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10.4億,張中生二審由死刑改判死緩,山西高院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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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據山西高院微信公號10月29日消息,2021年10月29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呂梁市委原常委、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張中生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上訴一案,對張中生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减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减刑、假釋;對張中生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來源不明財產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據山西高院微信公號10月29日消息,2021年10月29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呂梁市委原常委、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張中生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上訴一案,對張中生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减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减刑、假釋;對張中生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來源不明財產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張中生利用擔任山西省中陽縣縣長、中共中陽縣委書記、山西省呂梁地區行署副專員、中共呂梁市委常委、副市長等職務便利,為有關組織和個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有關組織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4億餘元。張中生還有巨額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張中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張中生對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的部分不能說明來源,差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又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數罪並罰。張中生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具有索賄情節。張中生的受賄犯罪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別重大損失,社會影響極其惡劣,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張中生認罪悔罪,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其本人及家屬積極配合贓款贓物追繳工作,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追繳,其積極檢舉他人重大受賄犯罪線索,二審期間經查證屬實,構成重大立功,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綜合考量全案犯罪事實和情節,决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减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减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審判長、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楊宏接受了記者採訪,就社會各界關注的問題做了回答。

記者:本案一審判處被告人張中生死刑,立即執行,二審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减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减刑、假釋。二審改判的理由是什麼?

審判長: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張中生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違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折合人民幣達10.4億餘元,並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雖然張中生具有如實供述的從輕情節,並主動配合追繳工作,但其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別重大損失,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一審法院依法判處其死刑。

張中生積極檢舉山西某省級領導的重大受賄犯罪線索,二審期間經查證屬實。所檢舉犯罪在全省乃至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構成重大立功。依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可以對張中生從輕處罰。張中生家屬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追繳位於香港的涉案房產、車位,贓款贓物大部分追繳。張中生具有法定、酌定的從寬處罰情節。

我院綜合考量全案犯罪事實和情節,對其改判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减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减刑、假釋。

記者:請您解讀一下張中生被判處終身監禁意味著什麼?

審判長:終身監禁是一種簡略說法。《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對貪污罪、受賄罪可以在判處死緩减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的規定,是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减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减刑、假釋。終身監禁是介於死刑立即執行與一般死緩之間、極為嚴厲的一種刑罰執行措施,主要適用於過去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根據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現在適用終身監禁同樣可以做到罰當其罪的情形。終身監禁不適用刑法總則關於死緩執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减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規定。也就是說,不論在死緩執行期間還是期間屆滿减為無期徒刑後,均不得因為重大立功表現而减為有期徒刑。張中生被判處終身監禁意味著其將“牢底坐穿”,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確保了刑罰執行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據北京青年報-政知見報導,1952年11月,張中生出生在山西省呂梁市中陽縣。

公開資料顯示,張中生早年曾做過中陽縣糧食局保管員、糧站站長、糧油加工廠廠長等,之後歷任中陽縣工商局局長、財政局局長、副縣長、縣長、縣委書記等。

2003年6月,張中生成為呂梁行署副專員,2004年任呂梁市副市長,2009年7月至2013年3月任呂梁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4年5月29日,張中生被查。一個細節是,作為一比特副廳級官員,張中生當時是由中紀委直接帶走調查的。

從17歲當中陽縣糧食局保管員起步,張中生浸淫中陽政商兩界34年,直至升任呂梁副市長,分管煤炭工業,繼續把持中陽縣。

據報導,在任糧油加工廠廠長期間,張中生還被發現挪用組織資金,給岳父家修窑洞。他還多次將土糧飼料供給一比特時任副縣長的家人喂猪,並囙此得到了這位縣領導的賞識。

據《中國新聞周刊》報導,張中生從中陽縣委書記職位上離任時,有人深夜在他家門口悄悄擺放花圈為其“歡送”,還有多地百姓自發放鞭炮慶祝,“比過年還熱鬧”。

在呂梁官場,張中生也十分霸道。

在2014年,曾有一比特接近呂梁官場的人士對媒體稱,張中生為官頗為霸氣,到了後期,兩三百萬的賄款根本不要,千萬級才能入其眼。原市委書記聶春玉(後任山西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2014年8月23日被查),亦遭其壓制排擠。

據媒體報導,張中生有“呂梁頭號官霸”“呂梁教父”之稱

當地人稱其當副縣長時,縣長拿他沒辦法;當縣長時,縣委書記拿他沒辦法;當呂梁行署副專員時,專員拿他沒辦法;當副市長時,市長和市委書記都拿他沒辦法。

在張中生一案一審宣判時,曾有媒體稱,這名副廳級官員,不但創下了新中國成立以來官員受賄額的一個新高,同時也成為十八大後第一個未涉及命案而被判死刑的貪腐官員(賴小民在後來被判死刑)。

張中生被查之後,他的斂財數額之多,一度受到外界關注。

2016年3月6日,時任山西省委書記王儒林在全國兩會上,曾用“膽大妄為”來形容張中生。

王儒林稱,“他在北京看上了一套1420萬元的別墅,讓老闆專程來北京給他付款。在海南遊玩的時候,看中了一套海南的房產,就讓在海南陪同遊玩的老闆,當場出錢買下來。”

編輯|孫志成王嘉琦

校對|盧祥勇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山西高院微信公號、北京青年報-政知見、中國新聞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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