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春市萬載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一起制售假酒案,以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等十人五年至一年八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案中以劉某甲為制假源頭,廖某某提供假酒瓶,劉某乙聯系黃某、蔣某某、肖某、歐陽某、蔡某等人進行銷售,高某某幫助劉某乙聯系銷售業務。
劉某甲與劉某乙為姐妹關係,劉某乙與高某某為夫妻關係。劉某甲的丈夫傅某某2018年7月因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公安機關抓獲,而後劉某甲捕手其丈夫的生意繼續在長沙市西龍苑一帶製作假冒飛天茅臺、國窖1573、五糧液、水井坊、小糊塗仙、酒鬼酒、劍南春等品牌白酒。劉某甲從他處購買調配高端假酒所需的低端白酒、假冒的包裝袋,假酒瓶由被告人廖某某提供。
2018年,劉某乙、高某某夫婦二人因做生意虧本,同時劉某乙知道劉某甲在從事銷售假冒白酒的生意,於是想做假酒的生意賺錢,劉某乙遂找到曾經在傅某某手中做銷售的劉某祥,要其介紹一些客戶給她。2018年下半年,劉某祥帶領劉某乙、高某某夫婦,來到湖南省綏寧縣、湖南省新寧縣、江西省萬載縣等地,將以前在其手中購買假冒高端白酒的肖某、蔣某某、黃某介紹給劉某乙夫婦。劉某祥帶著高某某與肖某、蔣某某、黃某等人見面,劉某祥告知對方以後買假酒聯系高某某,高某某未表明真實身份,但提供手機號碼、銀行卡號作為收款帳號,並約定相關假冒高端白酒的價格不變,付款方式不變。同時劉某乙通過自己推銷,結識歐陽某、蔡某等人,亦向他們銷售假冒高端白酒。
從2018年下半年開始,當黃某、蔣某某等下線需要某種假冒的高端白酒後,與劉某乙、高某某聯系,確定需要購買假冒的高端白酒種類、數量及銷售金額。同時被告人劉某乙會要求黃某等人匯款到其指定的銀行帳戶。歐陽某採用貨到付款的管道,錢則直接由劉某甲領取。
劉某乙與劉某甲聯系,劉某甲將所需的外包裝、酒瓶及低端白酒運到西龍苑一待拆遷的民房內,由澧縣籍男子“平那”使用低端白酒調配成高端白酒口味,並進行灌裝、密封,隨後由劉某甲自己或通過安排他人送至物流發貨。收件人號碼主要填寫劉某乙手機號碼,待假酒到達目的地之後,劉某乙再通過電話聯繫對方收貨。
從2018年至2020年6月期間,劉某乙通過銀行卡收款總計961338元,貨到付款總計214310元。劉某乙從劉某甲購入假冒高端白酒金額五十餘萬元,銷售金額共計1175648元。蔣某某購買假冒高端白酒總計836788元,總共獲利十幾萬元。肖某購買假冒高端白酒總計210700元,總共獲利約七萬元。歐陽某購買假冒高端白酒總計141750元,總共獲利約十萬元。蔡某購買假冒高端白酒總計310600元,總共獲利約二十萬元。黃某購買假冒高端白酒總計380600元,總共獲利約三十萬元。李某某銷售假冒高端白酒二十餘萬元,總共獲利八九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甲、廖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二人的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劉某乙、高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數額巨大,其二人的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蔣某某、蔡某、黃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數額巨大;被告人歐陽某、肖某、李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數額較大;其六人的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法院根據案件事實、犯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表現等,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罪】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分析
如何區分假冒注冊商標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界限,應當注意以下兩點:
一是兩者侵犯的客體不同。假冒注冊商標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對注冊商標的專有權和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生產、銷售商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是兩者在客觀方面所表現的行為管道不同。假冒注冊商標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商標專有權人許可,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行為主要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產品品質、安全、監督管理法規,生產或銷售危害消費者利益、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偽劣商品。
另外,假冒注冊商標罪所生產的假冒產品,可能針對其產品的效能看是合格的,也可能本身就是偽劣產品。如果行為人用偽劣產品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進行生產、銷售,就會同時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屬於目的行為與手段行為的牽連犯罪,應從一重罪處罰。
本案中,劉某甲、廖某某用低端白酒生產假冒知名酒廠的白酒,雖然在質量上可能不及名酒,但在性質上,卻不能歸其為偽劣產品,因其既沒有摻入假成分,也沒有違反產品品質標準,充其量只是一般普通產品。囙此這種行為是不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來論處的,而應按照假冒注冊商標罪來處罰。
來源:萬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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