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可延緩繳納第四季度部分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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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符合公告規定條件的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後,製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公告規定的各項稅費金額的50%,製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公告規定的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3個月。

(記者烟成群)記者從河北省稅務局獲悉,日前,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下發《關於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支持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發展,促進工業經濟平穩運行。

根據該公告,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除外)、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都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符合公告規定條件的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後,製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公告規定的各項稅費金額的50%,製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公告規定的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3個月。延緩期限屆滿,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緩繳的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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