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切實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徵收本市市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給予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其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淮南工業區管委會、淮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分別受大通區人民政府、田家庵區人民政府委託,負責其管理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實施監督與指導。其所屬的市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的日常工作。
確有必要時,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市房產管理部門為房屋徵收部門。
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為轄區的房屋徵收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城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同房屋徵收部門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二章徵收决定
第五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决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灾减灾、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六條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項目實施前,由房屋徵收部門向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房產管理等部門徵詢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舊城區改建是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等。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徵詢意見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有關情况提出書面意見。
第七條擬徵收前,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等對擬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况進行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房屋徵收部門在調查登記前,應當組織被徵收人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負責對徵收範圍內經調查認定應當補償的房屋進行預評估,測算貨幣補償價格和徵收補償(補助)資金總額。評估費用列入徵收成本。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依法選定,並經公證機關公證。
第八條調查登記應以房屋合法產權憑證標注的結構、建成年代、面積、用途等為准。產權憑證未標注房屋用途或者標注用途不清晰的,以有關檔案資料等記載的用途為准。調查結果應當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被徵收人不配合調查登記的,房屋徵收部門可以通過房屋權屬登記檔案或者現場勘測結果進行登記,作為徵收補償的依據。
第九條對無合法產權憑證房屋,由區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房產、城管、市場監管、稅務等有關部門,結合檔案記載、城鎮地籍調查圖、航測圖或衛星圖片等資料進行調查認定。
徵收經認定為2008年1月1日之前建成的無產權憑證的房屋,按被認定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予以補償。徵收經認定為2008年1月1日之後建成的無產權憑證的房屋,不予補償。
第十條房屋徵收部門根據預評估結果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區人民政府。
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徵收與補償依據;
(二)徵收範圍;
(三)徵收補償管道;
(四)貨幣補償金額;
(五)安置房地點和戶型、面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結算辦法;
(六)臨時過渡管道;
(七)給予的獎勵和補助;
(八)簽訂補償協定的期限(不低於30日);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後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少於30日。
徵求意見期滿後,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佈徵求意見情况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况。涉及舊城區改建,超過半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决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被徵收人數量超100戶以上的應當經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决定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組織編制房屋徵收補償費用方案,報區人民政府研究確定。徵收補償資金應足額到位、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决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覆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文宣、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由區人民政府在徵收决定公告中一併向社會告知。
房屋徵收决定公告發佈後5個工作日內,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房屋徵收决定和公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徵收範圍圖等有關資料報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被徵收人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新增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根據被徵收人提供的合法產權憑證記載的房屋面積和用途,對被徵收人予以補償。
被徵收房屋的權屬、面積、用途應當依據房屋所有權證(公房租賃證或者租賃協定)、不動產登記簿、不動產權證書等確認。對被徵收房屋面積有疑議的,可以委託有資質的測繪部門進行測繪,以測繪結果為准。經區人民政府組織認定為應補償(補助)的房屋,面積以實測為准。
被徵收房屋所佔用土地性質不明確或有爭議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認定。
第十六條房屋徵收補償實行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管道,也可以採取房票安置管道,房票安置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包括對被徵收房屋及其室內裝潢、附屬物的補償,以及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十七條徵收住宅房屋,在徵收地塊範圍內實行產權調換的,被徵收房屋和安置房按照套內建築面積1:1的比例進行產權調換,互不結算差價。
實行异地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徵收區域與產權調換區域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等因素,在徵收補償方案中確定差價結算方式。
被徵收人在產權調換建築面積基礎上,每戶可以增購15平方米建築面積,增購部分價格按市場價的70%計算;超出15平方米建築面積部分由被徵收人按市場價購買。
安置房建築面積按上款增購15平方米後仍不足60平方米的,可以按市場價的70%增購至60平方米。
室內裝潢及附屬物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經本人申請,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被徵收人家庭安置後仍符合申請保障性住房條件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提供保障性住房。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在徵收中享受住房保障的被徵收人或者同住人的相關資料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享受住房保障的被徵收人的有關情况在徵收範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日。
第十九條徵收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房屋合法產權憑證記載的用途、面積,按照市場評估管道計算結清產權調換差價。
第二十條徵收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承擔預評估工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被徵收房屋每平方米市場評估價格乘以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再加上室內裝潢及附屬物補償,計算貨幣補償金額。
第二十一條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對評估確定的房屋價值有抗告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覆核。對覆核結果有抗告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市房屋徵收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成立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土地、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評估專家委員會,受理房屋徵收評估鑒定。
第二十二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况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第二十三條選擇期房安置的,房屋徵收部門按被徵收房屋合法產權面積給予被徵收人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為:住宅每月12元/㎡,每月臨時安置費不足600元的,按600元給付;商業經營性用房每月30元/㎡;辦公、生產、倉儲、旅舘等除商業經營性用房之外的其他非住宅15元/㎡。支付期限按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過渡期(最長不超過36個月)加4個月計算,周轉房由被徵收人自行解决。被徵收人超出過渡期仍未得到安置的,房屋徵收部門自逾期之月起向被徵收人增發100%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選擇成屋安置的,房屋徵收部門按上述標準給予被徵收人4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四條徵收住宅、商業、辦公、倉儲、旅舘用房,房屋徵收部門按被徵收合法產權面積8元/㎡/次的標準給付兩次搬遷費;一次搬遷費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計算。
徵收生產、倉儲(冷庫型或者帶有加工設備的)等用房,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按以下原則進行評估:對可移動設備、設施,由評估機構對設備、設施的搬遷、拆裝、調試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進行評估;對不可移動和拆除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設施,由評估機構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進行評估。房屋徵收部門按評估結果予以補償。
第二十五條徵收生產、經營類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房屋徵收部門一次性給予被徵收人6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每月補償標準為:預評估確定的貨幣補償單價×5‰×被徵收房屋合法產權面積。
第二十六條被徵收人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按照原準予的規劃、建設等相關資料載明的房屋用途予以補償。
被徵收人利用沿街底層私有住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徵收前3年連續合法經營,並能够提供經營期間納稅記錄的(達不到納稅標準的需提供相關證明),被徵收房屋按照住宅給予補償,但是可以參照同區域類似生產、經營用房,按房屋徵收部門認定的實際生產經營面積,一次性給予被徵收人6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二十七條徵收公有住房,被徵收人與房屋承租人不能解除租賃關係的,對被徵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由被徵收人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契约。
對符合房改政策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徵收補償中由產權組織給予房改;在房改的同時,房屋徵收部門將房屋承租人作為被徵收人給予補償。
徵收範圍內,房屋承租人有兩處以上公有住房的,合併一處計算,按一套住房確認。
已按規定面積標準享受國家房改政策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應當無償騰退房屋。
第二十八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就補償管道、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過渡管道和過渡期限、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定。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决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一)在簽約期限內,被徵收人未與房屋徵收部門達成補償協定的;
(二)被徵收房屋無產權證明的;
(三)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四)暫時無法證明合法所有人的;
(五)被徵收人拒絕、回避協商補償事宜的;
(六)被徵收人拒絕對被徵收房屋評估的;
(七)房屋共有人之間就補償事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
(八)因產權關係發生糾紛或者在行政覆議、訴訟的;
(九)其他非正常因素影響徵收補償活動的。
補償决定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少於15日,不超過45日。
補償决定除因被徵收房屋權屬不明確、產權有糾紛等無法送達外,應當依法送達被徵收人。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作出的補償决定和公告報市房屋徵收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被徵收人對補償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覆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决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决定的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帳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位置、面積等資料。
第三十一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應收集歸檔的房屋徵收補償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施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據資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已經納入市或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的證據資料。
(二)房屋徵收部門對徵收範圍內房屋的調查確認結果,及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情况的證據資料。
(三)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資料。
(四)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製定過程中形成的有關報送、論證、公佈、徵求公眾意見、聽證及修改等有關資料。
(五)徵收補償費用的到位、存儲及使用資料。
(六)對房屋徵收决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資料。
(七)徵收决定的形成及徵收决定公告資料。
(八)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擇資料,與補償有關的房地產評估報告、評估結果公示及評估鑒定資料。
(九)房屋徵收補償協定、房屋權屬及經費結算資料。
(十)補償决定的形成、送達及公示資料。
(十一)申請強制執行的有關資料。
(十二)與房屋徵收有關的其他資料。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關於印發淮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准的通知》(淮府辦〔2011〕99號)、《淮南市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意見》(淮府辦〔2011〕102號)同時廢止。之前發佈的相關檔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三十三條壽縣、鳳台縣、毛集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可結合實際,製定其管轄範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
來源:淮南市人民政府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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