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90後女孩的正當防衛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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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麗江反殺案”引發輿論關注後,2019年12月,雲南省人民檢察院發佈通報稱,唐雪的防衛行為系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唐雪一案,是近年最受關注的“正當防衛系列案”之一。自從“於歡案”起,法律規定的正當防衛構成要件的認定引起關注,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這個條款需被“啟動”。

作者|向由

“麗江反殺案”,終於走向了正式完結。

據辯護律師公開的資料顯示,10月,雲南省麗江市永勝縣人民檢察院出具了《刑事賠償决定書》,“反殺案”當事人唐雪,獲得賠償18萬餘元。同時,因被羈押,唐雪獲賠人身自由賠償金120888.40元(一天373.1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6萬元。

這起案件發生在2019年2月8日,麗江市永勝縣,面對家門口持菜刀砸門的醉酒男子,退伍女兵唐雪持削皮刀、水果刀防衛,最終刺死醉酒男子。但隨後,唐雪被採取強制措施,共被羈押324天。

“麗江反殺案”引發輿論關注後,2019年12月,雲南省人民檢察院發佈通報稱,唐雪的防衛行為系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唐雪一案,是近年最受關注的“正當防衛系列案”之一。自從“於歡案”起,法律規定的正當防衛構成要件的認定引起關注,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這個條款需被“啟動”。

此後,“昆山反殺案”、“福建正當防衛案”,乃至“麗江反殺案”等案件發生,對正當防衛在實踐中“擴大定義”的必要性成為共識。

之後,2020年8月28日,“兩高一部”印發了《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這一精神終於成文。用法理學的一句話總結,即是“法不能向不法讓步”。

01

被“啟動”的正當防衛

2019年2月8日,麗江市永勝縣,唐雪遭遇持刀醉酒男子威脅,她持削皮刀、水果刀防衛,最終刺死醉酒男子。

南風窗此前報導,當時,“醉酒男子”3次對唐雪及其家人挑釁鬧事,多位目擊者對南風窗記者回憶,第一次是,在唐雪回家路上,醉酒男子攔車挑事。第二次是,唐雪父女討要說法時,被醉酒男子辱駡,隨後發生肢體衝突。第三次是,在唐雪家中,醉酒男子持菜刀砸門、出手鬥毆。這一次,唐雪出門“反殺”。

據多位目擊者的描述,唐雪從持刀開門反擊、到關上房門的整個過程,只有一分鐘左右的時間。

當時,她家中有高齡的母親、奶奶,以及不滿2歲的侄子、剛剛2個月的侄女,“一家子老弱病殘”,而唐雪是一名退伍的“90後女兵”。緊急情形下,唐雪只得出手防衛。

令人意外的是,在唐雪出於防衛目的的“反殺”過後,她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隨後被檢察機關批捕、訴至法院。

據起訴書顯示,檢方認為,唐雪與被害人李某湘發生扭打過程中,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與此同時,繼多起因防衛致人死亡事件發生後,本案中“正當防衛”的認定問題,再次成為了輿論焦點。

這個問題由來已久。

全國人大代表、湖北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律師蔡學恩在《檢察日報》撰文稱,近20年的實踐中,“正當防衛”的認定日漸趨於保守,另外,法條規定相對籠統,這使得司法適用存在諸多問題。

正當防衛的認定難,導致在相關案件中,這一條款幾乎“沉睡”。研究資料顯示,在正當防衛爭議案件中,司法機關認定正當防衛的不足10%,絕大部分案件被認定為防衛過當,甚至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02

“擴大認定”的必要性

正當防衛的認定,為什麼困難?除了實踐中的複雜因素外,究其本源,正當防衛在立法上也存在局限——

這種局限體現為,法律“對正當防衛條件的設定,限制了正當防衛權的行使,導致了正當防衛制度適用的不當限縮。”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袁彬曾撰文指出。

具體來說,刑法第二十條規定中,“正在進行”“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規定比較籠統,不容易把握,這使得司法適用存在諸多問題。

例如“正在進行”。

刑法對正當防衛有三款規定,“正在進行”出現在第一款。它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力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然而如何認定“正在進行”?這存在爭議。結合“麗江反殺案”來看,唐雪出門防衛後,醉酒男子的刀已經被友人奪下、扔開。那麼,侵害是否“正在進行”?

再如“明顯超過”和“必要限度”。

上述法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這就是輿論說法中的“防衛過當”。

根據起訴書,在“麗江反殺案”中,檢方認為唐雪行為就屬於防衛過當。這是爭議的覈心。

然而,法條中“明顯超過”和“必要限度”的提法,沒有被進一步細化。這就導致,司法實踐中,對進行防衛的人提出了不盡合理的要求。

從立法上看,正當防衛制度的設計,總體上是基於理性人的假設,即認為防衛人是一個理性的人,會理性地看待不法侵害行為的發生。

但這容易脫離實際。

實際中,不法侵害的行為類型、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以及相關的危害後果等,並不一定能被理性分析。

更何况,在不法侵害行為發生時,受侵害者處於被動,往往情緒激動,很難恰如其分地進行“合理防衛”。

袁彬在上述文章中表示,理性是有前提的,它需要防衛人做到情緒冷靜並能理性思考。但與一般違法犯罪行為的實施不同,正當防衛都是發生在對抗情境之中,其行為實施的情境往往都是“突發的、强烈對抗的,緊張而激烈”。

換言之,在防衛情境中,要求受侵害一方是“完全理性人”,這不合理。

03

法律“不能讓步”

如“明顯超過”和“必要限度”一樣,在法條中,作了規定卻沒有細化的,還有“造成重大損害”——多大的損害是“重大損害”?

籠統的規定,很難對照實際,加之現實的複雜因素,就導致了“正當防衛制度適用的不當限縮”。也囙此,正當防衛的條款陷入“雞肋”處境。

反映到現實,正因為“適用難”的問題,近年來,出現了一系列“正當防衛系列案”,每一起都引起爭議。總結來看,它們都存在“唯結果論”的傾向。

“唯結果論”是指,在案件中,一旦發生死傷結果,“唯死者大”“殺人償命”的觀念就佔據上風,審判機關傾向於認定“超越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然而,這沒有充分考慮防衛行為的必要性。

除了必要性被忽略之外,從另一個角度看,對“重大危害”的模糊要求,很容易陷入邏輯悖論。如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明楷說,“我們顯然不能認為,只有當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他人死亡後,防衛人才可以殺死不法侵害人”。

嚴格的“對等”是很難把握的,這很容易理解。

此外,實踐中的另一個傾向,是“過分強調力量的對等”。

仍然以“麗江反殺案”為例,醉酒男子的刀被友人扔掉,而唐雪持刀防衛。在對案件的爭論中,就有一派觀點認為,唐雪的“力量等級”更高,囙此屬於防衛過當。

單純從事後審視的角度,判斷當時力量的差別,忽略了案發時現場的事態。

爭議案件一次次出現,表明“正確適用正當防衛”的問題緊迫。2020年8月,“兩高一部”印發了《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可以看作是相關條款的“補丁”。

《意見》在適用上的“癢點”處均有涉及——尤其是,對“正在進行”的解釋,堪稱《意見》的一大亮點。《意見》第6條規定“時間條件”:

對於不法侵害已經形成現實、緊迫危險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

對於不法侵害雖然暫時中斷或者被暫時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繼續實施侵害的現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

在財產犯罪中,不法侵害人雖已取得財物,但通過追趕、阻擊等措施能够追回財物的,可以視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

……

顯然,這些規定為“正在進行”作了“擴大認定”,進一步細化了標準。在實踐中,更具體的條款更容易適用。

《意見》還明確表明,“不能苛求防衛人”,對防衛人因為恐懼、緊張等作出的誤判,“應當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依法作出妥當處理”。

“兩高一部”的意見,在類型上屬於司法規定,對各級執法機關、審判機關等的工作,是具有指導意義的。《意見》共22條,除了對“時間條件”的細化,也對不法侵害的類型、正當防衛的對象等等,作出進一步細化,保衛合理的個人防衛權。

過去的一則“笑話”講,一個小偷偷完東西跑路,被偷的人要小心翼翼地追,否則造成小偷傷亡的,要被判定為防衛過當、甚至更糟。現在,這則笑話該過時了。

編輯|陸茗

排版|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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