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佈全省高溫和低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吉人社聯〔2021〕163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梅河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應急管理局、總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工商聯:
為健全完善勞動保護制度,維護高溫和低溫條件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全省高溫和低溫津貼標準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體標準
(一)高溫津貼標準。高溫津貼標準為200元/月,發放時間為每年的6月、7月、8月,共3個月。
(二)低溫津貼標準。低溫津貼標準為200元/月,發放時間為每年的1月、2月、12月,共3個月。
二、適用範圍
(一)高溫津貼的適用範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安排與之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從事高溫戶外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勞動者所在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且連續工作4小時以上(含4小時)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二)低溫津貼的適用範圍。用人單位安排與之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從事低溫戶外工作,且連續工作4小時以上(含4小時)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低溫津貼。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中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適用上述高溫和低溫津貼規定,資金由原通路解决。
三、支付辦法
用工組織原則上按月發放勞動者高溫、低溫津貼。從事高溫、低溫工作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從事高溫、低溫工作的天數折算高溫、低溫津貼:
(1)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
(2)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
(3)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高溫、低溫工作的情形。
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低溫工作的,應當按其當月從事高溫、低溫工作的天數折算發放高溫、低溫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低溫工作的,按從事高溫、低溫的天數折算高溫、低溫津貼。
四、有關要求
(1)用人單位於本通知發佈前已自行建立高溫和低溫津貼,低於此標準的應當按本標準執行。
(2)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高溫、低溫津貼,高溫、低溫津貼計入工資總額,在企業成本中列支。
(3)各級人社、財政、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工商聯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强高溫和低溫津貼的監管和政策文宣解讀,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身體健康。
本執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於2011年7月聯合下發的《關於調整企業職工艱苦崗比特貼補貼標准的通知》(吉人社聯字〔2011〕50)號)同時廢止。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吉林省應急管理廳
吉林省總工會
吉林省企業聯合會/吉林省企業家協會
吉林省工商業聯合會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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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長春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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