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敲詐”多名公職人員,曾引懪全網的90後女輔警,二審改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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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90後女輔警,二審改判7年!10月15日,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許豔敲詐勒索一案二審公開宣判,以敲詐勒索罪改判許豔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依法處置。宣判後,許豔提出上訴。

90後女輔警,二審改判7年!

10月15日,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許豔敲詐勒索一案二審公開宣判,以敲詐勒索罪改判許豔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依法處置。

二審審理查明:2014年上半年至2017年11月,上訴人許豔通過電話、微信或者工作關係,主動結識朱某某等7名已婚公職人員,與對方發生不正當性關係,之後自稱懷孕流產,謊稱家人已知情要找對方鬧事,還以到對方工作單位吵鬧,或者揚言向對方妻子、孩子學校公開二人關係、向有關機關告發等相要脅,向上述人員索要錢款共計人民幣144.6萬元。許豔將所得錢款用於購買房產、汽車、高檔化妝品、珠寶首飾以及其他消費等。

二審和一審結果,發生了哪些改變?

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審理灌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許豔犯敲詐勒索罪一案,於2020年12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許豔敲詐勒索孫某某、劉某某、朱某某等9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72.6萬元,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宣判後,許豔提出上訴。因涉及個人隱私,2021年10月13日,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連雲港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許豔及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

二審和一審,發生了哪些變化?

二審和一審結果,在數位上主要有四點改變。

首先,刑期變化。許豔的刑期從13年改判為7年,减少了6年。

其次,罰金變化。許豔被處罰金從500萬元降到30萬元,减少了470萬元。

第三,敲詐勒索財物總額變化。一審時認定,許豔敲詐勒索財物共計人民幣372.6萬元;二審時,認定,向“上述人員”“索要”錢款共計人民幣144.6萬元。許豔敲詐勒索財物總額比一審時减少了228萬元

第四,被敲詐的公職人員人數變化。一審時,認定許豔對孫某某、劉某某、朱某某等9人實施了敲詐勒索;二審認定被敲詐者為朱某某等7名已婚公職人員,比一審减少了二人。

二審判决強調了以下內容:

許豔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且當庭認罪悔罪,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害人對本案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可以對許豔酌情從寬處理。

二審認為:“原審判决定罪準確,但認定許豔敲詐勒索孫某某、劉某某財物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依法不予認定;原審未認定許豔構成自首和被害人存在過錯,二審依法予以糾正。”

當地曾回應:具體處理結果不便透露

3月11日開始,江蘇連雲港女輔警敲詐案引發關注。她與多名公職人員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然後實施敲詐。網傳《刑事判决書(2020)蘇0724刑初166號》由江蘇連雲港市灌南縣人民法院發佈。

判決書顯示,1994年出生的連雲港市警察局海州分局女性輔警許某,於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間,“同時或者不間斷的與多名公職人員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先後敲詐9人共計人民幣372.6萬元”。現時,許某被判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

案件背後,因為被敲詐的“受害人”身份為公職人員,網友也關注他們是否受到處罰。判決書載明,被敲詐者有連雲港下轄的灌雲縣派出所所長、時任連雲港市警察局海州分局副局長副局長,及時任灌雲縣婦幼保健院工會主席、時任灌雲縣四隊鎮中心小學校長等。

3月12日,媒體記者致電灌雲縣多部門。灌雲縣警察局工作人員表示,部分被敲詐者已被處理,“具體處理結果不清楚”;灌雲縣委宣傳部工作人員則轉達縣紀委的回復,“已對相關公職人員進行了處理,但具體處理結果暫不便透露。”

女輔警敲詐警察局副局長等人370餘萬

2020年12月29日,灌南縣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書(2020)蘇0724刑初166號》顯示,被告人許某,原系連雲港市警察局海州分局輔警,住江蘇省灌雲縣。

灌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間,許某同時或者不間斷與多名公職人員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後以自己家人找被害人鬧事、懷孕、分手補償等為由,抓住公職人員害怕曝光後影響工作、家庭、名譽的心理,先後敲詐9人共計人民幣372.6萬元。

該判決書確認了以下事實:

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許某與時任灌雲縣警察局南崗派出所所長孫某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先後三次向孫某索要人民幣100萬元;

2014年5月至8月,許某與時任灌雲縣侍莊派出所所長朱某乙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向朱某乙索要人民幣10萬元;

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許某與時任灌雲縣警察局副局長寇某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向寇某索要人民幣20萬元;

2016年6月至7月,許某與灌雲縣婦幼保健院工會主席陳某甲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向陳某甲索要人民幣10.8萬元;

2016年9月至12月,許某與時任灌雲縣四隊鎮中心小學校長關某甲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向關某甲索要人民幣45萬元;

2017年5月至6月,許某與時任灌雲縣陡溝衛生院副院長蘭某乙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向蘭某乙索要人民幣15萬元;

2017年7月至8月,許某與時任灌雲縣陡溝鎮衛生院藥庫工作人員徐某甲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向徐某甲索要人民幣29.8萬元;

2017年2月至9月,許某與林某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向林某索要人民幣14萬元;

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許某與連雲港市警察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長劉某乙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向劉某乙索要人民幣20萬元後,雙方不再聯系;

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許某再次與時任連雲港市警察局海州分局副局長劉某乙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後以購房交首付、懷孕流產補償、分手補償為由,向劉某乙索要人民幣共計108萬元。

當地稱部分被敲詐者已被處理

其中一副局長被判刑

許某敲詐案一審結果公佈後,網友質疑:被敲詐的公職人員發生不正當男友關係,是否也受到了處理?

判決書顯示,被敲詐勒索金額最高為128萬元,受害人為“劉某乙”。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時任連雲港市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長。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劉某乙升任連雲港市海州分局副局長。

2019年6月5日,灌南縣紀委監委發佈一則“審查調查”通報顯示,連雲港市警察局海州分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劉相兵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這份通報中,劉相兵的簡歷顯示,2014年7月至2017年9月,他任連雲港市警察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長,與“劉某乙”的職務重合。

2020年6月18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一則報導,詳細披露了劉相兵案件。報導中稱,2019年5月1日,江蘇省連雲港市警察局海州分局原副局長劉相兵被舉報,舉報信稱劉多次收受多家管理對象好處費、縱容其家人開設賭場,且存在作風等問題。2019年6月,劉相兵接受審查調查,同年9月被開除黨籍和公職。2020年1月,灌南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劉相兵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誠然,既是“關係”,便不是一個人的“獨角戲”。許某得到依法懲處,固然罪有應得,“不正當關係”的一方得到了制裁,另一方應得到怎樣的處理,自然是公眾關心的問題。

眾多網友發聲:“女輔警事件”中的男主角們絕對不能略過。

不久,灌南縣人民法院發佈最新公告,稱該文書在發生法律效力之前不應在互聯網公佈,故撤回判決書。

3月12日晚,灌雲縣融媒體中心微信公眾號發佈最新消息如下:

近日,許多線民關注的“女輔警敲詐案”,經與紀檢監察部門核實,我縣涉案的7名公職人員已於2019年底分別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等黨政紀處分。

七個月後,此案二審結果出爐,事件必將再次引發網友關注。

本案中的女輔警,以敲詐勒索的管道搞錢,當然會被法律制裁。但是關於該女輔警的行為,有網友稱仍有兩點疑問未解:

其一,被告人許豔如果確有懷孕流產的事實,所謂被害人就有賠償或者補償的義務,而過度索賠並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其二,被害人母親知道自己年輕的女兒被上級玩弄且懷孕流產的事實以後,也有向所謂受害人索賠的權利,過度索賠也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對不法之人絕不袒護,也絕不姑息,是應有之義。

對不廉潔、不奉公、不守法的人和事,絕不護短,也絕不遮醜,也是應有之義。

唯有真相才能打消疑慮,女輔警敲詐案的每個疑點都該有真相與之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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