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行政處罰聽證程式,保障和監督本省各級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省政府近日印發《江蘇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對聽證範圍、聽證機關和聽證人員、聽證參加人、聽證程式等作出規定。
規定明確,聽證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高效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决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包括較大數額罰款,比如對公民的違法行為處以五千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以五萬元以上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比如對公民沒收違法所得數額、沒收非法財物價值達五千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收違法所得數額、沒收非法財物價值達五萬元以上;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等。
規定還指出,行政機關對適用聽證程式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决定前,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以及提出聽證要求的管道、期限和聽證機關。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行政機關提出聽證要求。此外,聽證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的近親屬或者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其他人員,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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