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被判死刑後可以找“宰白鴨”頂包,為何會有這種現象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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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所謂宰白鴨就是花錢找人頂罪,而這種事由來已久,到了清朝時期達到一種巔峰狀態,尤其是當時的廣東福建兩地,特別是福建的漳州府與泉州府,此事無日無之。清朝嘉慶年間,性靈派三大家之一的張問陶出任萊州知府時,曾受山東按察使衙門委派,複審即墨縣的一樁命案。宰白鴨在清朝多發,甚至成為命案常態,有多層次多方面的原因。

所謂宰白鴨就是花錢找人頂罪,而這種事由來已久,到了清朝時期達到一種巔峰狀態,尤其是當時的廣東福建兩地,特別是福建的漳州府與泉州府,此事無日無之。

清朝嘉慶年間,性靈派三大家之一的張問陶出任萊州知府時,曾受山東按察使衙門委派,複審即墨縣的一樁命案。

在覆問的過程中,兇犯王小山對罪狀供認不諱,供詞相當熟練流利,竟然與原供沒有絲毫的差別,就像是提前背誦的一樣,這引起了張問陶的注意。

張問陶見王小山不過二十歲的樣子,手無縛雞之力,怎麼看都不像個兇犯,覺得其中有冤,再三開導細問,王小山承認自己是代人受過,真正的兇手是富家公子屈培秋。

原來,王小山一家債臺高築,無奈之下受了屈家二百兩白銀,讓王小山頂替屈培秋,供詞也都是事前商量好的。

最終,張問陶判屈培秋斬立决,並且在行刑前杖責二百,王小山頂凶賣命,依法也要杖責,姑且念在其孝心,為養活父母,從寬免責。

無獨有偶,咸豐年間陳其元贅述自己的父親陳鼇在福建任職的時候,也曾遇到一件案情與王小山案如出一轍的案子,但案犯最終决口不肯翻供。

陳鼇明知道此案有冤情,卻不能為其平反,囙此心灰意冷,辭去差事歸鄉。

清朝時期尤其是中後期,頂凶代刑的現象非常普遍。陳其元曾言“福建命案,每年不下百數十起,如此類者良亦不少。”

道光二年閏三月,廣東地方報送刑部的一批命案之中,僅僅一個潮州府,頂凶代死之案就多達三十七件。

《清詩紀事》:潮俗,殺人真犯輒匿不出,而被誣者又恇怯不自申理,率買無業愚者,送官頂替,貪利者罹法網焉,名“宰白鴨”是可憫也。

也因為這種現象實在太常見,所以當時的人們早就見怪不怪,將其俗稱作“宰白鴨”。

而這樣的宰白鴨風氣,在福建廣東兩地,尤其是漳州府與泉州府最盛。

《庸閑齋筆記》:福建漳、泉二府,頂凶之案極多,富戶殺人,出多金給貧者,代之抵死,雖有廉明,率受其蔽,所謂“宰白鴨”也。

在清朝的宰白鴨案件中,正兇出錢,頂凶者所得的錢財稱作“香燈錢”,就是說死後旁人為其繼嗣接續香火的意思。

在世俗眼光之中,宰白鴨是周瑜打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不過在有良知的人心中,這是非常晦暗的事情。

至於清朝時期宰白鴨之風多見於閩粵兩地,與當時兩地械鬥成風有關。趙翼在《簷曝雜記》中記載:閩中漳、泉風俗多好名尚氣,民多聚族而居,兩姓或以事相爭,往往糾眾械鬥,未鬥之前,各族先議定數人抵命,抵者之妻子給公產以贍之。

故往往非兇手而甘自認,雖刑訊無異詞,凡械鬥案,頂凶率十居八九也,其氣習如此。

宰白鴨在清朝多發,甚至成為命案常態,有多層次多方面的原因。首先,重供不重證的證據制度是主要誘因

清朝時期,罪從供定,犯供最重要,清律中規定,除了罪人在逃,可以“眾證明白”,一般情况下,都是內外問刑衙門審辦案件。

當時承審者心中只有口供,一旦認實就算是了斷,究竟供詞到底是不是可信,一概不問,正因如此極容易造成錯案。

清亡後,重供不重供證變成了“重證不重供”,宰白鴨的現象這才迅速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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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貧富懸殊的現實,為宰白鴨創造了溫床

所謂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古代向來如此,清朝也並不例外,甚至更甚,清朝人口在古代登峰造極,使得這種問題更加突出。

乾隆晚期,清朝人口已達到三億,可當時經濟凋敝人口暴增,使得到處都是無業遊民,命若草芥一般,而富裕群體,則越來越富有,這樣的現實,使得買命賣命成為可能。

唯其貧富不均,所以富者可恃富以殺人,貧者束手以待人殺。

正是因為當時法律制度上的不足,還有整體環境為貧者賣命富者買命創造了可能,所以使得清朝“宰白鴨”之風盛行,且無法平息斷絕,而這也是清朝司法亂象的冰山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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