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廣州:屋後發現墜亡屍體,業主應否擔責法院判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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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房子後面突然發現屍體死者是否在該處墜樓?屋主又是否需要承擔責任?2020年6月3日8時許,死者李某的屍體被發現泡在一棟房屋後的水坑中,死者上半身未穿衣服、後腦勺有一傷口。涉案房屋為廣州市某街一棟十層的建築物,業主系鐘某甲。事發後,死者李某的家屬起訴鐘某甲,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判後,李某家屬提出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房子後面突然發現屍體死者是否在該處墜樓?

屋主又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3日8時許,死者李某的屍體被發現泡在一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後的水坑中,死者上半身未穿衣服、後腦勺有一傷口。

經法醫鑒定,派出所出具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李某死亡原因為懷疑顱腦損傷致死,高墜後落水死亡。

涉案房屋為廣州市某街一棟十層的建築物,業主系鐘某甲。事發後,死者李某的家屬起訴鐘某甲,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

原告李某家屬訴稱

涉案房屋用於出租,未裝門禁和視頻監控,且一樓大門可隨意進出,安保措施不到位。

同時,該房屋四樓以上的走廊窗戶不符合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亦未裝有防盜網,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李某當晚系去涉案房屋找老鄉玩,鐘某甲作為涉案房屋的出租人,疏於管理,加之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被告鐘某甲辯稱

沒有證據證明死者李某一定是高墜致顱腦損傷死亡,而且是從涉案房屋高墜死亡,李某墜落也可能是自殺,所以我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調查情况

經現場勘查,發現涉案建築物四樓及以上的通道走廊均設有臨空外窗,外窗的窗臺距樓地面淨高為86釐米、窗戶左右寬為117釐米,並安裝有左右推拉的兩扇玻璃窗;除四樓至七樓的通道走廊臨空外窗未安裝防盜網外,其餘走廊及房間臨空外窗均安裝有防盜網。

(現場勘查)

涉案建築物的一、二樓出租作拳擊館使用,四樓及以上則作為住房出租使用。

爭議焦點

1、鐘某甲對李某的死亡是否存在過錯?

2、鐘某甲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關於李某從何處墜落及其墜落原因

從調查情况來看,李某屍體被發現的地點周圍,除涉案房屋外還有多棟建築,即使李某是高空墜落死亡,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李某是從涉案房屋內墜落。

退一步而言,即使李某是從涉案房屋內墜落,李某家屬還需舉證證實李某發生墜落的原因。本案中並不排除鐘某甲所抗辯的李某墜落系自殺的可能性,而李某家屬並未舉證推翻該可能性。

關於涉案房屋的安全隱患問題

涉案房屋一至三樓均安裝了防盜網,李某不可能由此處意外墜落致死。

涉案房屋四樓至七樓的走廊外窗未安裝防盜網,使用功能為居住租用,根據有關規定,居住建築臨空外窗的窗臺距樓地面淨高不得低於0.9m,否則應設定防護措施。經量測,涉案房屋四樓至七樓窗臺距樓地面淨高為0.86m、窗戶左右寬為1.17m,並安裝有左右推拉的兩扇玻璃窗。

雖然窗臺距樓地面淨高並不符合不低於0.9m的標準,且未設定有防護措施。但該窗臺距樓地面淨高僅比國家統一標準低了0.04m,雖有一點安全隱患,但常人在通常情况下施以正常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則不致產生意外墜落的風險。

關於鐘某甲對李某是否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問題

李某生前並未在涉案房屋內租住,與鐘某甲之間並不存在租賃合同關係。

李某家屬稱李某前往涉案房屋系找租住在此的老鄉,但卻無法指認該老鄉的姓名、租住房號,並未舉證證實李某出現在涉案房屋內的原因,不能證實李某系受邀進入。

而涉案房屋系鐘某甲的私人物業,且四樓及以上系居住使用,並非飯店、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性質的公共場所,從案涉房屋安裝有門禁系統來看,該物業也不是對不特定人開放的場所,鐘某甲對李某也不存在組織活動獲益的行為,囙此,不能證實鐘某甲對死者李某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綜上所述,李某家屬主張鐘某甲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其證據既不足以證實死者系從鐘某甲的房屋內墜落,也不能證實該墜落屬於意外還是自殺,鐘某甲的房屋臨空外窗窗臺距樓地面淨高雖不符合國家統一標準,但不能直接證實李某的墜落系因該高度不符標準所致。

裁判結果

白雲法院依法判决駁回李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後,李某家屬提出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作者:白亮、文豪來源: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編輯:田璿

标签: 法院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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