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手房交易流程出新規!不通過仲介,也能網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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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進一步提升房地產經紀機構社會服務能力,方便房屋買賣雙方網簽或解除存量房屋買賣協定,根據《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强房地產仲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及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相關規定,現就網上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協定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各區住建委負責轄區內經紀機構網簽工作的業務指導及監管工作。

天津市住建委近日發佈《市住建委關於全面開展經紀機構存量房屋買賣網簽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對於買賣雙方未通過經紀機構居間自行完成存量房屋交易的,該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可以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區不動產登記大廳由不動產登記經辦機構網簽協定。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關於全面開展經紀機構存量房屋買賣網簽工作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

各區住建委,各房地產經紀機構,各有關組織:

為進一步提升房地產經紀機構(以下簡稱經紀機構)社會服務能力,方便房屋買賣雙方網簽或解除存量房屋買賣協定,根據《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2011年住建部令第8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强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建房〔2016〕168號)及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相關規定,現就網上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協定(以下簡稱網簽)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全市經紀機構網簽管理工作。天津市房地產市場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場中心)負責經紀機構網簽工作的推動和網簽系統的管理。各區住建委負責轄區內經紀機構網簽工作的業務指導及監管工作。

二、取得《營業執照》且具備兩名以上已取得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資格證書並完成登記的從業人員的經紀機構,應向開展業務所在地的區住建委申請開通網簽功能。經紀機構申請開通網簽功能的,應具備簽約場所和符合網簽系統科技要求的電腦及打印機、身份證讀卡器等電子設備。

三、經紀機構申請開通網簽功能的,應向開展業務所在地的區住建委提交《房地產經紀機構網簽功能申請書》以及該機构的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登記證書。各區住建委結合經紀機構經營行為並按照信用管理相關要求,為符合條件的經紀機構開通網簽功能。

四、經紀機構網簽經紀服務契约時,應查驗委託人的戶口名簿、身份證明、婚姻關係證明檔案和委託出售房屋的不動產權屬證書等有關資料,並將出售人身份資訊及不動產權屬證書證號錄入網簽系統進行匹配核驗,凡通過核驗的方可網簽服務契约並發佈房屋出售資訊。

對房屋已設定抵押的資訊,經紀機構應向買受人明示;對正在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補發或已辦理查封登記等被依法限制轉讓的房屋,不得接受出售人委託。

五、凡通過經紀機構成交的房屋,應由經紀機構網簽存量房屋買賣協定。經紀機構應認真核對買賣雙方出示的戶口名簿、身份證明、婚姻關係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等資料。凡買賣雙方未出示上述材料或經核對資訊有誤的,不得網簽存量房屋買賣協定。經紀機構網簽存量房屋買賣協定,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六、買賣雙方未通過經紀機構居間自行完成存量房屋交易的,可以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區不動產登記大廳由不動產登記經辦機構網簽協定。

七、經紀機構工作人員為買賣雙方網簽存量房屋買賣協定時,應按照買賣雙方真實意思準確錄入協定相關資訊。買賣雙方應對錄入的協定資訊進行核對,經確認無誤,雙方在列印的買賣協定上簽字蓋章後,經紀機構工作人員方可將網簽協定提交確認。經紀機構工作人員未經買賣雙方同意,不得擅自網簽存量房屋買賣協定,不得以逃避稅收、資金監管,或騙取銀行貸款等為目的,協助買賣雙方隱瞞或虛報實際成交價格。

八、網簽的存量房屋買賣協定提交確認前,買賣雙方需對協定資訊進行修改或删除的,可由經紀機構通過網簽系統辦理。網簽的存量房屋買賣協定提交確認後需修改或删除協定資訊的,按以下管道辦理:

(一)買賣雙方需對買受人、房價款及房價款交付等重要資訊進行修改的,應持已簽署的協定和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資料,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區不動產登記大廳書面確認,退還已交付的房價款後,由不動產登記經辦機構收回已簽署的協定並銷毀,通過網簽系統删除原協定資訊,買賣雙方再重新網簽存量房屋買賣協定。涉及修改收款帳戶資訊的,按照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相關規定辦理。

(二)買賣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已簽署的協定需删除網簽協定的,應持本人身份證明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區不動產登記大廳書面確認後,由不動產登記經辦機構通過網簽系統删除原協定。

單方辦理删除網簽協定的,應持本人身份證明及買賣雙方同意解除已簽署協定的書面資料或已生效的法律文書。

九、開通網簽功能的經紀機構應於每月25日前,通過網簽系統上報《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屋買賣業務記錄錶》。

十、開通網簽功能的經紀機構,要嚴格按照網簽系統使用說明正確操作,不得利用網簽系統從事與網簽業務無關的工作。

十一、區住建委要按照《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2011年住建部令第8號)等規定,依法查處經紀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期間關閉網簽系統埠,情節嚴重的可取消網簽資格。

十二、本通知自2021年12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來源:天津市住建委

新媒體編輯薑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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