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已處理82人!防疫期間這些行為要承擔刑事責任

宁夏 66℃ 0
摘要:10月17日至今,寧夏公安機關共辦理涉疫行政案件102起、其中擾亂公共場所秩序12起、阻礙執行職務6起、散佈謠言4起、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决定命令62起、毆打他人11起、尋釁滋事2起、其他5起;辦理刑事案件3起、其中妨害公務2起、妨害傳染病防治1起;共打擊處理涉疫違法犯罪嫌疑人82人、其中取保候審2人、行政拘留17人、罰款36人、警告27人。據此,於2020年2月28日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10月17日至今,寧夏公安機關共辦理涉疫行政案件102起、其中擾亂公共場所秩序12起、阻礙執行職務6起、散佈謠言4起、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决定命令62起、毆打他人11起、尋釁滋事2起、其他5起;辦理刑事案件3起、其中妨害公務2起、妨害傳染病防治1起;共打擊處理涉疫違法犯罪嫌疑人82人、其中取保候審2人、行政拘留17人、罰款36人、警告27人。

寧夏警察將嚴厲打擊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

11月4日,寧夏公安廳發佈《關於依法嚴厲打擊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為有效維護疫情防控期間社會治安秩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我區有關規定,各級公安機關將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打擊十類涉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一、來自境外、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人員、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確定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報、瞞報、謊報病情、旅居史、接觸史、行踪軌跡等涉疫資訊,不配合跟踪隨訪、檢疫排查、隔離觀察、流行病學調查,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進出車站、機場、醫院、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採取封閉式管理措施的社區(村)、企事業單位等重點地區,不按規定佩戴口罩且不聽勸阻的,拒不執行資訊登記、身份核查、體溫檢測、健康碼查驗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確定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絕隔離治療或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被確定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員,拒不配合所在組織和社區(村)網格化管理等防控措施的;

四、編造涉疫虛假資訊,在資訊網路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擾亂社會秩序的,非法散佈涉疫公民個人資訊侵犯他人隱私的;

五、偽造、變造、買賣核酸檢測證明等證明檔案,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核酸檢測證明等證明檔案的;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敲詐勒索,或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務人員以及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

六、拒絕、阻礙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實施防疫檢疫、醫學觀察、隔離治療,醫療物資調配、運輸等防控措施的,毆打、侮辱醫務人員、人民警察、疫情防控等工作人員的;

七、違反疫情交通管制規定,拒不接受車輛和人員情况核查等防疫措施,强行衝撞防疫檢查網站、隔離區、警戒區,阻礙執行任務的救護車、警車、疫情防治物資運輸車等通行的;

八、違反國家規定,借疫情防控之機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妨害藥品管理,生產、銷售、提供假冒、偽劣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隨意傾倒或者處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使用過的生活用品、醫療垃圾等含有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的;

九、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組織培訓會議、娛樂、商業活動、婚喪嫁娶等群體性聚集活動的,可能造成重大疫情防控風險的;

十、拒不執行人民政府發佈的有關出入境、出入寧等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具有上述行為影響疫情防控工作的,將依法打擊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前,全國部分地區的疫情反彈,牽動著每個人的心,請大家自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不要散佈、傳播涉疫虛假資訊。

近日,銀川律師協會、律師行業團委招募百餘名廣大青年律師成立寧夏青年律師突擊隊,發揮律師專業特長,在疫情期間為羣衆義務提供普法諮詢。

今天,我們收集部分涉疫典型案例,由寧夏興業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善鵬、王澤文以案例為鑒,提醒廣大群眾增强法治意識、提高法治素養,主動參與疫情防控。

一、依法嚴懲妨害公務犯罪

【案情簡介】

2020年2月2日中午12點,社區防疫人員發現社區居民李某某出門未佩戴口罩,遂進行勸導,李某某拒絕佩戴並推搡翟某某。隨後,李某某又返回家中拿刀回到現場,持刀揮向防疫人員,後李某某被制服。現場羣衆立即報警,警察到達現場後將李某某抓獲歸案。2月26日上午10點,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李某某妨害公務一案,被告人李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防疫警示】

本案系銀川市首例因疫情防控,毆打依法從事疫情防控公務人員涉刑的案件。在案件審理中,法院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規定,對於疫情防控特殊時期打擊涉疫情犯罪行為和維護防疫秩序穩定具有積極意義。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自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被告人李某某在疫情防控工作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予刑事處罰。希望廣大人民群眾積極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切勿以身試法。

二、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

【案情簡介】

文某的公司日常生產經營過濾類資料。2020年2月20日前後,饒某聯系文某,請其生產6噸用於製作防疫口罩的關鍵原材料熔噴無紡布,雙方商定每噸價格18萬元,文某收取饒某貨款108萬元。經查,該批熔噴無紡布的生產、運輸等成本,每噸不足2萬元。文某交代,其知道疫情期間熔噴無紡布是製造口罩的主要資料,囙此把售價提高。饒某拿到熔噴無紡布後,隨即轉手倒賣給了廣東、江西和福建的四家口罩生產企業,價格為每噸30萬元至38萬元不等。饒某的倒賣行為系以個人名義進行,經營數額為177.07萬元,獲利約70萬元。

經審查,文某的公司違反國家在疫情防控期間的價格管理規定,大幅提高防疫物資的銷售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涉嫌非法經營罪,文某系該公司直接負責的首長人員,亦涉嫌非法經營罪;饒某取得貨物後立刻轉手加價倒賣,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情節特別嚴重,涉嫌非法經營罪。

【防疫警示】

在疫情防控期間,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在扣除生產經營成本和正常的利潤後,大幅提高產品價格對外銷售的,應當認定為“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在“大幅提高”的判斷上,應當根據各地依法發佈的價格干預措施,以及涉案物品的價格敏感程度、對疫情防控或基本民生秩序的影響等,綜合考慮常情常理作出認定。對於以囤積居奇、轉手倒賣等管道,層層加碼,哄抬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的價格,牟取暴利,擾亂市場秩序的,應當根據囤積、倒賣的數量、次數、加價比例和獲利情况等,綜合認定“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和“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嚴懲。

三、依法嚴懲編造散佈疫情謠言犯罪

案例一: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劉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區某社區暫住地內,利用微訊號編造其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後到公共場所通過咳嗽管道向他人傳播的虛假資訊,發送至其另一微訊號,並將聊天記錄截圖後通過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傳播,直接覆蓋人員共計2700餘人,並被其他個人微博轉發。公安機關掌握該資訊後,採取了相應緊急應對措施。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疫情資訊,在資訊網路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劉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據此,於2020年2月28日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案例二:2021年10月25日至27日,居家隔離人員馬某為吸引網絡人氣、博取流量,在銀川市金鳳區自己居住的社區內(現屬於新冠肺炎疫情密接者隔離封控樓棟),私自進入同單元一未出售的毛坯房內,拍攝居家隔離視頻,並多次開通直播,虛構事實、散佈謠言,引發線民圍觀議論,造成大量線民誤解,給疫情防控帶來嚴重負面影響。馬某的行為已涉嫌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公安機關依法對馬某處以行政處罰。

【防疫警示】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散佈、傳播涉疫虛假資訊。對違反疫情防控要求、構成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的,公安機關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嚴厲打擊處理。

四、依法嚴懲拒不配合防疫措施違法犯罪

【案情簡介】

案例一: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乘坐火車從山東濟寧前往湖北武昌打工。2020年1月9日,田某某乘坐火車輾轉湖北荊州、漢口、河南商丘等地後,返回山東成武縣大田集鎮家中。1月20日,田某某出現發熱、乾咳等症狀,即到本村衛生室就診。1月22日,田某某到大田集鎮醫院就診,被診斷為肺炎。醫護人員詢問其是否有武漢旅居史,田某某隱瞞到過武昌、漢口的事實,謊稱從石家莊返回家中。1月23日,田某某到成武縣人民醫院就診,醫護人員詢問其近期是否到過武漢,其仍故意隱瞞到過武昌、漢口的事實,被收治於該院呼吸內科普通病房。1月25日,田某某在醫護人員得知其有漢口旅居史再次詢問時,仍予以否認,在被診斷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而轉入感染科隔離治療過程中,不予配合並要求出院。1月26日,田某某被確診患有新冠肺炎。因田某某違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關規定,故意隱瞞從武昌、漢口返鄉的事實,造成醫護人員及同病房病人共37人被隔離觀察。山東省成武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田某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在國家衛健委宣佈對新冠肺炎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後,明知應當報告武漢旅居史,卻故意隱瞞,拒絕配合醫護人員採取防治措施,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致37人被隔離觀察,其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應依法懲處。田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據此,於2020年3月1日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案例二:2021年7月21日,揚州市首例確診病例毛某寧來揚,居住在邗江區念四新村的姐姐家中。到揚後,毛某寧因出現咳嗽、發熱等身體不適症狀,於7月27日到揚州友好醫院就診時被控制。7月28日,被診斷為新冠肺炎確診病例。在毛某寧到揚被隔離治療之前,其未按防控措施要求報告旅居史,隱瞞行程,並頻繁活動於揚州市區多處人員高度密集的棋牌室、農貿市場等地,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揚州市區擴散蔓延,造成極其嚴重後果。毛某寧拒絕執行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构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在公安機關第一時間對其調查時,毛某寧拒絕說明來揚之後的行程,拒絕配合流行病調查。

【防疫警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組織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构、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况。”希望廣大市民要自覺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規定,積極配合防疫工作人員和公安機關的依法調查和管控措施,不得隱瞞、謊報行程經過、接觸對象等相關情况。同時,如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五項之規定,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公安司法機關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嚴厲打擊處理。

五、依法嚴懲詐騙犯罪

【案情簡介】

2020年1月27日12時許,被告人孫某某、蔣某經預謀列印虛假宣傳資料3000份,在北京市西城區多地張貼、散發,假借“市希望工程辦公室”“市志願者協會”之名,以“為抗擊新冠肺炎募捐”為由,謊稱已聯系到口罩等物資的購買通路,欲欺騙他人向孫某某微信帳戶轉募捐款。當日16時許,孫某某、蔣某到案。截至案發,尚無錢款轉入孫某某微信帳戶。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某、蔣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假冒慈善機構的名義,以賑災募捐為由,欲騙取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於2020年2月28日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孫某某、蔣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防疫警示】

孫某某、蔣某假借抗疫之名,實施詐騙行為,主觀惡性較大,社會影響惡劣,應依法從嚴懲處。在此也提醒廣大正在募捐支援一線的公益人士,一片好心還要配上必要的警惕,不要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來源寧夏新聞網

編輯郭睆秋

編審田旻佳施昱淩

評論留言

  • 熱心網友
    暫時沒有留言

我要留言

◎歡迎參與討論,請在這裡發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觀點。【所有評論需要人工稽核後才能顯示,請勿發佈垃圾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