴帳,那麼一切的悲劇原本都是可以避免;雖然生活中借錢是在所難免的事情,但在出借之前,還是要好好考慮一下,謹慎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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