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抓小偷,市民伸脚把小偷絆倒,小偷恰好摔死,市民應擔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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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協助抓捕本來是好事一件,值得提倡和頌揚,如果小偷因你一脚而被成功捕獲,那麼警方還會給你豎起大拇指。成功抓獲兩名小偷之後,小偷被刑事拘留,而警員也聯系到了當時“伸脚相助”的“吃瓜羣衆”,對其協助抓捕的行為進行了肯定,並表示願意給予一定的獎勵。但是,此案件中,市民“伸脚相助”並未對小偷造成太大的傷害,僅僅是起到了制止其繼續逃竄的行為。

協助抓捕本來是好事一件,值得提倡和頌揚,如果小偷因你一脚而被成功捕獲,那麼警方還會給你豎起大拇指。

2017年8月30日,成都市某派出所民警在轄區內巡邏,巡邏到東沙街的時候發現兩名男子鬼鬼祟祟、形迹可疑。正當警員上前盤問的時候,其中一名黑衣男子拔腿就跑,另一名瘦高男子被控制。

警員一邊追黑衣男子,一邊高聲喊:‘不要跑’,但黑衣男子不聽警告,加速逃跑。

正在追趕無望的時候,路邊一名正在就餐的男子伸了一脚,把經過此地的黑衣可疑男子重重絆倒在地上。隨後該黑衣男子被趕來的警員制服。警員從被制服的黑衣男子身上搜出蘋果手機一部,事後發現正是剛剛偷盜所得,被正在周圍搜尋的失主認領了。

成功抓獲兩名小偷之後,小偷被刑事拘留,而警員也聯系到了當時“伸脚相助”的“吃瓜羣衆”,對其協助抓捕的行為進行了肯定,並表示願意給予一定的獎勵。

這是一個真實的案例,警員在抓捕小偷的過程中有熱心市民相助,這才成功抓捕。

但是,此案件中,市民“伸脚相助”並未對小偷造成太大的傷害,僅僅是起到了制止其繼續逃竄的行為。如果換一個極端的結局,比如市民因為伸脚致使小偷摔倒,而小偷正好要害部位著地而死,伸脚的市民是否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和賠償責任呢?

關於這個問題,有兩方面的聲音,一種觀點認為市民的行為屬於“過失致人死亡”,雖然本意只是想協助警員抓捕、制止小偷繼續逃竄,但其伸脚的行為間接導致小偷摔倒死亡,雖然“致死”不是主觀故意,但“伸脚”確實直接導致了小偷的死亡,屬於“過失致人死亡”的範疇。

這種觀點有一定的道理,畢竟小偷雖然違法在先,但其基本的生命權和健康權還是應該受到保護和尊重的。况且,小偷違法,警員抓捕是出於職業職責,有抓捕的責任和義務,但市民有權對其進行抓捕和定罪嗎?顯然沒有。其“伸脚”導致小偷死亡的行為應該被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侵犯了小偷的生命健康權。

當然,關於這一問題還有另一種觀點,試想一下,“協助抓捕”是市民的義務,是見義勇為的行為,既合法又值得提倡和鼓勵;“伸脚”用的是“血肉之軀”,既沒有用兇器、也沒有用利器,在沒有借助協力廠商器材的前提下,顯然暴力程度適中、行為合理;小偷摔死的結果沒有可預見性,因為並不是所有的摔倒都會致死,“致死”和“摔倒”在絕大多數情况下沒有必然的聯系。綜上所說,小偷摔死應該定性為“意外事件”,“伸脚”的市民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也沒有經常賠償的義務。

當然,上述認為“無責”的觀點僅限於“伸脚”,如果市民協助抓捕用的是刀棍等器材,那結果就大相徑庭了,甚至可能被認為是“主觀故意”,超出了“暴力適中”的範疇,極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以上兩種觀點是較為常見的兩種主流觀點,遺憾的是我試著査詢相似案例,但沒有找到實例,也就無法得知法院會如何裁决。如果真有這種案例發生,關鍵要看警方是否將小偷摔死定性為“意外事件”,如果是“意外”,那麼協助抓捕的市民就沒有責任;當然,檢方有可能會以“過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訴、小偷家屬也有可能追究民事賠償責任,這就要看法院一方的裁决了。

個人認為,市民的責任“可有可無、可大可小”,如果足够“幸運”,一點責任也沒有;如果不够“幸運”,有可能被追究民事賠償,在獲得家屬諒解的前提下免於或減輕刑事責任。

标签: 抓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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