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國家大力推進新能源產業發展,純電動汽車逐漸走進平常百姓家。然而,純電動汽車的充電問題也給廣大車主造成不小的困擾。
近日,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關於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案件,某社區業主與物業公司就社區停車位安裝充電樁問題產生糾紛,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應配合業主安裝充電樁。
2017年初,李某在所居住的社區承租了一個地下人防車位,並一次性支付20年租金9.1萬元。由於李某的新能源汽車有充電需求,其向物業公司申請自費在其承租的車位上安裝充電樁。物業公司表示,因考慮消防安全事故責任的承擔問題,不同意李某在車庫內安裝充電樁。
李某與物業公司因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問題產生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李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證明,以便供電局工作人員能進入車庫為李某租賃的車位進行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安裝。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承租的車位僅限於停車用途,車位的牆面、四周的管線等均屬公共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移動或佔用,也不能在車位上搭建任何臨時構築物、不得附著其他物品,而李某要求在車位後的牆面上或者在車位內加設充電樁都必然改變社區公共部分及公共設施的使用,囙此李某要求加裝充電樁不符合車位元租賃協定的約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李某全部訴訟請求。
李某不服一審判決,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安裝充電樁的證明。
李某稱,社區地下車位已有業主安裝了充電樁,且新能源汽車是科技發展的產物,充電樁是新能源汽車正常使用的必備設備,其申請安裝充電樁不妨礙相鄰車位使用,不危害地下車庫的安全,不影響地下車庫功能的正常使用。隨著新能源汽車的發展,有同樣訴求的人會越來越多,物業公司應給予配合。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國家部委、廣東省發佈的相關部門規章、行政規章等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在充電設施建設時發揮積極作用,予以配合、提供便利。李某作為車位的長期承租方,有權安裝自用充電樁。至於是否符合用電安全,消防安全等安裝條件,應由供電等相關部門現場勘查判决。物業公司不得以充電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為由,消極對待甚至阻撓充電樁的合法安裝要求,而應依法依規積極作為。
同時,物業公司同意業主安裝充電樁,並不意味著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放鬆、放弃管理,在發現充電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時,應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排除安全隱患,此既是物業管理的權利,亦是物業公司的義務。
最終,二審法院依法判决物業公司向李某出具同意在其停車位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證明。
法官說法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宋義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大力發展電動汽車,對保障能源安全、促進節能減排、防治空氣污染等具有重要意義。
而安裝充電樁系電動汽車實現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設備,國家部委、廣東省發佈的相關部門規章、行政規章等均要求物業公司在充電設施建設時發揮積極作用,予以配合、提供便利。隨著新能源汽車行業的蓬勃發展,充電樁不足的問題逐漸浮現,車位的長期承租方,有權安裝自用充電樁。物業公司不得以充電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為由,消極拒絕電樁的合法安裝要求。
來源:新快報
評論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