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醫療保障局南充市財政局
關於調整基本醫療保險
相關政策的通知
具體做了哪些調整
一起來看看吧!
01
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調整為:
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200元,二級醫療機構450元,三級乙等三級丙等醫療機構600元,三級甲等醫療機構800元。南充市外三級醫療機構1200元。南充市外三級以下醫療機構按市內同等級醫療機構標準執行。
02
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報帳比例調整為:
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80%,二級醫療機構75%,三級乙等三級丙等醫療機構70%,三級甲等醫療機構60%。南充市外省內三級醫療機構和四川省外醫療機構50%。南充市外省內三級以下醫療機構在市內同等級醫療機構基礎上下浮10%。
慢性腎功能衰竭門診血液透析(含門診腹膜透析):三級甲等醫療機構73%,三級乙等三級丙等醫療機構76%,二級醫療機構84%,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89%。
03
將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等待期統一調整為三個月
即:新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人員和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新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繳費滿三個月的次月開始享受醫療保險住院待遇;未在集中繳費期內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鄉居民繳費滿三個月的次月開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其他未在規定時間內參保(續保)人員繳費(續保)滿三個月的次月開始開始享受相應險種的醫療保險待遇。
04
將城鄉居民(含由學校組織
統一參保的大高職院校學生)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
集中繳費期統一調整為
上年9月1日至當年2月底前
將在集中繳費期後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從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移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跨年度的、新出生嬰兒出生後三個月跨年度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補繳)標準調整為市醫療保障局、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南充市稅務局公佈的城鄉居民年度個人繳費標準(不含各級財政補助部分)。
05
將參加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轉移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
繳費年限折算標準調整為:
每繳費參加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1年折算為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2個月。將靈活就業人員每年7-12月續保參加當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調整為當年度基本醫療保險費。
06
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門診統籌政策調整為:
1、門診統籌基金用於支付參保城鄉居民(含由學校組織統一參保的大高職院校學生)本人在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衛生院、村衛生室、由學校組織統一參保的大高職院校醫務室)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一般診療費用和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中心)衛生院每門診1人次(含一個療程),門診統籌基金支付10元;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每門診1人次(含一個療程),門診統籌基金支付4.5元。參保居民在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由門診統籌基金按60%比例進行支付,每年每人最高支付限額為120元。
2、市內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實行一般診療費用總額預算管理,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定點醫療機構管轄區參保人數預算給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每年每人20元),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據實結算,超支不補。
3、長期异地居住人員,在居住地醫保定點基層醫療機構(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衛生院、村衛生室)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和限額報帳。
07
將參加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轉移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
繳費年限折算標準調整為:
將城鎮職工重病補充醫療保險名稱規範為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起付標準調整為城鄉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將基本醫療保險起付線內費用納入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合規醫療費用範圍。
08
將基本醫療保險
(含城鄉居民大病保險、
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
市級統籌基金管理模式調整為:
1、縣(市、區)當年統籌基金實際徵收額超年度收入計畫的部分,全部進入市級統籌基金,未完成當年收入計畫的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補齊。因不可抗力因素、重大公共衛生事件、醫保待遇政策調整等因素導致當年收支與預算出現較大差异的,由市、縣(市、區)財政共同分擔。
2、縣(市、區)歷年累計結餘基金按省市財政部門相關規定逐步上繳至市財政專戶,統一管理使用。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22日開始執行
來源|南充醫療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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