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檔案條例通過,1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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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資訊化建設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强檔案工作,把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檔案事業發展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確保檔案事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准相適應。

《上海市檔案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於2021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現於公佈,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檔案條例

(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檔案條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檔案條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規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規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1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强檔案管理,規範檔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提高檔案資訊化建設水准,推進都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資訊化建設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堅持中國共產黨對檔案工作的領導。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强檔案工作,把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檔案事業發展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確保檔案事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准相適應。

第四條檔案工作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完整與安全,留存都市記憶,便於社會利用,發揮存史、資政、育人的作用。

第五條本市鼓勵和支持檔案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和區塊鏈、大數據、人工智慧等資訊技術在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資訊化建設等方面的轉化和應用,推動檔案科技進步。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强檔案文宣教育,普及檔案知識,傳播檔案文化,增强全社會檔案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檔案公益文宣,營造關心、支持檔案事業發展的社會氛圍。

第七條本市推動長江三角洲區域以及其他省際檔案工作交流與合作。

鼓勵和支持參與國際檔案專業組織和友好交流活動,加强檔案領域國際合作。

第八條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等管道,參與和支持檔案事業的發展。

對在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資訊化建設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檔案機构及其職責

第九條市檔案首長部門首長全市檔案工作,負責本市檔案事業的統籌規劃和組織協調。

市、區檔案首長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製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發展規劃和檔案工作制度規範,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文宣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

(三)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資訊化建設;

(四)開展監督檢查活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管理本機關的檔案,對所屬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城鄉社區檔案工作在業務上接受檔案首長部門和其他相關首長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一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確定檔案機构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統一管理本組織的檔案,指導本組織各種門類和載體形式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並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十二條本市國家檔案館包括具有公共性質的綜合檔案館以及專門檔案館。

綜合檔案館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向社會開放和提供利用本行政區域內多種門類和載體形式的檔案。

專門檔案館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向社會開放和提供利用特定領域或者特定載體形式的檔案。

第十三條部門檔案館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形成的檔案。

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組織及其所屬單位形成的檔案。

第十四條本市加强檔案人才培養基地建設,實施檔案人才培養計畫,建立檔案專家庫,加强專家型和應用型人才培養,建設高素質的檔案人才隊伍。

第三章檔案的管理

第十五條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形成檔案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强檔案業務培訓,建立檔案工作責任制,明確檔案工作崗位、人員的職責,依法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本組織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職務活動中形成的納入歸檔範圍的各種門類和載體形式的資料,由文書或者業務部門收集、整理,定期移交本組織檔案機构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

按照規定應當歸檔的資料,任何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

第十七條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收集檔案範圍和工作方案。列入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期限和要求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館不得拒絕接收。

經同級檔案首長部門同意,專業性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檔案,可以延長向有關檔案館移交的期限;由於保管條件惡劣可能導致不安全或者嚴重損毀的檔案,可以提前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發生機构變動或者撤銷、合併等情形時,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組織或者檔案館移交檔案;列入綜合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應當全部向綜合檔案館移交,不得分散保管。

第十八條部門檔案館和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保管的檔案,屬於國家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向國家檔案館移交。

第十九條鼓勵和支持檔案館徵集、收購重要、珍貴的檔案,通過口述歷史等管道採錄檔案資料。

鼓勵組織和個人向檔案館捐獻檔案資料,對具有重要、珍貴價值的檔案,檔案館應當接收。

第二十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强建設項目檔案、科學技術研究檔案、設備儀器檔案、產品檔案等科技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按照規定進行檔案驗收、鑒定,並向有關檔案館或者組織移交檔案。

列入市、區重點建設項目或者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專案的,有關首長部門或者組織應當自通過驗收、鑒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將檔案管理情况向同級檔案首長部門報告。

科技檔案管理制度由市有關首長部門會同市檔案首長部門製定。

第二十一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强涉及民生、政務、經濟、文化、人事等專業檔案的管理,重點加强與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和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相關的專業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

專業檔案管理制度由市有關首長部門會同市檔案首長部門製定。

檔案館可以根據社會利用需要,提前接收有關專業檔案。

第二十二條市、區檔案首長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首長部門、檔案館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重要會議、重要工作、重大活動和重大突發事件應對的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工作機制,對相關檔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重要會議、重要工作、重大活動、重大突發事件應對的檔案收集範圍,由市、區檔案首長部門會同相關首長部門、檔案館確定。

組織或者承辦重要會議、重要工作、重大活動的組織和負責重大突發事件應對的組織,應當按照要求做好檔案的收集、整理工作,並自重要會議、重要工作、重大活動和重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同級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

第二十三條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應當依照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向檔案館移交檔案時,應當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進行稽核,依法做好密級變更和解密工作。已經移交檔案館保管的檔案,發生密級變更或者解密的,原定密機關、組織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檔案館。

第二十四條行政服務中心、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等辦理業務形成的資料,屬於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歸檔範圍的,應當及時向其移送。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接收,並按照規定做好歸檔工作。

第二十五條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寘適宜檔案保存的庫房和必要的設施、設備,確保檔案的安全。國家檔案館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範,並對所保管的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檔案實行分級保護和管理。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以設定聯合檔案保管場所,集中保管檔案。

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安全工作機制,加强檔案安全風險管理,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檔案館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並採用類比推演、實戰演練等多種方式,定期組織應急演練;遇到突發事件和緊急情况時,應當在保證人員安全的基礎上,將檔案列入優先搶救範圍。

第二十六條禁止買賣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交換、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複製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產轉讓時,有關檔案的轉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和個人形成的檔案,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可以向國家檔案館寄存或者轉讓。嚴禁出賣、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和前款所列檔案及其複製件,禁止擅自運送、郵寄、攜帶出境或者通過互聯網傳輸出境。確需出境的,應當向市檔案首長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依法應當經國家檔案首長部門準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禁止擅自銷毀檔案。經鑒定可以銷毀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市檔案首長部門應當指導和推動檔案服務企業建立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信用體系建設,製定行業標準和規範,推動行業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

第四章檔案的利用和公佈

第二十九條國家檔案館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向社會開放檔案。鼓勵部門檔案館、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向社會開放檔案。

館藏檔案的開放稽核,由檔案館會同檔案形成組織或者移交組織共同負責。尚未移交進館檔案的開放稽核,由檔案形成組織或者保管組織負責,並在移交進館時將檔案到期開放建議、限制利用意見、密級變更和解除、政府資訊公開内容以及向社會提供利用等情况,書面告知檔案館。

檔案館應當在開放檔案的同時,通過網站或者其他管道公佈開放檔案的目錄。市綜合檔案館應當收集本市其他檔案館或者檔案保管組織的開放檔案目錄,並依法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條檔案館應當創新檔案利用服務形式,強化服務功能,多途徑、多管道、全方位推進檔案利用服務線上線下融合。

本市建立統一的檔案遠程査詢利用平臺,與“一網通辦”平臺對接,提供線上檔案査詢利用服務。

鼓勵檔案形成組織或者保管組織為社會利用檔案創造條件,提供服務。

第三十一條組織和個人持有身份證、護照、介紹信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

檔案館不按規定開放利用檔案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向檔案首長部門投訴;檔案首長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在接到投訴之日起六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利用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應當經保存該檔案的檔案館同意,檔案館可以徵求檔案形成組織或者移交組織的意見;利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管的檔案,應當征得檔案保管組織的同意。

第三十二條向檔案館移交、捐獻、寄存檔案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優先利用該檔案,並可以對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予以支持,提供便利。

檔案館將寄存檔案向社會提供利用的,應當征得檔案寄存者的同意。

第三十三條向社會公佈檔案,可以通過報紙、刊物、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電臺、電視臺、電腦資訊網路、新媒體平臺等通路,採取刊印、陳列、展覽、宣讀、播放、網路傳播等形式。

公佈檔案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公佈不屬於自己所有的檔案。組織和個人發表著作等需要公佈檔案的,應當征得檔案所有者或者其授權的檔案保管組織同意,並注明所公佈檔案的出處。

第三十四條向社會提供利用重要、珍貴的檔案,應當以複製件或者其他形式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其他檔案,有條件的應當以複製件或者其他形式代替原件。

第三十五條政府資訊公開主體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及時送交同級綜合檔案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製作的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應當及時送交區綜合檔案館。

市、區綜合檔案館應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方便公眾查閱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

第三十六條本市推動長江三角洲區域檔案利用服務合作,建立服務聯動機制,構建一體化發展標準體系和服務平臺,推進區域檔案利用服務便利化。

第五章紅色檔案的保護利用

第三十七條本市加强對紅色檔案的保護利用,弘揚紅色文化,傳承紅色基因,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本條例所稱的紅色檔案,是指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所形成的具有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檔案。

第三十八條市、區檔案首長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檔案館以及其他檔案保管組織開展紅色檔案調查工作,組織有關專家開展紅色檔案認定,指導建立紅色檔案專題目錄和資料庫。

檔案館以及其他檔案保管組織在發掘、整理、研究中發現新的紅色檔案,應當及時向檔案首長部門和有關首長部門報告。

對符合紅色資源認定標準的紅色檔案,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列入紅色資源名錄予以保護。

鼓勵和支持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紅色檔案申報檔案文獻遺產,促進檔案文化的傳承與發展。

第三十九條檔案館以及其他檔案保管組織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紅色檔案採取分級保護措施;對重要、珍貴的紅色檔案,應當優先開展搶救和修復。

發現紅色檔案可能嚴重損毀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保護,並及時向檔案首長部門和有關首長部門報告。檔案首長部門和有關首長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四十條鼓勵和支持利用紅色檔案開展黨史學習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愛國主義教育等主題教育活動。

鼓勵檔案館以及其他檔案保管組織加强紅色檔案開發利用,編輯出版紅色檔案史料,舉辦紅色檔案專題展覽、公益講座、媒體宣傳等活動。

檔案館應當發揮愛國主義教育、中小學檔案教育社會實踐等基地作用,提高紅色檔案文宣和講解服務水平,通過創作紅色主題作品、舉辦學生課堂等形式,講好紅色檔案故事。

第四十一條市、區綜合檔案館應當結合“七一”、國慶等重大紀念日,以及上海解放等重大歷史事件的紀念活動,適時公佈有關紅色檔案。

鼓勵其他檔案館和檔案保管組織向社會公佈所保管的紅色檔案。

第四十二條檔案首長部門、檔案館應當與文宣、文化旅遊、教育等部門以及黨史研究、黨校、高校、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機构,通過組織開展紅色檔案課題研究、學術研討等管道,加强紅色檔案交流合作,推動紅色檔案研究成果轉化和應用。

本市推動建立長江三角洲區域紅色檔案保護利用聯動機制,協同開展紅色檔案保護利用、理論研究、館際交流、文宣教育等活動。

第六章檔案資訊化建設

第四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資訊化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資訊化發展規劃和都市數位化轉型工作。

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强檔案資訊化建設,建立本組織檔案、文秘、資訊技術、安全保密等部門工作協同機制,健全檔案信息化管理制度,完善檔案信息化基礎設施和條件。

第四十四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推進與辦公自動化系統、業務系統等相互銜接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建設,確保電子檔案來源可靠、程式規範、要素合規,並符合長期有效的保存要求。

檔案館應當落實電子檔案長期保存要求,確保館藏電子檔案長期有效保存。

第四十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形成的電子檔案,列入檔案館收集範圍或者具有其他重要價值的,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有特殊要求的電子檔案,可以提前移交或者延長移交期限。

向檔案館移交電子檔案應當通過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電腦資訊網路進行線上移交,或者存儲在符合長期保存要求的存儲介質上進行離線移交。

檔案館應當對接收的電子檔案進行檢測,確保電子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第四十六條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本市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對電子檔案互信互認。

對納入本市“一網通辦”平臺的事項,有關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對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電子檔進行規範管理,按照電子檔案管理要求及時以電子形式歸檔、備份、移交。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再以傳統載體形式歸檔和移交。

本市推動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按照電子檔案管理要求,對職務活動中形成的電子檔單獨以電子形式歸檔並移交。

第四十七條鼓勵和支持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推進傳統載體檔案數位化工作,逐步提高傳統載體檔案數位化比重。

向檔案館移交傳統載體檔案時,已經形成的檔案數位化成果,應當同步移交。對符合要求的檔案數位化成果,檔案館應當接收。

第四十八條檔案館應當按照數位檔案館建設標準,運用現代資訊技術對檔案數字資源進行收集、整理、保存和提供利用,加强數位檔案館建設。

鼓勵和支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開展數位檔案室建設。

建設數位檔案館、數位檔案室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完善檔案數字資源的檢測、備份、遷移、恢復等工作機制,强化安全保障能力,做好重要檔案數字資源的異質、异地備份工作。

第四十九條根據本市有關規定列入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的檔案數字資源,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加强收集和整理,拓寬應用場景,推動檔案數字資源在民生服務、政務服務、社會治理等領域的應用。

檔案館應當加强檔案數字資源的收集和管理,推動檔案數字資源開放共亯,並確保檔案數字資源利用安全。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市、區檔案首長部門依法對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下列情况,進行監督檢查:

(一)檔案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二)檔案庫房、設施、設備配置使用情况;

(三)檔案工作人員管理情况;

(四)檔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檔案資訊化建設和資訊安全保障情况;

(六)對所屬單位檔案工作的監督和指導情况。

第五十一條市、區檔案首長部門應當對下列檔案,進行重點監督管理:

(一)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檔案;

(二)重要會議、重要工作、重大活動和重大突發事件應對的檔案;

(三)發生機构變動或者撤銷、合併等情形的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檔案;

(四)其他需要重點監管的檔案。

第五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檔案違法行為,有權向檔案首長部門和有關機關舉報。

接到舉報的檔案首長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五十三條檔案首長部門與其他相關首長部門應當建立執法合作機制,通過資訊共用、聯合執法、案件移送等管道,加强檔案監督檢查工作。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對組織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等失信資訊,按規定納入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予以共亯,並依法實施相應懲戒。

第五十六條檔案首長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首長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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