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競價多打一個“0”能撤回嗎?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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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通過網上競價管道招租,已經成為公有物業租賃的新形式。如果報價時不小心失誤操作,造成報錯競價,能反悔撤回嗎?還是要按照成交價足額支付?近日,廣州越秀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在網上競價時誤報多了一個“0”而引起的民事糾紛。法院提醒,競價報價是一次性且不可撤回的,其中的報價風險需要承租人注意。2018年3月14日,原告向被告發函,告知其不再簽約並要求被告退還保證金。

近年來,通過網上競價管道招租,已經成為公有物業租賃的新形式。如果報價時不小心失誤操作,造成報錯競價,能反悔撤回嗎?還是要按照成交價足額支付?

近日,廣州越秀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在網上競價時誤報多了一個“0”而引起的民事糾紛。法院提醒,競價報價是一次性且不可撤回的,其中的報價風險需要承租人注意。

網上競價手滑多打了個“0”

2017年12月18日,被告廣州市越秀某租賃服務有限公司在“廣州市越秀公有物業租賃服務平臺”上發佈《房屋出租詳情》。原告錢某交納了30396元保證金後,於2018年2月1日在報價系統中報價160009.99元,成為最高報價者,次高報價為21010元。

報價結束次日,原告向被告送達《關於申請改正報價誤操作,按真實報價確定廣州執信南路某號承租人的情况說明》,內容為:因出現失誤操作,其原本報價從16009.99元變成了160009.99元,而當時報價系統中既無允許報價者修改報價的功能,也無對非合理報價監控功能,從而導致報價出現巨大偏差,特向上級領導機關和監管部門、對應運營組織申請實事求是地改正這一重大誤報,請被告按其本人的真實報價即16009.99元在各投標人中按價格和時間優先原則確定合規承租方等。

2018年3月14日,原告向被告發函,告知其不再簽約並要求被告退還保證金。

原告於2020年2月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退還原告交納的競拍保證金3萬餘元及相應的利息,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並反訴要求原告支付交易服務費4萬餘元及利息。

法院:不沒收保證金,但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本案經一審、二審判决,法院認為:被告將出租人的租賃標的發佈在其網上租賃平臺中,以公開競價、價高者得的管道確定承租方,屬要約行為。

原告支付交易保證金及報價的行為構成承諾,雙方之間因要約承諾而成立契约關係。該契约關係的性質類同於預約契约,預約在將來即報價之後簽訂《成交確認書》。

根據報價的實際結果來看,原告所報的160009.99元遠遠高於次高報價21010元,並非其真實意思,明顯屬於因小數點輸入錯誤或多輸入一個“0”而導致,而非在合理報價範圍內對自己報價的惡意反悔報價,構成重大誤解。

原告在報價結束次日即向被告發送關於報價操作失誤的情况說明,被告也未要求原告簽訂《成交確認書》,並在其平臺上重新進行競拍,可見被告並未將原告確定為承租方,囙此被告要求沒收原告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依據不充分。但原告因自身操作失誤的原因導致未能與被告簽訂《成交確認書》,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考慮到被告已經另行組織競價,可以向新的承租方收取相應的交易保證金和交易服務費,但其另行組織競拍將產生一定費用損失,故法院最終判決:原告錢某應向被告廣州市越秀某租賃服務有限公司賠償10000元,被告應將扣除該10000元後的交易保證金20396元返還給原告。

經辦法官提醒,網上競價具有一次性且不可撤銷的特徵,這就要求當事人報價的時候要充分認識競價的風險和報價的後果。

競價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審慎注意的義務,在報價後應承擔按競價價格訂立契约等相應義務。

囙此提醒大家注意,通過網絡平臺競價承租時,應該充分注意競價風險,瞭解競價規則,不能盲目跟風。

民法典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契约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契约,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契约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况;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零九條【合同履行的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契约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契约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通訊員:梁豔華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通訊員:梁豔華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林靜

标签: 法院 租賃 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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