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江蘇省醫療保障局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醫保民生實事相關進展情况,推動醫保便民、利民、惠民。其中,就推動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熱點問題,做了相關解答。
哪些人員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有何具體規定?參保繳費和待遇享受哪些政策?如何順暢轉換通路?針對市民關注的焦點,相關負責人一一做了首次明確解答。
問:哪些人員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
答: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醫保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新業態從業人員,自謀(自由)職業者,其他靈活就業的人員,以及法定勞動年齡段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均可以靈活就業人員個人身份自願參加職工醫保。
據悉,我省率先落實國家“放開靈活就業人員在就業地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戶籍限制”要求,將持有本設區市居住證以及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靈活就業人員也納入參保範圍。並打破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前置條件,未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也可以單獨選擇參加職工醫保。
問: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政策有什麼具體規定?
答:
繳費基數方面,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基數原則上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鎮組織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300%執行。
繳費比例方面,原則上在各設區市職工醫保用人單位繳費率(不包含生育保險費率和個人繳費率之和基礎上,降低1個百分點。
對就業困難人員、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從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規定通過社會保障卡發放社會保險補貼。
問:靈活就業人員待遇等待期如何規定?
答:
對首次在統籌地區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的,可設定不超過3個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對特殊情况不設待遇享受等待期。
相關負責人舉例解釋,如,由參加用人單位繳費的職工醫保(包括失業期間由失業保險金繳納醫保費)中斷繳費後3個月內,或者在不同統籌地區轉移接續3個月內,可由參保人員個人在按統籌地區規定補足中斷期間基本醫療保險費後,視作連續參保,不設待遇享受等待期;同時,對已連續2年(含2年)以上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因個人就業狀態變化由居民醫保轉為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的,中斷繳費時間不超討3個月的,繳費後即可正常享受待遇,也不設待遇享受等待期。
對中斷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自第二個自然月起暫時停止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原則上,在3個月內恢復正常繳費的,恢復正常繳費後發生的醫療費用由職工醫保基金按規定報帳;靈活就業人員超過3個月未繳納職工醫保費,以後重新繳費的,可再次設立不超過3個月的等待期。
問:靈活就業人員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的條件是什麼?
答:
參加職工醫保的靈活就業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繳費年限達到統籌地區規定年限的,不再繳納職工醫保費,享受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未達規定年限的,可以繼續繳納至規定年限,或由靈活就業人員按各設區市的規定一次性躉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參保人員的一次性躉繳數額由醫療保障部門根據具體規定確定)後,按規定享受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
對非本省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在本省的繳費年限需達到上述要求。
問:靈活就業人員如何參保繳費?
答:
按照全省醫療保障經辦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統一製定轉保服務事項流程,優化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登記和繳費流程、辦理時限,完善轉保服務事項流程。拓展多樣化參保繳費通路,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可通過“江蘇醫保雲”APP、“江蘇稅務”APP、“江蘇政務”APP、微信、支付寶等線上繳費通路,銀行協定扣款或社會保障卡金融帳戶扣款,銀聯POS機等自助終端,經辦視窗等管道向稅務機關繳納醫保費。
問:職工醫保關係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接續待遇如何銜接?
答:
以職工醫保關係從南京轉到蘇州為例,分兩種情况:
無中斷繳費情形的,如本月在南京參保繳費,次月開始在蘇州參保繳費的,次月開始在蘇州發生的醫療費用由蘇州醫保部門負責。
有中斷繳費情形的,如本月在南京參保繳費,3個月內換工作後在蘇州參保繳費的,參保人員個人可按蘇州醫保繳費規定補足中斷期間醫療保險費後,視作連續參保,對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等醫保待遇由蘇州醫保部門負責;未按規定補足醫療保險費或中斷時間超過3個月以上的,原則上中斷期間的醫療費用不再予以報帳。
問:在省內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繳費年限能否互認?
答:
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流動就業在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職工醫保關係的參保人員,如從南京轉到蘇州的,蘇州醫保部門對參保人員在南京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實行互認,並累計計算。
問: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如有條件,如何轉保並享受更高水准的職工醫保?
答:
通過將居民醫保參保繳費與職工醫保繳費採取補差或折算的辦法,鼓勵引導法定勞動年齡段已參加本統籌地區居民醫保的參保人員轉換參加職工醫保,享受更高水准的醫療保障待遇。
採取補差辦法的,原則上按照統籌地區轉保當年度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籌資標準與居民醫保籌資標準的差額,乘以參加本統籌地區居民醫保的繳費年限補足差額。
採取折算辦法的,參加本統籌地區居民醫保的參保年限(以學生兒童和大學生身份參加居民醫保的年限除外),原則上按照每參加1年居民醫保折抵3個月職工醫保參保年限折算。經過補差或折算的年限作為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
具體補差或折算標準可由各統籌地區結合本地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的籌資水准等因素確定,醫療保障部門按照具體補差辦法確定參保人員的補差數額。
問:參保人員在省內流動就業到達退休年齡時,如果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與醫保參保地發生“分離”,如何處理?
答:
工作人員舉例說明,如老李戶籍地在老家鹽城,年輕時在蘇州、無錫、南京等多個地方打工,分別參加當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職工醫保,到達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按照規定,應在老家鹽城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是,現時在南京參加職工醫保。這種情況,老李在何地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要分兩種情况處理:
老李在南京參加職工醫保之前,在鹽城有職工醫保參保繳費記錄的,應將老李的醫保關係轉移到鹽城,並按照鹽城關於職工醫保繳費年限相關規定履行相應手續後,在鹽城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
老李在南京參加職工醫保之前,在鹽城沒有職工醫保參保繳費記錄的,應按照南京關於職工醫保繳費年限相關規定履行相應手續後,在現參保地南京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
問:如何進一步推進用人單位及職工參加職工醫保?
答:
醫療保障部門和稅務機關按照《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對用人單位參加職工醫保和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情况進行檢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强化職工醫保法定參保約束力。對與用人單位建立穩定勞動關係的就業人員,通過壓實用人單位法定義務,規範用人單位參加職工醫保,保障就業人員合法權益。
醫保、人社、稅務等部門要健全參保登記和繳費資訊資料交換共亯機制,避免重複參保繳費。
來源:中國江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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