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檔案條例通過,1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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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資訊化建設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强檔案工作,把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檔案事業發展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確保檔案事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准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