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男寡女深夜喝酒談心,是兩情相悅,還是別有用心?不管是什麼,一旦喝醉了,人的頭腦就無法保持清醒,容易做出喪失理智的事。
2020年7月18日淩晨,陝西延安的陶某和醉酒的林某春風一度,陶某以為是你情我願的酒後亂性,但林某直接將他告到了警察局,這是怎麼回事呢?
陶某是陝西某大學大二的學生,經朋友認識了20歲左右的林某,大學生青春洋溢,朝氣蓬勃,對戀愛自然也是嚮往的,有些學校還會專門開設一門“戀愛課程”,對學生的戀愛行為進行一個專業性的指導教學。
囙此這兩個單身男女的聯系自然就多了起來,相比起陶某的拘謹,林某要熱情大膽很多,經常主動聯系陶某,在微信上發“我可以來蹭飯嗎,我都三天沒吃飯了”“你今天可俊啦”等語言,散發著“單身可撩”的資訊。
在林某看來這是普通朋友之間的聊天和陶侃,但在本就對林某有好感的陶某眼中,這些簡單的話語就變成了一種求偶的暗示,他並不反感,甚至欣喜,覺得兩人已經進入了戀愛的曖昧期,對林某的態度自然不像普通朋友一樣。
兩人在微信上聊得火熱,便迫不及待開始見面,見面後,陶某發現林某青春靚麗,顏值頗高,而且身姿曼妙,好感度自然蹭蹭蹭上升。林某也沒有拒絕陶某的示好,兩人便經常約出來玩。
2020年7月17日晚,林某邀約陶某和他朋友一起去酒吧喝酒,三人邊喝邊聊,到晚上10點左右,林某覺得還不盡興,就提起自己還有一個朋友在附近的酒吧工作,約陶某他們一起去那邊喝。
陶某想也沒想就去了,喝了一會,陶某的朋友說有事要先回去了,陶某見已經快淩晨1點了,就詢問林某是否回去,林某的朋友走不開,便讓陶某送她回家,此時林某已經有點醉了。
到了林某家後,陶某將她安置好以後本來準備離開,但林某又提出再喝幾杯,一起聊聊天。其實孤男寡女的,兩個人還都喝了不少,待在一起是不太合適的,陶某不知道是喝醉了不清醒,還是懷有別樣的心思,最後選擇留下了陪她繼續喝。
第二天醒來後,林某發現自己衣衫不整,而陶某還在身旁沉睡,發生了什麼顯而易見。於是她打電話報警,告陶某QJ她。
陶某醒來後看到警詧一臉懵,明明喝酒是她主動邀請的,也是她主動留下自己的,怎麼到最後變成了這樣呢?
2020年11月5日,檢方提起公訴,認為陶某在林某醉酒意識不清時,强行與之發生關係,涉嫌QJ罪。
強姦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違背被害人的意願,採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陶某是在校大學生,事發時自己處於醉酒狀態,認罪態度良好,且其家屬對林某積極賠償,2021年1月4日,一審判處陶某有期徒刑4年。
陶某不服提出上訴,陶某稱兩人處於戀愛曖昧期,在發生關係時,林某並非處於醉酒昏睡狀態,而是存在一定意識的。自己並沒有威脅她,她也沒有掙扎反抗,不存在強迫的情况。
且在一審前,林某將簽字並按下指紋的諒解書交到了警察局,陶某的母親李某還拍了照,但不知為何這份諒解書在庭審時不見蹤影,公訴機關也沒有給出任何說明。
如果有諒解書,陶某就能免除刑事責任了嗎?並非如此。
實踐中,諒解書在量刑時可以起到從輕處罰的效果,尤其是適用緩刑的重要條件之一。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準刑的40%以下。
但並不意味著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有林某的諒解書,陶某也許可以少判幾年。
而决定陶某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是林某,如果確實如陶某所說,林某在兩人發生關係時還有意識,沒有抗拒,那麼兩人的行為就是你情我願,不涉及QJ罪。但一般沒人在臥室裏裝監控,那晚的事只有林某自己能說清楚,陶某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自己不是強迫。
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不應只從表面上看婦女有無反抗、拒絕的表示,還應考慮婦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於反抗等情况。反抗的內容包括呼救、語言拒絕、求情、指責等,不能將身體搏鬥作為認定反抗的唯一標準。
如果林某所說自己醉酒後已經意識不清,那便是失去了反抗的能力,即便林某還有殘存的意識,內心拒絕,但無法做出反抗的舉動,被陶某認為是自願,陶某的行為依然構成QJ罪。
此案二審判决結果尚未出來,但如果陶某確實犯法,他就必須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這個案件也警惕單身男女,出門在外,要時刻注意保護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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