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哄抬物價嚴重者將被追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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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情節嚴重的應以涉嫌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有證據證實經營者有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行為和價格大幅提高的情形存在。

針對疫情期間少數商品產生價格异常波動的現象,銀川市市場監管部門發佈公告嚴厲打擊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等價格違法行為。各商家及經營者不得哄抬與羣衆日常生活相關的糧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以及藥品、口罩、消毒殺菌用品、相關醫療器械等防疫用品的價格。這類行為嚴重干擾了疫情防控,輕則受到行政處罰,重則會以涉嫌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11月7日,寧夏懷遠律師事務所律師鄭偉告訴記者,在防疫期間,一些不法商家及經營者借機哄抬物價,擾亂了正常市場秩序,嚴重影響了抗疫防疫大局。商家及經營者哄抬物價涉嫌違反國家相關行政法規及刑事法律規定的,將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經營者、商家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情節嚴重的應以涉嫌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處罰,依法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同時,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有證據證實經營者有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行為和價格大幅提高的情形存在。經營者、商家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在扣除生產經營成本和正常的利潤後,大幅提高產品價格對外銷售的,應當認定為“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在“大幅提高”的判斷上,一般根據各地依法頒佈的價格干預措施、涉案物品的價格敏感度等、對疫情防控或基本民生秩序的影響等,綜合考慮作出認定。

疫情當下,如果廣大市民身邊存在違法哄抬物價等違法行為,可以撥打12345、12315、0951-4120315等投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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