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將在立冬迎來最强寒潮、大風和雨雪天氣。據內蒙古自治區氣象局介紹,11月5日至11月8日受强冷空氣影響,內蒙古自治區將迎來一次强降溫、大風和雨雪天氣受高空冷渦的影響。
11月5日至8日,內蒙古西部偏東、中東部大部地區有小雨轉雨夾雪或雪,中部偏東和東南部地區有暴雪天氣;全區大部氣溫下降8度左右,中西部大部地區氣溫下降10到12度,部分地區降溫可達16度;西部大部、中部偏東南和東部偏南地區有6、7級大風,西部部分地區可能出現沙塵天氣,中部偏東和東部偏南地區可能出現暴風雪天氣。
11月5日8時至11月8日8時,內蒙古西部偏東、中部偏西和偏北地區、興安盟東北部、呼倫貝爾市南部有小雨、雨夾雪或小雪天氣,累計降水量0.1~9.9毫米;鄂爾多斯市東北部、呼和浩特市中部和南部、烏蘭察布市南部、錫林郭勒盟南部有雨轉雨夾雪,累計降水量10.0~24.9毫米;錫林郭勒盟北部和東部、赤峰市大部、通遼市大部、興安盟西部和南部累積降水量大於25毫米,有暴雪天氣,赤峰市南部偏南和通遼市東南部部分地區有大雨。
11月5日8時至11月8日8時,中西部大部和東部偏中南地區氣溫下降8到10度,中西部大部地區氣溫下降10到12度以上。11月5日8時至11月8日20時,西部大部、中部偏東南和東部偏南有6、7級西北風,西北部部分地區有沙塵天氣。
內蒙古自治區氣象局溫馨提示,本次過程降溫範圍大、强度强,降水量級大,且存在雨雪相態轉化。冷空氣過後氣溫較低,城鄉居民需做好防寒保暖;降水影響可能導致道路濕滑結冰,給出行者帶來不便,請民航、鐵路、公路等部門及時採取防範措施;特別是錫林郭勒盟東部和北部、赤峰市、通遼市、興安盟西部和南部將出現濕雪,部分地區將出現暴風雪,會對設施農業生產造成危害,需提前做好防範;大風影響區域需做好臨時搭建物、建築工棚、設施農業、牲畜圈舍等的防風加固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二章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九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在職權範圍內通過和發佈決議;
(三)根據國家計畫,决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畫;
(四)審查和準予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况的報告;
(五)决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政工作的實施計畫;
(六)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七)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八)聽取和審查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九)撤銷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一)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二)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三)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少數民族聚居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在行使職權的時候,應當採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和由它選出的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準予。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本次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决定。
預備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副秘書長的人選由主席團决定。
第十四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設主席,並可以設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出,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届任期相同。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的職務,必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辭去主席、副主席的職務。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開展活動,並反映代表和羣衆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責備和意見。
第十五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會議,並負責召集下一次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為主席團的成員。
第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届第一次會議,在本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上次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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