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男子索賠10萬塊錢的訴求,法院會根據有關法律標準和實際的花費情况予以酌情考慮。
01事件背景
湖南湘潭一男子譚先生因為和前妻一直沒有孩子,無奈選擇離婚,後找到也是二婚的現任妻子。
二人結婚後有了一個可愛的女兒,但是夫妻感情生活並不好,經常吵架,女兒五歲的時候,妻子在氣頭上說孩子不是他的,另有其人。
囙此,譚先生記在心裡,找了一次機會帶著女兒去做了親子鑒定,結果出來後譚先生當即暈倒,女兒果然不是自己的。
隨後去找在沐足中心工作的妻子理論,妻子理直氣壯地承認,做她這行,出現這種情況很正常。
譚先生一氣之下起訴離婚,並索要孩子過去5年的撫養費和精神損失費。
02譚先生索回孩子的撫養費合情合理
首先,譚先生的妻子出軌在先,有背叛譚先生的行為,屬於對婚姻不忠。
同時她還生下了其他人的孩子,導致譚先生誤認為是自己的孩子,投入大量的精力和物力進行培養,囙此,在這件事情中,譚先生是受害者。
當二人解除婚姻關係之後,譚先生向二婚妻子索要孩子的撫養費合情合理,但要以相關的證據為准。
而這個問題的難點就在於,撫養費很難精准計算,因為哪個父母給孩子花錢也不可能把所有的票據和記錄都留下來,只能估算了,估算自然不一定獲得對方的認可,囙此能够按照實際要回來的可能性很少。譚先生只能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了。
03譚先生的主張精神損害獲得多少?
相比較譚先生撫養費舉證困難,精神損失還是有一定的參照標準的。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失賠償和精神損失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下簡稱“侵權解釋”)的有關。
《侵權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因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違反社會公德而侵害其他人格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可依照《解釋》的第十條規定,即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侵權後果、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準等綜合因素,會綜合計算一個精神賠償數額。
在本案中,譚先生的妻子明顯屬於違反社會公德損害了譚先生的利益,給譚先生的精神造成一定損害,所以譚先生主要一定精神損害賠償也在情理之中。
04女子要自尊自愛,才能獲得幸福
其實譚先生的妻子也該自我反省一下,走到今天她自己應該要負很大的責任,本來已經有一次失敗的婚姻了,與譚先生的第二次婚姻,也不珍惜,不知道潔身自愛,鑄成大錯還不以為然。
大人自己受到指責還是小事,主要孩子是無辜的,不但享受不到正常家庭的溫暖,背後還被人指指點點,影響孩子一生的成長,未來有可能形成敏感,自卑,自閉等扭曲性格。這是用多少錢都無法挽回的事情。
結束語
即便最後譚先生如願地要回了經濟損失,可是家庭已經破碎,他內心的傷痛又如何癒合呢?囙此,奉勸那些男男女女們,如果沒有愛,不要選擇在一起,主要是“傷”不起。
我是春城花草香,聽風賞雨,采菊南山,希望送你一段輕鬆有趣的時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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