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一26歲女子被白嫖2年,最後賠給男友84萬:他這一招,真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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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然而兩人交往2年後,最終還是因為吵架、性格不合等原因以分手結束,這下俞先生不樂意了,要求徐女士退還86萬元。囙此徐女士並不同意退還錢財,俞先生便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儘管徐女士提起了上訴,但並沒有獲得二審法院的支持,二審法院審理該案後認為,一審法院作出的判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公平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徐女士的上訴不僅被駁回,還應當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2428元。

錢重要還是情重要?有人認為沒有錢談什麼情,有人則覺得人品更重要,不管男女,有多少錢也買不到好品德,錢與情是不能劃等號,還有人說談錢傷感情。

而在適婚男女結婚前,男方通常會給予女方一筆彩禮錢,彩禮則是一種附有條件的贈與行為,有些情侶在談戀愛時互訴衷腸,會憧憬與對方白頭偕老,結果卻會因為彩禮錢而分道揚鑣,有些夫妻則是通過相親認識,相處的時間短暫,談婚論嫁,談錢說財,談妥了也就扯證了。

但不管是有感情基礎,還是沒有感情基礎,都有可能因為錢而產生糾紛。畢竟在這個物欲橫流的社會中,總會有人把錢看得更重要。

2017年,37歲浙江杭州男子俞先生認識了26歲的山東煙臺女子徐女士,雖然俞先生個子不高,其貌不揚,曾有過一段短暫的婚姻,但俞先生有錢,在追求徐女士時也是非常大方,出手闊綽,只要是節日,就給徐女士發紅包、轉帳,令徐女士心花怒放,徐女士也就答應了俞先生,兩人開始交往。

並且在交往一周年時,俞先生一出手就是三十多萬,給徐女士購買了一輛轎車,而俞先生也是奔著結婚去的,所以在兩年時間的交往過程中,包括各種大大小小的紅包、轉帳以及轎車的費用,俞先生在徐女士身上花費了近百萬。

然而兩人交往2年後,最終還是因為吵架、性格不合等原因以分手結束,這下俞先生不樂意了,要求徐女士退還86萬元。按照俞先生的說法,在與徐女士交往的2年裏,他遠不止花費了86萬,但他也不可能一筆一筆的記下來。

既然徐女士不願意與他步入婚姻,那麼徐女士應當退還“彩禮錢”。

徐女士則認為自己好歹陪伴了俞先生兩年,就俞先生那樣,如果不是因為錢,自己也不可能答應俞先生的追求,要是一分手就退錢,她的青春誰買單?難道俞先生想要白嫖2年?並且雙方父母沒有見過面,沒有到談婚論嫁的地步,86萬並非“彩禮”,是俞先生自願贈予。

囙此徐女士並不同意退還錢財,俞先生便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法院審理該案後認為雙方動用的資金過大,並不是非普通朋友關係,如果在幾千元以下,算是普通贈送範圍,而男方支付資金過大,俞先生要求返還的款項不應視為無條件的贈與。

不少人可能認為彩禮是一筆費用,但其實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通常會綜合雙方是否存在婚約、交往是否以結婚為目的、雙方工作生活社會環境、錢物交付的管道和時間等因素進行判斷,認定交往過程中的大額支付費用是否系彩禮。

假如俞先生不是抱著結婚的目的,想的是用錢綁住徐女士,分手後還能以彩禮為由要求徐女士退還錢財,那麼在交往期間,就算俞先生向徐女士轉帳了大額費用,也不一定就會被認定為彩禮,俞先生的訴訟請求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但在本案中,俞先生的確是抱著以結婚為目的的想法與徐女士交往,為徐女士花費了許多錢財。

另外,特殊節日中如情人節、跨年等轉帳具有特別意義的金額如“520”、“5200”等,這些紅包、轉帳一般不會被算進彩禮中,囙此招遠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去掉了這部分費用,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徐女士退還俞先生84萬餘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另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的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其實在婚姻法中就已經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如果在交往過程中,男方迫切想要結婚,女方則以結婚為由向男方索取財物,比如“不給30萬就不結婚”、“給20萬彩禮才能結婚”,便是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男方事後起訴女方,要求退還錢財,也是很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並且若是女方借婚姻索取到了財物,事後又反悔不肯結婚,或者結婚後不久逃跑,虛構事實,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非法佔有,則構成詐騙罪。

在俞先生與徐女士的分手糾紛中,徐女士“我的青春誰買單”的辯駁其實是顯得蒼白無力。

儘管徐女士提起了上訴,但並沒有獲得二審法院的支持,二審法院審理該案後認為,一審法院作出的判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公平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徐女士的上訴不僅被駁回,還應當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24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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