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是我國的傳統美德,不過人難免重利益,不少人想著天上掉餡餅,不勞而獲,如果撿到了價值不菲的東西,雖然願意歸還,但又是否願意無償歸還?
今年,河南鄭州的董某某在搬家時就遇到了這樣的事情,她把34只價值23萬的玉鐲分別包在了紙裏,放在了一個大透明袋子中,但由於搬家繁忙,董某某一個沒注意,就把這批玉鐲遺落在了樓道。
後來董某某發現玉鐲遺失,回想自己搬家的過程,認為玉鐲極有可能是被遺落了,囙此找到了物業,調取了監控,發現那一袋子玉鐲被保潔阿姨轉移到了監控盲點,雖然不能直接證明保潔阿姨拿走了玉鐲,但通過監獄,還是能够瞭解到,玉鐲不翼而飛與保潔阿姨有著很大的關係。
然而保潔阿姨卻堅稱自己沒有拿走玉鐲,雖然她移動了玉鐲,但她沒有拿走。
董某某便報了警,而通過警方調取的電控錄影,發現保潔阿姨的確把那一包玉鐲拎回了家,證據確鑿,保潔阿姨也只得承認自己確實拿走了玉鐲,不過她又表示自己撿到東西時並不知道東西規矩,還以為只有幾塊錢,囙此想著撿回家給孩子當玩具玩,她也沒偷沒搶。
至於玉鐲上面有標價一萬八,但保潔阿姨認為那是虛假的價格。緊接著,保潔阿姨又說董某某找到她時氣勢洶洶,態度惡劣,自己被嚇懵了,所以也沒敢承認她撿走了董某某遺落的鐲子。
而在我國法律中,盜竊罪的行為是竊取他人佔有的財物,竊取則是指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者佔有,在本案中,失主董某某遺落了玉鐲,保潔阿姨看到後實施了轉移,佔有了財物,雖然不具有拾金不昧的品德,但還未達到觸犯刑事犯罪的程度。
保潔阿姨的行為也可以被理解為,是董某某不要這東西了,於是她拿走了,廢物利用,囙此不構成盜竊罪。
但也有人問了,保潔阿姨後來知道玉鐲是董某某遺落的,卻表示自己沒有拿,不願歸還,是否構成侵佔罪?
侵佔罪則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從而構成的犯罪。
所謂他人的遺忘物,是指出於自己的本意,本應帶走卻因遺忘沒有帶走的財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遺忘物,是剛剛、暫時遺忘之物,遺忘者對之失去的控制時間相對較短,一般會很快回想起來遺忘的時間與地點,回來尋找,而拾揀者一般也知道遺忘者是誰。
拾撿他人的遺忘物,拒不交還的行為,構成侵佔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犯侵佔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不過本案中,保潔阿姨表示了願意歸還,但提出要2萬元才肯還。那麼把撿到的東西歸還給失主並索要報酬,是否違法?很多人表示索要報酬的行為是不違法的,拾金不昧是值得稱讚的美好品德,而給予一定報酬也是對拾金不昧行為的鼓勵。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本案中,董某某對給予報酬的做法並不非常排斥,但認為2萬元的報酬偏高,囙此雙方就報酬一事進行了協商,最終董某某給予了保潔阿姨1萬元報酬,保潔阿姨歸還了玉鐲。
但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保潔阿姨表示不給2萬元的報酬,她就不歸還,此做法是違法的。另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警察等有關部門。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經此一事,董某某對於這名保潔阿姨有很大意見,物業公司方面也給了董某某回復,保潔阿姨已辭職,但董某某後來卻發現,那名保潔阿姨便沒有走。
對此,物業公司回應,保潔工作是外包出去的,但他們接下來會進行整改,更換外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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