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自宣告破產之日起,為免除未清償債務的考察期,通過三年免責考察期,最終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償債務。呼某共申報債權總額約140萬,其中欠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50萬元。
11月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了首宗個人破產清算案件。這是深圳中院裁定的首宗個人破產清算案件。
按《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規定,通過三年免責考察期,最終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償債務。
今年3月,《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實施,成為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
呼某每月勞務收入約5000元,無固定工作,名下存款少於1000元,擁有傢俱家電等價值約3950元財產,且離異後獨自撫養女兒。為保證呼某正常生活,債權人會議經表決同意了她的豁免財產清單,包括沙發、茶几、小米手機等生活學習用品。同時,每月收入在扣除呼某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後,保留了贍養費、撫養費、生活費等必要支出。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她的剩餘收入全部用於償還債務。
根據規定,破產人的豁免財產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每月收入扣除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後保留的必要生活支出,包括老人贍養費487.50元、女兒撫養費每月1100元以及呼某本人每月的生活支出2200元;二是用於生活、學習的必需品,總價值為3950元。其中,呼某每月個人生活支出額度按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其女兒撫養費亦按該標準計算,由呼某與其前夫共同承擔。
通知書稱,自宣告破產之日起,為免除未清償債務的考察期,在考察期內,呼某應當繼續履行法院做出的限制消費行為决定規定的義務,應當每月在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的破產資訊系統登記申報個人收入、支出和財產狀況等資訊,並履行《深圳市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規定的其他義務。
該案件審判資訊顯示,呼某2014年至2016年間經營深圳市呼延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呼延文化公司),因與其有場地租賃關係的新一佳量販店有限公司倒閉,呼延文化公司被迫關閉,導致負債480多萬元,包括工商銀行借款225多萬元、平安銀行借款50萬元、信用卡借款30多萬元,向朋友借款90多萬元,經營貸5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等。上述借款均用於公司經營,因公司規模小,無法用個人名義申請貸款。為了償還債務,呼某在2018年賣掉其唯一住房,將賣房款260萬元全部用於償還債務,之後堅持還債,但至今仍欠100餘萬元。
今年6月9日,呼某向深圳中院提交個人破產清算申請,共申報債權總額約140萬元。管理人就呼某破產原因進行核查認為,呼某關於其因經營文化發展公司導致負債480多萬元、賣房還債後仍欠100多萬元等情况符合事實,亦有相關證據佐證。
深圳市民呼某簽收裁定書
呼某財產包括其為其女兒購買的兩份保險價值5萬元、呼延文化公司60%股權價值23餘萬元、薪水、少量現金、傢俱、家電和手機等;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總額92餘萬元。據呼某陳述向法院陳訴,除上述債務外,其仍欠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50萬元,截至管理人向深圳中院申請確認債權錶之日,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沒有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深圳中院認為,呼某因生產經營損失導致負債,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在破產程式中遵守個人破產條例規定的相關義務,符合宣告破產的條件。依照《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二條、第八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宣告債務人呼某破產,進入三年免責考察期。
在《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中,共提供了清算、重整與和解三類程式,供不同情况的債務人適用。其中,在破產清算程式中,對財產進行全面清理,債務人無財產管理權,對個人信用和營業事務影響最大,行為限制最嚴格;債務人僅可保留基本生活和職業所需的有限財產,如適量現金、衣物、必要的家用電器和文具書籍,其餘財產如全部不動產、機動車等均由管理人接管。
相比之下,在破產重整程式中,債務人需要有未來可預期的收入,可能實現保留住房或者其他特定財產,債務人經授權可以繼續保留營業事務;出席債權人會議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畫草案,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畫草案。
和解則是由債務人和債權人自行協商,法院僅對和解過程的規範性與和解協議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委託和解期限內,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達成和解協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認可和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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