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委原常委張文雄案涉財產執行:三人提抗告被駁後獲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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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因被判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湖南省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張文雄正在公安部秦城監獄服刑。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發佈三份執行裁定稱,針對張文雄案涉財產部分的執行,三比特塗姓人員提出的抗告應當重新審查。據此前廣西桂林中院判决,張文雄案涉案金額共計7335萬元,其中,其與妻子塗愛芳共同受賄2335萬餘元。張文雄案刑事判决生效後,涉財產部分判决移送執行。

張文雄案庭審現場。來源:桂林中院

因被判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湖南省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張文雄正在公安部秦城監獄服刑。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發佈三份執行裁定稱,針對張文雄案涉財產部分的執行,三比特塗姓人員提出的抗告應當重新審查。

據此前廣西桂林中院判决,張文雄案涉案金額共計7335萬元,其中,其與妻子塗愛芳共同受賄2335萬餘元。張文雄被查後,辦案機關對塗虹、塗六榮、塗愛保名下涉案帳戶採取凍結、限制措施。張文雄案刑事判决生效後,涉財產部分判决移送執行。上述三比特塗姓人員提出解除其名下帳戶限制的抗告,但被桂林中院駁回。

9月23日,廣西高院作出三份裁定認為,桂林中院未召集三人聽證,違反法定程式,遂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重新審查。

妻子塗愛芳充當權力掮客,隨夫仕途一路包攬、插手工程

2016年11月8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發佈消息,湖南省委常委、宣傳部長張文雄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8年8月初,中國紀檢監察報刊文《“提籃子”,花樣百出的政商勾結》稱:張文雄落馬後,在湖南岳陽,一個涉及洞庭湖采砂,有著巨額利益輸送的貪腐鏈條逐漸浮出水面,在這條貪腐鏈上,其妻塗愛芳在其中充當權力掮客角色。從懷化到衡陽,塗愛芳跟隨張文雄仕途履歷一路包攬、插手工程,兩人一人弄權,一人收錢,利用權力為“錢”開路,在采砂權拍賣、市政工程承攬等方面大肆“提籃子”,為老闆站臺打招呼,牟取巨額利益。

在湖南方言裏,“提籃子”的意思指“空手套白狼”。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導,在張文雄仕途的起點、老家岳陽,塗愛芳占股的一家無采砂資質的企業,在岳陽瘋狂非法采砂,短短9個月內銷售金額近10億元,塗愛芳及其合夥人共分得利潤超3億元。此外,塗愛芳在湖南上市公司永清環保、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都曾持股。

2018年8月16日,桂林中院對張文雄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公開宣判。

法院查明,2002年至2016年上半年,張文雄利用其擔任中共湖南省委副秘書長,中共懷化市委書記,中共衡陽市委書記,中共湖南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組織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調整、專案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4年下半年至2016年6月,張文雄直接或者通過其妻子塗愛芳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35萬餘元。另,張文雄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其對共計折合人民幣5158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判決書提到,鑒於張文雄到案後,能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大部分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判决:對張文雄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兩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對張文雄受賄所得折合人民幣2335萬餘元和不能說明來源的財產5158萬餘元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三塗姓人員提財產執行異議被駁回,廣西高院裁定重審

廣西高院作出的三份執行裁定書顯示,張文雄刑事判决發生法律效力後,涉財產部分判决移送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桂林中院裁定對塗虹、塗六榮、塗愛保三人的涉案帳戶採取凍結、限制措施。另查明,被執行人張文雄涉嫌犯罪經國家監察機關、檢察機關立案受理後,已經對本案所涉財產即塗虹、塗六榮、塗愛保名下涉案銀行帳戶、證券帳戶採取凍結、限制措施。

裁定書顯示,塗虹,女,生於1981年,住長沙開福區。塗六榮,女,生於1972年,住湖南岳陽。塗愛保,男,生於1955年,住湖南岳陽市。

在執行過程中,塗虹、塗六榮、塗愛保三人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解除其名下涉案帳戶的凍結、限制。但桂林中院認為,三抗告人的理由不成立,與國家監察機關、桂林市人民檢察院及該院在審理張文雄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中查明的相關事實不符,遂駁回三人的抗告請求,維持三人名下涉案帳戶的凍結、限制措施。

隨後,塗虹、塗六榮、塗愛保向廣西高院申請覆議。事實和理由是:覆議申請人名下涉案財產系其合法財產,涉案財產從未涉及任何違法犯罪行為,桂林中院對涉案財產進行凍結、查封限制措施,損害了覆議申請人的財產所有權。

廣西高院認為,該案是對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而提起的抗告案件,覆議申請人塗虹、塗六榮、塗愛保既對桂林中院處置涉案財產的行為提出了抗告,又以涉案銀行帳戶資金、證券所有權人的身份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幹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查案外人抗告、覆議,應當公開聽證”的規定,桂林中院在審查本抗告案件過程中,沒有針對抗告人主張的訴求舉行聽證,也未書面徵詢該院刑事審判部門意見,違反法定程式。

遂裁定撤銷桂林中院原執行裁定,發回桂林中院重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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