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致八級傷殘?患者將東莞市中醫院告上法庭,醫院一審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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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鑒定結果是八級傷殘,法院一審判決也出來了,可醫院卻不認帳,還要繼續上訴。”今年7月,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醫院存在嚴重過錯,應向原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需支付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等約45萬元。就此事,南都記者從東莞市中醫院相關科室瞭解到,該院在今年8月底向法院提交了上訴狀,現時該案件正在二審訴訟審理過程中。

“司法鑒定結果是八級傷殘,法院一審判決也出來了,可醫院卻不認帳,還要繼續上訴。”任陽(化名)憤憤地說,2017年,東莞市中醫院在不符合手術指征的情况下直接為他進行手術治療,還私自邀請外院醫師做手術。今年7月,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醫院存在嚴重過錯,應向原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需支付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等約45萬元。就此事,南都記者從東莞市中醫院相關科室瞭解到,該院在今年8月底向法院提交了上訴狀,現時該案件正在二審訴訟審理過程中。

術後任陽要一輩子拄拐杖走路,走快了、站久了脚會痛。

原本沒事的左脚術後活動受限

2016年,從事機械設計的任陽來到東莞務工,希望能夠闖出一片天地。如他所願,兢兢業業工作了一年,終於升職為生產經理,薪水也有了明顯的提升。正以為好日子要來時,一場手術卻讓任陽的事業、生活均止步不前。

任陽告訴記者,2017年4月因腰腿麻痛到東莞市東城醫院就醫,被診斷為腰椎間盤突出症、腰椎長骨刺,並住院治療了5天。可是治療效果並不明顯,任陽依舊覺得右脚麻痛、乏力,行走艱難,便要求轉上級醫院作進一步治療。

任陽回憶道待轉院手術辦妥後,於4月18日到東莞市中醫院住院治療。經過一系列的檢查和診治,最終確定在4月21日進行經皮脊柱內鏡下髓核摘除術。任陽說,當時醫院以手術所用到的設備缺貨為由,要邀請深圳的醫生過來協助手術。任陽出於對醫院的信任同意了。手術大概進行了5個小時,於當天晚上7點20分左右完成手術。

南都記者從任陽提供的醫院護理記錄單上瞭解到,術後20分後,仍記錄任陽存在右下肢痹痛感,麻木乏力等症狀;此外,還出現左足背輕度麻木,左下肢外展受限,也就是說左脚活動受限了。令任陽更擔憂的是,術後4天,雙腳麻木乏力感沒有减退。護理記錄單顯示,4月23、25日,任陽右下肢痹痛感沒有减退,且跟術前評估分數一樣;雙下肢麻木乏力。

任陽東莞市中醫院住院病歷護理記錄單摘抄

“原本是右腿有問題去做手術,結果做出來之後症狀沒改善,左腿也不行了。”任陽說,當時跟醫院迴響這個問題後,他們解釋說這是病情復發,建議開展第二次手術。

醫院診療行為存在嚴重過錯?

“怕了,我不敢再進去手術室了,我怕出現什麼更嚴重的問題。”任陽認為是手術出現了問題才導致左脚有問題,對醫院手術的信任度大打折扣,要求暫時保守治療。2017年5月5日任陽要求辦理出院。

任陽說,2017年5月8日自行到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就診。被診斷出腰椎間盤突出並椎管狹窄症、馬尾神經損害、雙下肢及大小便功能障礙、腰椎微創術,並被收入院。任陽告訴記者說,這邊醫院的醫生告訴他,現在這情况就是之前的手術出現問題所導致的,建議儘快手術,不然後果不堪設想。

從任陽提供的病例單瞭解到,任陽是在2017年5月10日,在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進行腰椎間盤突出突出髓核摘除、椎管擴大減壓、椎間融合器植入植骨融合內固定、橫突間植骨融合術。術後,經過半個月左右的治療,任陽感覺到腰背部及下肢疼痛等症狀較術前有了明顯緩解。2017年5月22日辦理出院。

但是術後還是給任陽帶來了不可逆的傷害。任陽回憶說,出院後在家臥床修養了兩個月,一步都不能下床,之後才慢慢可以佩戴著支具下床活動。經複查發現恢復良好,但任陽要一輩子拄拐杖走路,走快了、站久了還是會痛。

因為行動不便,任陽原本的工作只能辭退,沒了經濟收入,複診還要不斷支出醫藥費,任陽一度陷入了迷茫。他對東莞市中醫院是否有資質開展相應脊柱內鏡手術、動刀的醫生是否有資質打了問號。

在接受採訪的過程中,任陽提供了由東莞市中醫院發出的“會診邀請函”。南都記者從“會診邀請函”瞭解到,2017年4月21日,東莞市中醫院以“患者腰4/5椎間盤下脫出,RH陰性,患者堅持要求微創治療,我院內鏡止血的射頻刀頭廠家停產,缺貨。請外院帶設備協助手術”為理由,邀請深圳市羅湖區醫院的主治醫師指導手術。

東莞市中醫院發出的“會診邀請函”

“邀請函上面的醫院根本就不存在,這個醫生我懷疑都是假的,根本沒有這個資質。”任陽說,要從外院邀請醫生才能做的手術,那東莞市中醫院有沒有這個科技和資質也難以讓人信服。

協力廠商鑒定認定屬院方責任

經過幾年的休養和堅持複健,任陽的身體狀況稍微好轉,但不能走久、站久。這幾年間,任陽一直在維權的路上。2020年8月向東莞市衛生健康局提交《投訴信》;2021年1月向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請求對東莞市中醫院進行處罰,對主治醫生處罰,以及吊銷外請醫生的醫師資格。

南都記者從東莞市衛生健康局2020年12月14日回復的《行政事項答複意見書》,以及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的2021年4月13日回復的《行政複議决定書》瞭解到,東莞市中醫院在任陽住院期間是具備對其開展相應手術的資質;主治醫生和外情醫師均具備相應的診療科技資質,暫未發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存在需處罰的情形。

但是,任陽術後導致的嚴重後果確確實實發生了。而且任陽被鑒定為左下肢肌力4級傷殘登記為八級。那麼,發生在任陽身上的遭遇,應該由誰買單?

2020年12月14日,廣東華生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鑒定結果。《司法鑒定意見書》提出的鑒定意見為醫方東莞市中醫院對被鑒定人任陽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醫方東莞市中醫院對被鑒定人任陽診療行為中的過錯行為與被鑒定人左下肢肌力下降、需要再次手術接觸殘留髓核壓迫的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原因為主要因素(過錯參與度61%-90%),建議過錯參與度以80%左右為宜(供法庭參攷)。

《司法鑒定意見書》提出的鑒定意見為醫方東莞市中醫院對被鑒定人任陽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

不服一審判決醫院方已上訴

除了奔走各個部門尋求說法外,任陽也把東莞市中醫院推上了被告席。今年7月31日,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指出,對廣東華生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允以採納,並結合實際情況,認定東莞市中醫院應對任陽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為宜。經合計,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定東莞市中醫院需向任陽支付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等約45萬元。

對於法院的判决,任陽基本滿意,本以為可以就此告一段落。可不久就收到醫院方上訴的消息。醫院方不服一審判決,已經上訴。

近日,南都記者從東莞市中醫院相關科室瞭解到,該院在今年8月底向法院提交了上訴狀,現時該案件正在二審訴訟審理過程中。

采寫:南都記者黃馨瑩劉輝龍

受訪者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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