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儲戶1200萬存款不翼而飛,不服法院“自擔八成責”判决已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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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山西清徐的丁女士,奮鬥了大半輩子,終於有了超過千萬元的存款。2019年3月、4月,為了幫在銀行工作的外甥女婿完成存款任務,她將1200萬先後分4筆存進了清徐農村商業銀行。2020年4月,丁女士委託律師對先期2筆存款共計500萬提起訴訟,請求清徐農村商業銀行承擔責任並賠償損失。今年9月,山西省清徐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這500萬存款儲戶承擔八成責任,銀行承擔二成責任。對此,丁女士的兒子王先生表示不服,已提起上訴。

山西清徐的丁女士,奮鬥了大半輩子,終於有了超過千萬元的存款。2019年3月、4月,為了幫在銀行工作的外甥女婿完成存款任務,她將1200萬先後分4筆存進了清徐農村商業銀行。

王先生母親的轉存業務回單(受訪者供圖)

王先生母親的轉存業務回單(受訪者供圖)

拿到了銀行回執,收到了銀行微信公眾號發送的資訊提示,丁女士原本以為可以按期獲利。然而,作為銀行職員的外甥女婿打著幫其代領禮品的藉口,偷偷劃走了她在銀行的存款,1200萬元不翼而飛。

2020年4月,丁女士委託律師對先期2筆存款共計500萬提起訴訟,請求清徐農村商業銀行承擔責任並賠償損失。

今年9月,山西省清徐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這500萬存款儲戶承擔八成責任,銀行承擔二成責任。

對此,丁女士的兒子王先生表示不服,已提起上訴。另外700多萬存款,他將考慮异地起訴。

辛苦打拼的1200萬元存款不翼而飛

丁女士的兒子王先生告訴極目新聞記者,他的父母均已年過六旬,經過大半輩子的辛勞,他們才有了上千萬元的存款。2019年3月,母親為了幫在清徐農村商業銀行工作的外甥女婿王某某完成存款任務,便將已經到期的理財產品共計743萬元,分2筆轉存到其在清徐農村商業銀行的戶頭。

王先生母親曾收到的交易提醒(受訪者供圖)

王先生提供的兩張回單顯示,兩筆業務的交易類型均為轉存,存期為一年。與此同時,王先生母親的手機顯示,當日微信公眾號“山西農信微銀行”給她發送了其中一筆200萬的交易提醒,顯示交易類型為存款開戶。

2019年4月,王先生的母親又先後通過外甥女婿王某某辦理了2筆存款業務,共計500萬元。王先生稱,定期存款手續辦理完畢後,王某某告訴他母親,大額存款客戶憑身份證和存單可以領取禮品,於是讓他母親將身份證和存單交由其代為領取禮品。可是幾天後,王先生的母親不僅沒有拿到禮品,連存單也沒能要回。

“2019年4月底,王某某把身份證還給了我母親,還稱存單是在銀行的保險櫃鎖著的。”王先生稱,在感覺事情不妙後,他便帶著母親前往清徐農村商業銀行的網點査詢名下的存款。“1200萬存款一分都沒有了。”這樣的結果讓王先生和其母親大驚失色。王先生稱,其中743萬元存款有銀行轉存回單,卻沒有入帳。另外500萬元定期存款被轉走,但沒收到銀行任何核實或提醒消息。

對此,清徐農村商業銀行曾回復稱兩張轉存回單是偽造。之後,王先生母親向山西省銀監局投訴了此事,對方回復稱:“經詢,業務經辦網點櫃員及授權人員均表示不知道王某某系清徐農商銀行員工,也未曾出具虛假回單。”

“王某某在銀行工作了十多年,很多網點都上過班,雖然工作和取款不在同一網點,怎麼會互相不認識?”回憶過往,王先生仍不忍發問,他還說:“即使回單有假,那銀行微信公眾號發出的交易提示又是怎麼回事?”

一審判前訴500萬損失儲戶擔八成責

王先生稱,他們發現母親帳戶上被轉走的500萬存款,正是銀行職員王某某所為,是他將這兩筆鉅款轉到了其父親的帳戶。而讓他覺得詫異的是,事後銀行職員王某某還在該銀行正常上班近4個月。直到2019年9月前後,王先生母親報警後,警方才將王某某帶走調查。

據王先生從清徐警方瞭解到,王某某由於以前私自放貸謀利,一部分款項成為“死賬”,無法追回,只得採取拆東牆補西牆的做法,把儲戶存款私自取出,轉入自己或家人名下,以彌補巨額窟窿。王某某以銀行職員的便利條件,先後將他母親的1200多萬元,用假回單、假業務,“代辦”等管道在銀行內“輕易”將儲戶錢款轉走。

之後,王某某以犯詐騙罪,一審二審均被判處無期徒刑。不過,王先生母親經王某某之手不翼而飛的1200多萬元存款,分文沒有追回。

2020年4月,王先生母親委託律師對先期2筆共計500萬元的存款分別提起訴訟,請求清徐農村商業銀行承擔責任並賠償損失。2個案件共經歷4次庭審,耗時17個月後,王先生及其母親終於等來了判决結果。

一審判決結果顯示,王先生母親作為儲戶需要承擔八成責任,共計承擔400萬元損失,清徐農商行承擔二成責任,需向王先生母親支付損失共計100萬。

對此,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正平分析稱,法院對此事的一審判決的事實認定過於片面,他認為銀行應當承擔存款無法追回的全部責任。吳正平稱,本案的關鍵點在於,對於儲戶來說,銀行職員的行為就是銀行的行為,而儲戶和銀行之間是儲蓄契约關係,只要是儲戶完成了存款手續,銀行就有義務保證存款的安全。囙此,本案應當判决銀行在兌付儲戶的全部存款本息後有權向該職員追償,而不是由儲戶承擔較重的注意義務。

儲戶已上訴並考慮异地起訴追餘款

王某某曾在刑事判決書中述稱,2018年2月,他給王先生母親辦理定期存單時,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將王先生母親的500萬元悄悄支取後用於他個人還債,2019年3月,王先生母親的500萬元一年期定期存單到期,應該再次辦理轉出,他於是找姐姐王某紅借了300萬元補窟窿,他用這300萬元先給王先生母親辦理了一年期定期存單,然後他又以代理人的身份將這300萬元定期存單取出,接著他又用其中的200萬元給王先生母親辦理了一年期200萬元的定期存單,最後他又以代理人的身份將此200萬元定期存單支取。他拿王先生母親存單和身份證,均是以幫其領取定期存款禮品為由,騙取了儲戶的信任。

關於300萬存款業務的判決書截圖

據清徐縣法院出具的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清徐農村商業銀行辯稱,王某某是以代理人身份幫王先生母親辦理業務,業務辦理過程中持有儲戶的存單、身份證原件及王某某本人的身份證明,將儲戶存單中的300萬存款取走符合法律規定的流程。關於另外200萬元,清徐農村商業銀行辯稱已包含在前訴300萬之中,認為王先生母親屬於重複起訴。

不過,清徐縣法院認為王先生母親分別於2020年4月3日、2020年4月4日在清徐農村商業銀行開設了兩個不同的儲蓄存款帳戶,且分別存入300萬、200萬,雙方之間形成儲蓄存款契约關係。

清徐縣法院認定,王先生母親作為儲戶應當對資金安全負有注意義務,她將存款單及身份證交給王某某讓其領取禮品,雖然儲戶及王某某均認可是領取禮品,但均未提供相關的證據予以證實,且儲戶也未在存單上注明讓王某某持存單僅限於領取禮品的字樣,儲戶作為成年人,應當預判到存單和身份證交給別人可能會造成存單被支取的風險,但其放任該風險的發生。囙此,儲戶在本次存款造成的損失中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王先生母親的個人業務憑證(受訪者供圖)

王先生母親的個人業務憑證(受訪者供圖)

另一方面,清徐農商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負有保障儲戶存款安全的責任義務,且王某某在填寫個人業務憑證時,存取匯款人姓名欄應填丁女士名字的地方,誤填為王某某的父親“王某錄”,銀行工作人員也未電話或簡訊通知儲戶本人即對涉案存單支取後轉帳到王某某的父親帳戶,且涉案存單未設密碼,銀行對未設密碼的存單支取更應盡到謹慎的義務,囙此清徐農商行在該案存款損失中未盡到足够的管理職責,未盡到嚴格的注意資金安全的義務。

對於法院一審判他們承擔八成責任和損失的結果,王先生及其母親都感到不解。“父母之前都很願意出門,現在大門不出二門不邁,母親還得了高血壓。”王先生說。

王先生說,此前考慮到諸多因素,才决定先起訴這500萬元的損失,沒想到如今是這個結果。現時他已提起上訴,期待二審法院能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而對於另外的743萬元的損失,他將考慮申請异地起訴。

來源:極目新聞記者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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