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業被虛假訴訟整破產泉州民企向上級相關部門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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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可悲的是,法院、警察在明知相關公司和人員涉嫌虛假訴訟犯罪的情况下,仍然消極不作為,拒不進行立案查處,讓相關違法犯罪者逍遙法外。近日,萬般無奈的東南公司,不得不向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中央第八督導組寫信求助,懇請督導組督促司法機關對相關公司和人員涉嫌虛假訴訟問題進行立案偵查,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來源打虎拍蠅快訊

福建泉州市東南築路機械有限公司,為高新科技企業,曾因研發安全艙,獲福建省科技廳立項,生產經營蒸蒸日上,解决了上百人的勞動就業問題。

然而,就是這樣一家十分優質的民營企業,卻被拖進行虛假訴訟泥潭,並在相關司法機關對虛假訴訟犯罪的包庇縱容之下,企業已被折騰到瀕臨破產。

可悲的是,法院、警察在明知相關公司和人員涉嫌虛假訴訟犯罪的情况下,仍然消極不作為,拒不進行立案查處,讓相關違法犯罪者逍遙法外。

不僅如此,倡狂至極的虛假訴訟操控者黃德玉,還無故對東南公司負責人黃女士進行跟踪,進行黃女士的住宅區進行拍照威脅,目無法紀,氣焰十分囂張。

近日,萬般無奈的東南公司,不得不向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中央第八督導組寫信求助,懇請督導組督促司法機關對相關公司和人員涉嫌虛假訴訟問題進行立案偵查,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附:求助信

高新科技企業被虛假訴訟整到破產

寫給中央第八督導組的求助信

尊敬的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中央第八督導組:

求助人福建泉州市東南築路機械有限公司,為高新科技企業,曾因研發安全艙,獲福建省科技廳立項,生產經營蒸蒸日上,解决了上百人的勞動就業問題。

然而,就是這樣一家十分優質的民營企業,卻被拖進行虛假訴訟泥潭,並在相關司法機關對虛假訴訟犯罪的包庇縱容之下,企業已被折騰到瀕臨破產。(詳見媒體報導:《福建南安國投蹊蹺撤訴助力虛假訴訟為國資流失埋下禍根》)

2021年10月13日,隨著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閩05執複134號駁回求助人執行異議的執行裁定,求助人已窮盡所有救濟通路。無奈之下,只好在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接近尾聲之際,向貴督導組進行求助,懇請貴組能對此進行督辦,監督相關部門依法對這起惡劣的虛假訴訟進行查處。詳情如下:

2007年12月,求助人東南築路機械有限公司開始建設“東南花苑”項目,施工單位是福建興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至2008年,總高度為17層的工程大樓,A區已由藝興公司建設到十層、B區建到八層,完成建築面積為10476.67㎡。

後因資金問題,興藝公司停工。2009年6月,興藝公司向南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求助人東南築路公司支付剩餘工程款。

經南安法院委託造價諮詢公司進行造價鑒定,認定訴爭工程的造價為592.5147萬元,法院以此作出判决。

法院判決後,東南築路公司與興藝公司結清了工程款,加了停工損失等共支付了619.8萬元,同時解除了與藝興公司的施工契约。

與興藝公司解除合同後,東南築路公司就該項目沒有再對外發包,而是自己組織建設。

2011年,東南築路公司的子公司東南科技公司申請到一個高科技安全艙項目,並獲得福建省科技廳的立項。隨後,東南科技以該項目為名,向南安市政府申請建設高科技安全艙專家綜合樓,並獲得批准。

由於東南科技公司所在的南安市雪峰鎮所有的土地面積不能滿足建設專家綜合樓需求,於是不得不轉到母公司——東南築路公司所在地的豐州鎮進行建設。於此,便選定原由藝興公司已建到十層的大樓,繼續組織建設成專家綜合樓。

此時,相鄰的當地人黃德玉覺得這個項目有利可圖,並且知道東南公司缺錢。於是,黃德玉便提出要幫忙出錢建設該項目,他從中也能賺一點;此外,施工隊也由他幫忙聯系。

因東南公司當時確實缺錢,所以就口頭同意了。

之後黃德玉也幫東南公司找了一些施工隊和資料供應商。東南公司資金充裕時,就把工程款直接支付給施工隊和資料供應商;資金不足時,就會由黃德玉幫先墊付一點,然後等東南公司有錢了再把錢還給他。

後來,黃德玉擔心東南公司不付錢,於是便要求東南公司直接把款都打給他,然後再由他與施工隊進行結算。考慮到工程款遲早都得付,囙此東南公司便按黃德玉的要求,將應支付給施工隊的工程款,通過黃德玉轉了一手。

因為工程是東南公司自行組織建設,沒有再整體發包給建築公司,所以黃德玉就會經常拿一些零散的工程隊契约給東南公司,說是因建設工程需要,得蓋章;此時東南公司也不會詳細追查,都會給他蓋章。

2013年1月,工程完工。1月22日,黃德玉幫忙去辦證。

後來,黃德玉覺得該工程不再有利用價值,並且知道東南公司正在拿這個項目去辦理銀行抵押貸款,囙此便要求東南公司還錢。

2013年3月,黃德玉拿了一張工程結算書來到東南公司,稱東南公司欠他工程款等共計2275.9792萬元。

當時,東南公司說沒欠那麼多,這是黃德玉自己算出來的,因為他們之間自始至終從未對過帳。但究竟是多少,因歷年來的帳目太混亂,一時間也對不清,囙此東南公司拒絕蓋章。

見東南公司不蓋章,黃德玉便開始威脅,稱要舉報東南公司違建、要派人把工廠圍起來等等。由於黃德玉在豐州當地非常強勢,為人也很霸道,正處於申請高新科技貸款期間的東南公司擔心貸款被他攪黃,囙此迫於無奈便給他蓋章簽字了。

三年後的2016年夏天,黃德玉又以同樣的理由,逼迫東南公司在其提供的建設工程契约上蓋章,當時他說是要去補辦手續。當時,東南公司蓋章時,契约的另一方居然是空白的,落款日期為黃德玉自己寫的“2011年4月18日”。

2016年8月,突然冒出個泉州市祥恒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向南安法院起訴,稱東南公司拖欠其工程款。

由於東南公司從未與祥恒公司打過交道,猜測這肯定是黃德玉在搗鬼,於是便找到黃德玉商量,黃德玉為此先撤訴了。

後因雙方就結算問題達不成一致協定,祥恒公司於2016年12月再次向南安法院起訴。

根據黃德玉自己計算,2006年6月到2014年9月期間他通過自己和傅秋治的銀行帳戶,共轉匯給東南公司(包括轉給黃士希、黃國榮、王非凡、東南公司帳戶)的款項是2870.286741萬元。他們承建的建築面積24373.88㎡,造價為2985.9228元,除了東南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尚欠其2275.9792萬元。

但實際上,他們承建的建築面積不可能有24373.88㎡。因為,該項目工程大樓總高17層,興藝公司建到A區十層、B區八層的時候,已過半的建築面積也只有10476.67㎡。剩餘不到一半的工程量,怎麼可能還有24373.88㎡?

並且,興藝公司完成10476.67㎡工程量的造價為592.5147萬元,相當於每平米造價566元。即便按黃德玉主張的24373.88㎡計算,其工程造價也只有1379萬元左右,又怎麼可能達到2985.9228萬元呢?

為此,東南公司向南安法院陳述了事實,說明祥恒公司不是施工方,雙方沒有工程款糾紛,並還申請工程造價鑒定。但遺憾的是,法院沒有同意東南公司的申請。

在審理當中,法院還查明,2009年9月12日至2014年9月29日間,黃德玉、傅秋治通過銀行轉帳匯給黃士希、王國榮及東南公司的金額合計2870.286741萬元。自2007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東南公司、黃士希、王國榮、王非凡匯給黃德玉一方的款項共計4146.63718元。

從法院查明的數位可以證明,東南公司已實際多支付給黃德玉1276萬元。但法院認為,該糾紛另行處理。

最後,南安法院判決東南公司應支付祥恒公司工程款共計2275.9792萬元。

在祥恒公司向法院起訴時,還有一項訴訟請求:確認祥恒公司對涉案承建綜合樓進行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對此,南安法院審理後認為:案涉工程東南花苑工程樓房系2013年實際竣工交付使用的。祥恒建築公司怠於行使權利,未採取有效措施挽回損失,致使東南公司以訴爭工程向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澤支行提供抵押,並辦理了抵押登記。祥恒建築公司於2016年8月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已經超過了法定期限,現祥恒建築公司主張對案涉訴爭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在南安法院判決後,東南公司與祥恒公司都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然而,關於優先受償權問題,泉州中院在審理後認為:

依據現已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的規定,東南公司與祥恒公司至2016年3月25日對已完工部分工程進行結算確定工程總造價,約定應於2016年4月30日前付清,應當尊重當事人之間關於支付工程價款期限的約定,囙此本案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起算點按《工程款結算書》確定的付款期限,即2016年4月30日,由此開始計算六個月期間,在此期間內的2016年8月16日,祥恒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工程款及優先受償權,之後應受訴訟時效的約束,祥恒公司於2016年12月9日再次起訴,並未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所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其對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應受保護。

為此,泉州中院改判祥恒公司對涉案承建綜合樓進行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為什麼祥恒公司非得爭個“優先權”呢?

原來,東南公司以該涉案工程作抵押,向中國銀行泉州豐澤支行貸款5492.25萬元。2017年3月30日,銀行將該抵押債權轉讓給福建省閩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5月24日,閩投資產又將該債權轉讓給了南安國投公司。

為此,倘若涉案工程被拍賣或變賣,南安國投是第一受償人。但是,當法院判決祥恒公司具有優先權時,則祥恒公司成了第一受償人,囙此必然損害南安國投的利益。

南安國投,其全資股東為南安中茂農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而中茂公司,又屬於南安市省新鎮農業服務中心。省新鎮農業服務中心為事業法人單位,囙此,南安國投實為國有企業。

也就是說,泉州中院判决祥恒公司具有優先權,則直接損害國有企業利益、並導致巨額國有資產流失。

由於泉州中院判决確認祥恒公司具有優先權,囙此國有資產受損的南安國投便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019年12月31日,福建高院作出“(2019)閩民申5288號”民事裁定書,决定對該案進行進行提審。

福建高院的提審,讓東南公司看到了希望。只要司法機關認真調查還原事實真相,祥恒公司就肯定涉嫌虛假訴訟犯罪。

2020年2月10日,福建高院對此案舉行庭前會議和開庭審理。福建高院審理後認為此案有可能涉嫌虛假訴訟,於是便委派屬地的南安市警察局進行調查。

南安市警察局介入調查後,祥恒公司負責人异常緊張。於此,掛靠祥恒公司的黃德玉便開始四處“活動”。

但不知黃德玉找到了什麼領導或部門,接下來反過來讓占理的南安國投變得十分緊張。一周後的2020年2月17日,南安國投的代理律師曾阿梅急匆匆地與東南公司負責人黃士希女士聯系,並給黃女士發來一份已經寫好的《調解協議書》,催促黃女士簽字蓋章。

調解協定的主體是南安國投、祥恒公司和東南公司。協定要求東南公司確認尚欠祥恒公司工程款2275.9792萬元、祥恒公司放弃對東南公司資產的優先受償權,並明確要將該協定提交一份給福建高院存檔。

黃女士一看該協定就感覺有問題,這明擺著是要為祥恒公司的虛假訴訟“洗白”,囙此拒絕在該協定上簽字蓋章。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南安國投在未取得作為三审當事人之一的東南公司簽字蓋章的情况下,於2020年3月20日擅自向福建高院申請撤訴。三天后,福建高院作出(2020)閩民再40號民事裁定:准許撤訴。

裁定書認為,祥恒公司同意放弃其優先受償權,僅以普通債權對東南公司的資產主張權利,鑒於祥恒公司與南安國投已無利益衝突,囙此准許南安國投撤回三审請求。

本來有希望查清祥恒公司虛假訴訟的三审,卻在南安國投的蹊蹺撤訴中夭折。東南公司是福建高院對案件進行提審及准許撤訴的當事人,但這個當事人似乎又是局外人,法院對案件的審理與否,根本就從未徵求過他們的意見。

求助人認為,南安國投的蹊蹺撤訴,有著兩方面的意義和後果。

其一是南安國投助力祥恒公司的虛假訴訟,相互串通讓虛假訴訟犯罪大行其道,挑戰法律底線。

其二是南安國投用撤訴放任巨額國有資產流失。三审中,儘管祥恒公司與南安國投達成放弃優先受償權的調解協定,以此換取福建高院的准許撤訴。

但實際上,因該調解協定並不是在法院的執行階段所達成,所以不能對抗泉州中院對祥恒公司具有優先受償權的生效判决,囙此南安國投的撤訴存在導致2000多萬元國有資產流失的潜在危險,為巨額國有資產流失埋下了禍根。

當然,也有很多人想不通。南安國投完全可以通過福建高院的判决來撤銷祥恒公司的優先權,但為何其在勝利在望之時,卻選擇了退縮和撤訴?該撤訴一旦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南安國投相關責任人就涉嫌瀆職犯罪,在此情况下他們為什麼還要冒著坐牢的風險而為之?

從表面上看,南安國投的撤訴讓祥恒公司逃避了司法機關對其涉嫌虛假訴訟犯罪的打擊。但實際上,公安機關仍然可以主動對祥恒公司涉嫌虛假訴訟問題進行立案偵查。

此外,法院在執行階段若發現案件涉嫌虛假訴訟的,同樣可以移交公安機關進行刑事立案。

求助人本是一家資產十分優質的民營企業,就在法院對求助人資產進行評估並準備拍賣的情况下,我們仍然在正常納稅,且還解决了上百人的就業問題。

但是,就是這樣一個虛假訴訟,及南安國投的蹊蹺撤訴,即將讓求助人充滿希望的企業倒下,從而導致上百人失業。

更可悲的是,法院、警察在明知祥恒公司涉嫌虛假訴訟犯罪的情况下,竟然消極不作為,拒不進行立案查處,讓相關違法犯罪者逍遙法外。

囙此,懇請中央第八督導組督促司法機關對祥恒公司涉嫌虛假訴訟問題進行立案偵查,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謝謝!

中央第八督導組

求助人:泉州市東南築路機械有限公司

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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