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離奇!上海阿姨住了22年的房子,如今要賣發現少了20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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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計女士家住徐匯區天等路258弄陽光綠園。今年3月,掛牌售房一段時間後,她等來了一比特有意向的買家。房屋總價是1230萬元。雙方隨後簽訂了定金契约,計女士收取了對方定金100萬元。按照約定的網簽時間,今年10月10日,雙方走進徐匯區房地產交易中心。令人意外的一幕發生了:房地產交易中心提供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顯示,該房屋建築面積為162.02平方米。但計女士手中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明明白白注明,她家的建築面積為182.02平方米。

房產證上182.02m²

交易中心162.02m²

住了22年的房少了20平米?!

遇到這般離奇情節的

竟然還不止一戶人家

網簽發現少了20平

計女士家住徐匯區天等路258弄陽光綠園。今年3月,掛牌售房一段時間後,她等來了一比特有意向的買家。房屋總價是1230萬元。雙方隨後簽訂了定金契约,計女士收取了對方定金100萬元。

按照約定的網簽時間,今年10月10日,雙方走進徐匯區房地產交易中心。令人意外的一幕發生了:房地產交易中心提供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顯示,該房屋建築面積為162.02平方米。

陽光綠園社區採訪對象供圖

但計女士手中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明明白白注明,她家的建築面積為182.02平方米

上海市房地產權證,建築面積182.02

計女士對記者說,工作人員曾表示,系統中的數據不能更改,如果她和買家繼續交易,將只能以“162.02平方米”這一面積交易,新證也只能標注為162.02。計女士無法接受。

其一,房產證是購房者財產擁有的證明,具有法律效應,是不可侵犯的,讓她“自裁”20平方米於理不合;

其二,房屋銷售買賣,一般以參考單價和面積相乘,得出總價,面積無故减少會給交易雙方造成干擾;

其三,兩個數位出現偏差,相關部門不擔責,卻讓市民單方面承擔由此衍生的風險,說不過去。

房地產交易中心提供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顯示,該房屋建築面積為162.02平方米

22年物業費都是按182平交的

對於徐匯區房地產交易中心系統中突然出現的“162.02”這個面積數,計女士至今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她說:“所有檔案資料中寫的都是182.02平方米,22年來,我都是按照182.02平方米繳納物業費及維修基金的。”

記者仔細翻閱了計女士提供的相關材料。

記者看到,計女士這套位於天等路258弄的房產,上海市房地產權證上,“房屋狀況”的“建築面積”一欄,的確標注的是182.02。這本產證的發證日期是2002年4月4日。“我家於1998年一手買進該房時,是期房;正式交房是1999年。當時辦的產證上,只登記了我丈夫(王某某)一個人的名字。2002年的時候換了產證,加了我的名字,現權利人共2人。之前的產證上的面積也是182.02。”

與先後兩份產證對應的是,1999年8月17日和2002年4月15日的兩份“契稅完稅證”發票上,均備註著購入面積182.02平方米。該發票有徐匯區財政局蓋章。

又據《上海市不動產登記簿》資訊(核准日期為2002年4月4日),該房屋的建築面積也是182.02。

141平方是暫測數據

在計女士提供的資料中,只有一個數據與182.02不統一。但這是允許出現的一個“偏差數據”。

記者翻閱計女士一家在1998年與開發商簽署的《上海市內銷商品房預售合同》看到,“甲方暫測該房屋建築面積為141.46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為135.37平方米,公用分攤建築面積為6.09平方米”。計女士表示,實際上,141.46並不是一個最終準確數位。契约中寫到,“房屋交付時,房屋建築面積以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認定的測繪機构實測面積為准”,並約定了甲方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不一致時的處理方法。

最終開發商告知計女士,實測面積是182.02平方米

計女士提供了1999年8月開發商蓋章、丈夫簽字的房屋交接書,上面寫明“該房屋的實測建築面積為182.02平方米”,“實測建築面積的測繪機构為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認定的徐匯區房產管理局產權監理所”。

她不明白,162.02這個數位是何時、如何出現的?又為什麼會有20個平方米之差。

類似偏差並非一家

10月21日下午,徐匯區房地產交易中心約請計女士並召集測繪部門和登記發證部門的人員(曾是一家現分屬兩家組織),迴響解釋相關情况。

計女士告訴記者,據測繪人員介紹,他們核對了該樓盤的竣工圖紙,並重新查看了她家現場,162.02這個面積數據,與實地相符,是“真實數據”。

那麼,產證上的182.02數據從何而來?這可能與開發商提交的另一張圖紙對應,是個“錯誤結果”。對方在談話中透露,他們查到兩份圖紙,其中只有一份有“竣工圖”字樣,兩份存在些微差异。當年發證部門參照的數據,溯源圖紙可能有問題,造成了數據偏差。從時間節點看,交易中心建設資料庫並系統聯網是在計女士2002年重新辦理產證之後。

由於這一“歷史原因”造成的錯誤,該社區並非僅一家。

現時主要是兩種操作方法,一是產證面積與系統數據相統一;二是業主申請新辦產證維持原發證面積。但無論如何,計女士家的房子面積,系統中是“真實數據”,這個數據是不能改的。

這給計女士造成了很大困擾。一方面,她是按照182.02的面積購房、繳納和房產相關的其他各種費用的;另一方面,如果產證面積調低為162.02,由此將產生不可測的各種交易變數,都將由她面對。“房地產管理部門承擔了什麼責任?”

她還被告知,若她堅持其他主張,也可以提請訴訟或申請專家委員會複測。

本文綜合自:新民晚報

相關作者:陳浩

微信編輯:佳思敏

校對:納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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