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約好友打打字牌,
是不少居民休閒放鬆的管道,
這不,
衡陽一男子邀約朋友打字牌,
卻在打牌期間,
身體突發异常,
這損失該由誰承擔?
近日,
耒陽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身體權糾紛案!
案件經過
被告何某某在耒陽市某路開設了一間糧油食品店,附近居民平常會到該糧油店內打麻將或字牌,何某某收取5元/比特的費用。
2021年2月28日,自身患有疾病的原告李某某打電話邀徐某某去該糧油店打字牌,並與徐某成、謝某某四人組成一桌。打牌過程中,李某某突然陷入昏迷狀態,牌友採取急救措施,防止李某某跌倒受傷,並撥打120急救電話後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花費了相關費用。
李某某遂以其突發疾病與何某某及楊某某天天叫打牌沒有好好休息有關,存在過錯,且徐某某、徐某成、謝某某沒有及時發現李某某健康出現異常,未及時終止打牌行為,也有過錯,故將五人作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五人按份賠償李某某的損失。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某雖是在何某某經營的糧油店打牌時發病,但何某某作為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已盡到了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的救助義務,在李某某身體出現異常時,其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是符合一般公眾社會認知的救助反應,具有合理性,與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適應。
同時,基於自願參加的休閒打字牌等娛樂性行為,系一般自發性的相互邀約行為,並不會必然導致受傷或者死亡等情形,參與者不會也不可能預料該行為及他人具有危險性。李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系該次活動的組織者,應該對其自身身體條件能否打牌是明知並負責的,同桌牌友徐某某、徐某成、謝某某並沒有對打字牌行為是否對李某某存在危險性具有審查性的義務,在打牌過程中也未與之存在爭吵或具有侵權行為,且對身體出現異常的李某某採取了一系列的救助措施,盡到了相應的救助義務,並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原告李某某要求五被告對其因自身疾病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五被告關於不承擔侵權責任的反駁主張,符合法律規定,均予以採納,駁回原告李某某訴訟請求。
作為自願邀約組織的字牌或麻將消遣娛樂活動的參與者,要綜合考慮自身身體狀況,量力而行,如遇有身體意外損害時,應根據事實和證據理性維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165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當要求承擔一般侵權責任時,需具備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係四個要件,任何一個都缺一不可,否則可能導致侵權責任無法構成。
作為牌友,當同伴在打牌或打麻將過程中身體突發异常時,要積極採取相應的救助措施。而提供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也要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否則均可能承擔相應的責任。
來源:耒陽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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