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人為財死鳥為食亡”,在巨額的利益面前,一個人將揭開最惡毒的一面。而為了獲得巨額的利益,他們將無所不及用其極,用各種手段從你手中騙走金錢,當你以為這是是一場情感遊戲時,其實你已經陷入了他們準備好的陷阱中。
在廣東生活的劉女士雖然在事業上很成功,但是在愛情上經過後一次失敗的婚姻後,便一直沒有找到適合自己的那個人,於是便經常在當地的一些相親交友群中活躍,而這也引起了一個男子的注意,那就是薛某。
薛某通過群聊天記錄看出來,劉女士經歷過一段失敗的婚姻,所以對男性的要求相比一些小姑娘更切合實際一些。而且事業上的成功讓她在珠海也買了自己的房子,手上還有很多存款,生活上相當地富裕。
而且在群裏發紅包時她都是發得最大的那個,這讓薛某動起了歪心思。在一次聊天的過程中,薛某經常和劉女士進行互動,在其留言下回復一些符合她偏好的話語。6月21日兩人互相加上了對方的好友。
在私聊的過程中,薛某謊稱自己是來自福建的38歲離異男子,上一任妻子比自己小,所以在日後的生活中,夫妻之間經常發生爭吵最後導致感情破裂,離異之後自己帶著孩子生活。看到和自己的經歷非常相似的劉女士立刻就與他產生了共鳴,在之後的聊天中,劉女士覺得這個人就是自己要找的人,非常符合自己的要求。
但是她不知道的是,一張已經展開的利益陷阱已經佈置好,就等著她主動跳進去。薛某看到劉女士已經對自己非常信任之後,並沒有馬上動手要錢,而是在聊天的過程中勾起劉女士投資賺錢的興趣,並且聲稱自己是在深圳某證券公司工作。
並且在兩人確定戀愛關係之後,製造按時上下班和照顧女兒的假像,讓劉女士覺得自己非常顧家。更加深了信任感之後,在一次聊天中,他說自己要去上海出差,希望她在瀏覽器上幫自己操作一個買賣期貨的帳號,並且很詳細地教導劉女士具體的操作的步驟。
這又獲得了劉女士的信任,並且在這個過程中,劉女士知道了投資100萬就可以回利20多萬。這種投資獲利的管道馬上抓住了她的眼球,而劉女士在親自操作過後,也嘗到了這種快速賺錢的甜頭。
於是她自己跟著薛某的訓示,注册了該網站的帳號並不斷往裡面充錢。而且在薛某所說的公司內部資訊中有通過其他通路進行投資賺錢,並且在之後的幾次小小嘗試中發現確實有利可圖,這讓劉女士陷入了投資的瘋狂中,最後在薛某的哄騙中,將自己的房子也賣了出去,作為投資資產又投入了200多萬元進去。
在所謂的後臺中看到已經賺到的900萬收益,劉女士欣喜若狂,但是在提現時卻總是出現提現失敗的提醒,顯示需要再充值600萬元才能提現。而已經被投資帶來的瘋狂沖昏了頭腦的劉女士將此事告訴了薛某,薛某也在後臺中為她“充值”了22萬餘元之後,讓劉女士更加感動,便又借了些錢投到了這個投資系統中。
利用這種手段,在和薛某認識的18天裏,劉女士總共轉帳支出28筆,累計被騙329萬元。最後在客戶一天天地提醒其充值下,劉女士終於想到自己被騙了,而這時的薛某早已不存在,隨後便向警方報了案,並由中山市警察局坦洲分局立案調查。
從本案中劉女士的經歷中可以看到,薛某通過“殺豬盤”的管道,先是通過聊天群尋找目標,然後利用交友,戀愛等藉口一步步獲取被害人的資訊和信任。隨後通過各種偶然事件讓其看到早已準備好的虛假資訊,通過這種虛假資訊來誤導劉女士這樣的人群。隨後開始誘導其下注,並讓其在開始時嘗到一點甜頭,隨後進行有步驟的誘導,令其在投資賺熱錢的瘋狂中不斷下注,當發現劉女士沒有多少價值之後果斷撤走,最後只剩下一個存款耗盡獨守空房的劉女士。
關於薛某這類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根據《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對詐騙金額作了相關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4000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30萬以上屬於特別巨大。僅劉女士一起,涉案金額就已達329萬餘元,屬於數額特別巨大的案。
而薛某等人利用聊天群和網站等網絡形式實施詐騙,並且在案件中“客服”“薛某”“網站通路”等可以看出,很可能是一起有組織的團夥詐騙案件,如果是團夥詐騙的話,根據成員間的分工和作用進行量罰。
《刑法》第二十五條,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當一個人突然對你說有可以通過以小博大賺快錢的門路時,一定要當心偽裝在這種誘惑下的陷阱。他們為利益而來,當你讓他感到無聊和無利可圖之後,要不了多久這些人就會自動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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