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後面發現墜亡屍體,死者家屬把業主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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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房子後面突然發現屍體死者是否在該處墜樓?2020年6月3日8時許,死者李某的屍體被發現泡在一棟房屋後的水坑中,死者上半身未穿衣服、後腦勺有一傷口。事發後,死者李某的家屬起訴鐘某甲,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退一步而言,即使李某是從涉案房屋內墜落,李某家屬還需舉證證實李某發生墜落的原因。判後,李某家屬提出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房子後面突然發現屍體死者是否在該處墜樓?屋主又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11月3日,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官方微訊號公佈了這樣一起案件。

事件:死者家屬向涉案屋主索賠

2020年6月3日8時許,死者李某的屍體被發現泡在一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後的水坑中,死者上半身未穿衣服、後腦勺有一傷口。

經法醫鑒定,派出所出具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李某死亡原因為懷疑顱腦損傷致死,高墜後落水死亡。

涉案房屋為廣州市某街一棟十層的建築物,業主系鐘某甲。事發後,死者李某的家屬起訴鐘某甲,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

原告李某家屬訴稱,涉案房屋用於出租,未裝門禁和視頻監控,且一樓大門可隨意進出,安保措施不到位。

同時,該房屋四樓以上的走廊窗戶不符合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亦未裝有防盜網,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李某當晚系去涉案房屋找老鄉玩,鐘某甲作為涉案房屋的出租人,疏於管理,加之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被告鐘某甲辯稱,沒有證據證明死者李某一定是高墜致顱腦損傷死亡,而且是從涉案房屋高墜死亡,李某墜落也可能是自殺,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調查:四樓至七樓通道臨空外窗未安裝防盜網

經現場勘查,發現涉案建築物四樓及以上的通道走廊均設有臨空外窗,外窗的窗臺距樓地面淨高為86釐米、窗戶左右寬為117釐米,並安裝有左右推拉的兩扇玻璃窗;除四樓至七樓的通道走廊臨空外窗未安裝防盜網外,其餘走廊及房間臨空外窗均安裝有防盜網。

涉案建築物的一、二樓出租作拳擊館使用,四樓及以上則作為住房出租使用。

鐘某甲對李某的死亡是否存在過錯及鐘某甲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是本案的焦點。

法官認為,從調查情况來看,李某屍體被發現的地點周圍,除涉案房屋外還有多棟建築,即使李某是高空墜落死亡,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李某是從涉案房屋內墜落。

退一步而言,即使李某是從涉案房屋內墜落,李某家屬還需舉證證實李某發生墜落的原因。本案中並不排除鐘某甲所抗辯的李某墜落系自殺的可能性,而李某家屬並未舉證推翻該可能性。

涉案房屋一至三樓均安裝了防盜網,李某不可能由此處意外墜落致死。

涉案房屋四樓至七樓的走廊外窗未安裝防盜網,使用功能為居住租用,根據有關規定,居住建築臨空外窗的窗臺距樓地面淨高不得低於0.9m,否則應設定防護措施。經量測,涉案房屋四樓至七樓窗臺距樓地面淨高為0.86m、窗戶左右寬為1.17m,並安裝有左右推拉的兩扇玻璃窗。

雖然窗臺距樓地面淨高並不符合不低於0.9m的標準,且未設定有防護措施。但該窗臺距樓地面淨高僅比國家統一標準低了0.04m,雖有一點安全隱患,但常人在通常情况下施以正常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則不致產生意外墜落的風險。

判决:駁回死者家屬全部訴訟請求

李某生前並未在涉案房屋內租住,與鐘某甲之間並不存在租賃合同關係。

李某家屬稱李某前往涉案房屋系找租住在此的老鄉,但卻無法指認該老鄉的姓名、租住房號,並未舉證證實李某出現在涉案房屋內的原因,不能證實李某系受邀進入。

而涉案房屋系鐘某甲的私人物業,且四樓及以上系居住使用,並非飯店、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性質的公共場所,從案涉房屋安裝有門禁系統來看,該物業也不是對不特定人開放的場所,鐘某甲對李某也不存在組織活動獲益的行為,囙此,不能證實鐘某甲對死者李某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綜上所述,李某家屬主張鐘某甲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其證據既不足以證實死者系從鐘某甲的房屋內墜落,也不能證實該墜落屬於意外還是自殺,鐘某甲的房屋臨空外窗窗臺距樓地面淨高雖不符合國家統一標準,但不能直接證實李某的墜落系因該高度不符標準所致。

白雲法院依法判决駁回李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後,李某家屬提出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瀟湘晨報記者羅雅琪綜合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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