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吉林長春市民韓先生心情鬱悶,3個多月過去了,自己交了定金購買的SUV汽車還未交付,商家除了同意退還定金外,對違約之事沒有任何說法。向記者投訴時,韓先生希望商家能够誠信經營,履行經營者的義務,按照《銷售定單》的約定早日交付車輛。近日,記者對此事進行了調查。
據韓先生介紹,今年7月,他和妻子邢女士參加長春汽博會時,在東風日產瑞孚展位以13.58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2021款逍客豪華牌汽車。當日,夫妻倆來到位於綠園區景陽大路上的長春瑞孚專營店,交了0.3萬元定金。買車時,該店沒有與韓先生簽購車協議或契约,只是簽了一張《銷售定單》。該店相關負責人稱,7月30日車能到店,届時可以交付。
8月份,韓先生來到長春瑞孚專營店準備交納尾款提車時,該店卻要求其附加購買行李架、脚踏板、流水線燈,共計1萬多元。韓先生表示自己不想購買這些附加的東西,該店便沒有付車。在此後多次交涉中,該店以沒有2021款逍客汽車為由拒絕交付。之後,專營店又讓韓先生加價2.2萬元購買2022款逍客汽車,否則只能退還0.3萬元定金。韓先生表示拒絕,幾個月過去,韓先生仍未能如願提車,便向“12315”平臺投訴,要求該店承擔違約責任,雙倍返還預付金。
10月12日上午,記者就韓先生的投訴事宜與長春瑞孚專營店負責人高先生取得聯系。高先生表示,目前正在與韓先生協調處理此事,研究解決方案。談到韓先生提出的雙倍返還預付金訴求,高先生否認“附加”賣車,表示如果協商不成,雙方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决。
10月20日,吉林省消費者協會新聞與公共事務部主任謝婉餘表示,消費者韓先生在長春汽博會上購買逍客SUV汽車所遇消費糾紛中,長春瑞孚專營店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品質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另外,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長春瑞孚專營店在行銷過程中,要求韓先生附加購買行李架、脚踏板、流水線燈,否則拒絕交付車輛的行為,違反上述規定,涉嫌強制交易。如果其行銷行為構成欺詐,消費者韓先生有權要求該店退一賠三。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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