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海南自由貿易港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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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1年11月1日起,《海南自由貿易港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以下簡稱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頒佈實施以來我省制定出臺的首批配套法規之一,《條例》對標國際高水准營商環境規則和國內先進經驗,以打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為目標,堅持市場主體需求導向,聚焦海南營商環境建設中的堵點問題,不重複上位法,立短條例,從優化市場環境、政務環境、法治環境等方面作出規範。

堅持市場主體需求導向聚焦營商環境建設堵點
——解讀《海南自由貿易港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文字整理/陳雪怡製圖/陳海冰

海南日報記者陳雪怡

2021年11月1日起,《海南自由貿易港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

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以下簡稱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頒佈實施以來我省制定出臺的首批配套法規之一,《條例》對標國際高水准營商環境規則和國內先進經驗,以打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為目標,堅持市場主體需求導向,聚焦海南營商環境建設中的堵點問題,不重複上位法,立短條例,從優化市場環境、政務環境、法治環境等方面作出規範。

3、5、39,是解讀《條例》的3個關鍵數位,“即3個需要、5個‘有利於’、39條內容。”11月1日,《海南自由貿易港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新聞發佈會在海口召開,就《條例》的出臺背景、重要意義、內容亮點等作了詳解。

3個需要+5個“有利於”

9月29日,省六届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閉幕會上,隨著前4項議程進行表決,《海南自由貿易港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4部法規高票通過,成為今年6月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頒佈實施以來,我省製定出臺的首批配套法規。在此之前,2019年10月,國務院出臺《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從法治層面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既有國家法規在前,為何再出自貿港法規?對此,省政府副秘書長、省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專班辦公室主任張相國用“3個需要”予以解答。

“海南自貿港營商環境與建設最高水准開放形態的自由貿易港目標要求相比,與國際先進水準相比仍有很大差距;當前各類市場主體對海南的營商環境還多有詬病,特別是市場要素保障、政府服務水平等方面還存在不少難點、堵點、痛點問題……”張相國說,在國家已經出臺相關行政法規的情况下,海南製定《條例》,主要有3個方面的考慮:對標國際,加快優化海南自貿港營商環境的需要;對照問題,有效解決市場主體難題的需要;以及對錶先進,推廣深化改革創新成果的需要。

用好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賦予海南的自貿港法規製定權,為海南自貿港營造一流營商環境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海南在起草製定《條例》過程中,統籌把握立足海南實際、突出海南特色、聚焦市場關切等要求。”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林崇高用“3個體現”補充說明。

“突出海南特色,固化自貿港的創新舉措、經驗和做法方面,《條例》第20條規定告知承諾制,第21條規定容缺受理等,將海南自貿港建設優化營商環境的經驗和做法,實踐證明行之有效、人民群眾滿意、市場主體支持的制度創新舉措納入《條例》,用法規制度固化下來。”林崇高介紹,聚焦營商環境建設堵點問題,著力提升市場主體滿意度方面,《條例》重點針對海南營商環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難點、堵點、痛點問題,從完善體制機制的層面作出相應規定。比如針對“新官不理舊賬”問題,《條例》第16條、第17條規定了强化政府誠信,第26條規定了政策兌現,第33條、第34條規定了抗告審查機制等。

此外,對標國際高水准規則,打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方面,《條例》對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估的主要指標都有所回應,為優化海南自貿港營商環境提供目標指引。比如第8條規定“通關便利”,第19條規定“最簡權力清單”,第24條規定“一件事一次辦”和“證照聯辦”等。

這樣一部《條例》,其意義可以用5個“有利於”來概括:有利於提升營商環境法治化水准,優化法治環境;有利於更好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優化政策環境;有利於破除市場准入壁壘,優化市場環境;有利於提升政務服務水平,優化政務環境;有利於形成改善營商環境的合力,優化社會環境。

39條內容+3個亮點

堅持“小切口”“立短法”,即聚焦主要問題,堅持問題導向,力爭“條條管用”“條條不可或缺”,篇幅、內容短而精。

這一立法導向,在《條例》中得到充分體現。“《條例》共39條,可分為3個部分、從3個亮點去看。”張相國逐一分解,一是以市場主體需求和問題為導向,營造公開、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包括突出強調保持涉企法規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和可及性。《條例》明確,製定、修改、廢止涉企法規政策,應當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充分聽取相關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保持連續性和相對穩定性;因形勢變化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調整的,應設定合理過渡期,為市場主體預留必要的適應調整時間。市場主體認為法規政策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提請備案審查。同時明確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梳理更新、主動推送惠企政策,並將政策兌現納入全省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臺統一辦理,推行“免申即享”。

“二是對標國際高水准營商環境規則和國內先進經驗,形成引領性的國際化營商環境,包括要求對標國際國內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製定實施海南自貿港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等,同時《條例》還吸收國內一些地區的先進經驗,結合海南自貿港實際,規定了‘承諾即入制’‘拿地即開工’‘水電氣聯辦’‘電子證照’‘差异化監管’‘包容審慎監管’等創新制度。”張相國說,三是强化政府主動服務市場主體意識,營造規範高效的便利化營商環境,涵蓋提升市場主體准入准營便利度,建立“有事必應、無事不擾”制度,推行標準化、便利化政務服務等。

公開、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中,“公平”排在前。《條例》的39條內容中,加强市場主體平等保護、營造良好市場環境等內容都有哪些?是市場主體尤為關注的焦點。

“強調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強調為市場主體提供全方位的保護、強調為市場主體維權提供保障,”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呂先志用“3個強調”讓市場主體吃下定心丸,“《條例》依法保護海南自貿港各類市場主體在參與招投標和政府採購等方面的平等待遇,為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强化法律支撐;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經營自主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企業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完善有關營商環境問題投訴處理的內容,暢通市場主體反映問題的通路,建立解决問題的長效機制。”

營商環境:建好還要管好

營商環境,不僅要建好,還要管好。“建”涵蓋提高政務服務便利化水准等,“管”則指規範和創新監管執法等。《條例》對於營商環境的“建”和“管”都有不少著墨。

在“管”的方面,“《條例》第30條第2款規定,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第31條第2款規定,要求行政執法應當依法規範、細化量化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標準,確定執法的依據和裁量範圍、種類和幅度,統一執法標準和尺度。”呂先志說,《條例》推動健全執法機制、推動創新監管管道、推動規範執法行為,並在此基礎上,通過增强法規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增强法規政策實施的科學性、加大涉企法規政策的文宣解讀力度、明確政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法律責任等,加強營商環境建設的法治保障,比如《條例》第33條第2款、第3款規定,新出臺法規政策要加强統籌協調、合理把握出臺節奏、全面評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疊加或相互不協調,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

在“建”的方面,“《條例》明確,全面推行極簡審批制度,推行市場准入承諾即入制;以市場主體滿意度為檢驗標準,以市場主體辦事‘零跑動’為目標,推進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掌上辦、就近辦、全省通辦、跨省通辦等,提高政務服務便利度等。”張相國說,《條例》的正式施行,將進一步加快推動簡政放權和政務服務便利化行程,包括提升市場准入准營便利度、創新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推進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提升政務服務智能化水准等。

市場主體如果遇到營商環境問題,如何反映?“我省已正式上線‘營商環境問題受理平臺’,並構建了問題受理、轉辦、督辦、迴響的閉環處理機制,省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專班安排了專人進行處理,社會各界可通過海南省人民政府官網、微信公眾號、微信小程式、‘海易辦’App等通路反映。”張相國歡迎大家來“吐槽”,反映問題情况,提出意見建議,“海南將全力以赴核查處理大家反映的問題,持之以恒推進營商環境優化。”

(海南日報海口11月1日訊)

《條例》出臺的背景3個需要

對標國際,加快優化海南自貿港營商環境的需要

對照問題,有效解決市場主體難題的需要

對錶先進,推廣深化改革創新成果的需要

《條例》製定的意義5個有利於

有利於提升營商環境法治化水准,優化法治環境

有利於更好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優化政策環境

有利於破除市場准入壁壘,優化市場環境

有利於提升政務服務水平,優化政務環境

有利於形成改善營商環境的合力,優化社會環境

《條例》亮點紛呈39條內容

對標國際高水准營商環境規則和國內先進經驗,以打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為目標,堅持務實管用,不重複上位法,立短條例,立管用的條例,《條例》一共39條。

1

以市場主體需求和問題為導向,營造公開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一是突出強調保持涉企法規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和可及性

二是突出強調加强政府誠信建設

三是突出強調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2

對標國際高水准營商環境規則和國內先進經驗

形成引領性的國際化營商環境

一是要求對標國際國內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製定實施海南自由貿易港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

二是規定以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為重點,在標準對接、資訊共用、人員交流和執法協同等方面加強營商環境國際交流

三是明確製定有關貿易、投資等相關管理活動的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應當評估是否符合我國參加的國際協定,加强與國際通行規則的對接融合

四是為推動通關便利化,規定高標準建設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和口岸基礎設施,逐步推進簡並港口收費項目,降低港口收費標準;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動植物疫情資訊共用,探索認可海南自由貿易港與其他國家和地區間動植物檢疫措施的等效性

3

强化政府主動服務市場主體意識,營造規範高效的便利化營商環境

一是提升市場主體准入准營便利度

二是建立“有事必應、無事不擾”制度

三是推行標準化、便利化政務服務

緊緊圍繞海南自貿港建設目標統籌把握多方面要求

一是突出海南特色,固化自貿港的創新舉措、經驗和做法。將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優化營商環境的經驗和做法,實踐證明行之有效、人民群眾滿意、市場主體支持的制度創新舉措納入《條例》,用法規制度固化下來

二是聚焦營商環境建設堵點問題,著力提升市場主體滿意度。《條例》重點針對海南營商環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難點、堵點、痛點問題,從完善體制機制的層面作出相應規定

三是對標國際高水准規則,打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條例》對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估的主要指標都有所回應,為優化海南自由貿易港營商環境提供目標指引

加强市場主體平等保護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強調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

●強調為市場主體提供全方位的保護

●強調為市場主體維權提供保障

破解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難點、堵點、痛點問題

●聚焦破除“准入不准營”難題

●聚焦落實減稅降費政策

●聚焦解决“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規範和創新監管執法

●推動健全執法機制

●推動創新監管管道

●推動規範執法行為

加強營商環境建設法治保障

●增强法規政策制定的透明度

●增强法規政策實施的科學性

●加大涉企法規政策的文宣解讀力度

●明確政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法律責任

提升政務服務水平

●提升市場准入准營便利度

●創新建設項目審批制度

●推進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

●提升政務服務智能化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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