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在小廣場散步
被一男孩所牽寵物狗碰倒
送醫後不治身亡
這責任算誰的?
老人三個兒子將男孩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福建省廈門市湖裡區人民法院
一審判決男孩父母承擔全部責任
賠償醫療費用等合計39萬餘元
事情是這樣的……
2019年11月27日20時20分許,九旬老人甘某成正在廈門市湖裡區某小廣場路邊散步,9歲男孩林某榮牽著一隻寵物狗走來,寵物狗碰到甘某成後老人摔倒在地。
製圖:施璐瑋
事故發生後,甘某成被送往廈門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就診,經診斷,甘某成左股骨粗隆間骨折、左腕部皮膚裂傷,而後進行了手術。
同年12月12日醫院出具《病危通知單》,12月23日在治療無明顯好轉,出現咯血、呼吸困難、氧合和血壓難以維持、病情難以逆轉的情况下甘某成出院,並於出院當日死亡。
雙方因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甘某成的三個兒子遂將林某榮及其法定監護人林某祥、劉某妹訴至法院。
法庭上
林某祥等被告辯稱:
我們家小狗的輕微碰撞僅造成甘某成摔倒骨折的損害後果,老人家本來年紀大,又有冠心病等多項既往病史,導致死亡的是他自身的固有疾病,我們只需要對甘某成骨折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無需就甘某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
甘某成被林某榮所牽的狗碰到摔傷後住院治療,在治療無明顯好轉、病情難以逆轉的情况下出院,並於出院當日死亡,囙此可以認定林某榮牽著的狗碰到甘某成的行為與甘某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林某榮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雖然甘某成的個人體質狀況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影響,但這不是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的過錯,甘某成不應因個人體質狀況對損害後果發生產生一定影響而自負責任,故甘某成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沒有過錯,不存在減輕或者减免林某榮賠償責任的情形。
又因林某榮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林某榮在本案中承擔的責任應由其監護人林某祥、劉某妹承擔。
綜上
法院判決林某祥、劉某妹
向甘某成三個兒子支付
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394176.27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提出上訴
二審維持原判
該案已生效
來源:pixabay
法官說法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
林某祥、劉某妹是否應就甘某成的死亡
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够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可見,在動物致人損害的案件中,除非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否則不能减免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林某榮牽著的狗碰倒甘某成,此是造成甘某成摔倒骨折的直接原因,甘某成對此沒有過錯;甘某成因骨折而就診,在醫療機構診斷其具有手術指征的情况下接受手術治療,亦不存在過錯;甘某成術後出現呼吸困難、氧合和血壓難以維持等症狀,治療後無明顯好轉,家屬在其病情難以逆轉的情况下為其辦理出院符合閩南地區的風俗,亦不存在過錯。
甘某成高齡且存在冠心病等既往病史,術後預後不佳、發生併發症的風險較高,其術後病危並未超出合理預見範圍,在無證據表明其他侵權因素介入的情况下,甘某成摔倒骨折與其死亡後果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雖然甘某成的個人體質狀況對其損害的擴大具有一定程度的影響,但個人體質狀況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過錯,亦不屬於阻卻因果關係的事由,在甘某成本人對本案的發生沒有任何過錯的情况下,林某祥、劉某妹僅以其個人既往病史等體質狀況主張减免賠償責任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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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日報記者謝嘉迪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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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湖裡法院、海西晨報
編輯:施璐瑋值班主編:林燕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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