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目驚心!1歲3個月女童將手伸向量販店收銀台開水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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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家住湖北襄陽的居民石某,向湖北省高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彭曉輝、王捷明、朱紅祥三比特法官送來一面錦旗,感謝省高院為他的孫女主持了正義。2017年11月,石某的兒媳婦王某帶孫女歡歡(化名)來到襄陽某超市購物,在收銀台付款時,1歲3個月的歡歡將營業員放置於收銀台處的一杯開水碰翻被燙。後雙方因賠償問題發生爭議,歡歡的家人將該量販店告上法庭,主張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合計四萬九千餘元。

極目新聞記者聶麗娟

通訊員蔡蕾

近日,家住湖北襄陽的居民石某,向湖北省高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彭曉輝、王捷明、朱紅祥三比特法官送來一面錦旗,感謝省高院為他的孫女主持了正義。

居民石某給三比特法官送來錦旗

2017年11月,石某的兒媳婦王某帶孫女歡歡(化名)來到襄陽某超市購物,在收銀台付款時,1歲3個月的歡歡將營業員放置於收銀台處的一杯開水碰翻被燙。第二天,王某發現歡歡的傷勢加重,在送往醫院治療的同時向襄陽市警察局城關公車分局報案。經公安機關調解,暫時由量販店預先墊付2000元醫療費。

後雙方因賠償問題發生爭議,歡歡的家人將該量販店告上法庭,主張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合計四萬九千餘元。此案經過審理,一、二審法院認定,被告量販店未能盡到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但同時原告歡歡的母親王某作為監護人亦未能盡到監護責任,判决原、被告各承擔50%的責任。

王某對原審判决不服,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經過省高院審查後,認為該案符合三审條件,依法啟動三审程式。

三审中,由彭曉輝、王捷明、朱紅祥三比特法官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合議庭通過查閱案卷、詢問當事人,並當庭播放事發時視頻監控錄影,還原了石某受傷的經過,為合理認定當事人的責任打下了基礎。

合議庭經審理後認為,在本案中,幼童歡歡的母親王某作為監護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監護職責,是判斷其是否存在過錯並應承擔責任的重要依據。雖然法律規定監護人基於監護職責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義務,但本案中保護義務派生出來的審慎注意義務應以常人的認知能力為標準,不能因監護人的身份而隨意加强其對危險的認知、預判和防護係數的要求。本案引發燙傷事故的開水杯被隱藏在具有設計缺陷的收銀台櫃體內,處於成年人目視範圍無法企及的位置,存在潜在的人身危險,作為監護人的王某途經此處無法感知危險並作出預判;從本案再審查明的事實來看,購物過程中歡歡始終緊隨母親王某,並未脫離管控,王某並無放任歡歡隨意行動的主觀意願與行為。囙此,王某作為監護人已盡到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其已履行了監護職責,並無過失,故量販店的賠償責任不應予以減輕。

本案經審理後,三审判决撤銷原一、二審判决,改判量販店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歡歡的家人對三审的結果非常滿意,但對於孩子遭受的痛苦經歷感到心酸。歡歡的家人告訴極目新聞記者:“孫女前後經過十多次的鐳射治療,無論手臂上會不會留下疤痕,在大人和孩子的心上永遠都有疤痕。他們希望所有量販店都要汲取這個教訓,確保經營場所內的設施設計上符合安全需要,建立一套安全經營的制度規範,訓練員工樹立安全經營的風險意識,杜絕產生經營風險的危險行為,不要讓悲劇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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