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能否買1個車位停放2輛車?法院判決給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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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嚴某於2015年在閔行某社區購買了房屋和一個地下車位的產權,該車位長約6米,寬約5.3米,建築層高2.2米,建築面積為44.46平方米。由於當初協定裏並沒有明確只能停一輛車,所以嚴某想在這個車位裏並列停放兩輛轎車。2019年10月10日,嚴某一紙訴狀將社區物業公司告上法庭,主張物業停止妨礙其合法使用車位,在社區公告欄裏賠禮道歉,並支付停車費23200元。最終,法院二審駁回嚴某上訴,維持原判。

隨著生活水準提高

很多家庭都買了車

有的還不止一輛

停車就成了網友們的一大難題

家住上海閔行的市民嚴某

想出了這樣一個解決辦法

把兩輛車停進同一個車位

但被物業制止

雙方僵持不下

於是

嚴某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案件詳情

嚴某於2015年在閔行某社區購買了房屋和一個地下車位的產權,該車位長約6米,寬約5.3米,建築層高2.2米,建築面積為44.46平方米。

由於當初協定裏並沒有明確只能停一輛車,所以嚴某想在這個車位裏並列停放兩輛轎車

然而,嚴某的停車管道

遭到物業的制止

雙方由此產生衝突

雙方爭議

嚴某:我花重金買的產權車位,怎麼使用是我的事,我又沒礙著別人,怎麼就不能停兩輛車了?

物業公司:我們現在收到其他業主的投訴,您所購買的是標準車位,而非子母車位,按照規定,您只能停放一輛車,不能超出劃線區域使用。

嚴某:我買的車位在拐角處,車位產證面積44.46平方米,我停放的兩輛車雖然超出了劃線區域,但並未超出我所購買的車位面積。

物業公司:業主所購買的車位使用面積應以劃線為限,超出劃線區域則會侵犯其他業主利益,現在我們收到業主投訴,有權對您停放兩輛車的行為予以制止。

2019年6月18日,嚴某報警稱被物業工作人員攔在門口,不讓自己的車進入社區。最後,他只能將車輛停放在社區外,並囙此產生了一大筆停車費。

雙方就車位停車數量問題,始終無法達成一致。2019年10月10日,嚴某一紙訴狀將社區物業公司告上法庭,主張物業停止妨礙其合法使用車位,在社區公告欄裏賠禮道歉,並支付停車費23200元。

執法人員現場勘測發現,原本設定為橫向停放的車位上,縱向停著一輛轎車,旁邊空出的位置上,安裝了一個車擋。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如果原告嚴某想並列停放兩輛車,車頭部分會佔用到一部分停車庫公共通道的面積,造成其它車位停放的困難和安全隱患。

而物業公司依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業主臨時管理規約》中的約定,對嚴某的上述行為予以規制及管理並無不當,未侵害其所有權,故對嚴某的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

嚴某對一審判決不服

認為自家車位面積

比別人的大了11平方

只停一輛車並不合理

所以提起上訴

2月23日

上海市一中院開庭審理此案

關於業主在車位產證面積44.46平方米的範圍內均享有所有權的觀點,缺乏依據。

嚴某認為由於車位所在位置的特殊性,根據不動產權證記載的車位面積44.46平方米,其有權使用車位劃線部分以外的周邊部位,故而可以縱向停放兩輛車。對此,上海一中院認為不動產權證上記載的車位面積系包括車位專屬部分與公攤部分面積,故不能僅根據不動產權證的面積來確定車位的專屬部位。

一般而言,地下車庫車位權利人所使用的專屬部分,以車庫地面劃線範圍為限,同時根據車輛的款式大小差异,適當超出劃線部分亦屬合理範圍。

停車位的使用若涉及業主共有部位,應由業主共同决定。

嚴某確認其車位地面劃線範圍與其他車位大小基本相同,根據車位平面圖所示以及現場所見,嚴某車位的劃線區域距離牆體尚有一定距離,該部分並非嚴某車位的專屬區域。嚴某若將兩輛車縱向停放在橫向車位內,則車輛的頭部和尾部均大面積超出車位線,顯然已不屬於合理利用的範疇,同時亦會侵佔到業主共有部位,而嚴某並未提供證據證明該行為征得了社區內其他業主的同意。

二審法官認為,業主對產權車位應以地面劃線範圍為限合理使用,不能簡單地把車位產證面積等同於自己可以使用的占地面積,超出車位劃線範圍的區域屬於業主共有的公攤面積,若業主對公攤面積的使用超出合理範疇,應徵得其他業主的同意,否則物業有權予以管理和制止。

最終,法院二審駁回嚴某上訴,維持原判。

此事引發網友熱議

有網友認為

只要不影響別人停車、出車就沒事

另一部分網友則指出

如果都出來佔用公共區域

還怎麼停車

來源:新民晚報、新聞坊、上海市一中院、中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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