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大連一家物流集團公司在吊裝集裝箱時,由於吊車司機都某某未按規定工作,直接將集裝箱落地就位,導致一名工人被沉重的集裝箱擠壓致死。2021年10月,都某某因重大責任事故罪被起訴。
都某某1977年出生,黑龍江省大慶市肇源縣人,在大連金州區居住。
都某某就職的大連某物流集團有限公司系從事集裝箱轉運、拆裝、清洗、堆存等業務。該公司在其集裝箱存放場地內用於轉運集裝箱的起重機械為集裝箱正面吊運起重機。都某某系該公司駕駛正面吊的駕駛人員,具備駕駛資格證明。
根據該公司的規定,駕駛正面吊需要駕駛人員和安全員配合完成工作,具體為“駕駛員在工作前現場瞭望並要鳴笛三聲,提醒周邊人員遠離機械。工作時根據現場安全員的口令進行起落箱工作,工作完成後鳴笛,示意工作已安全完成。車輛方可離開”。
2020年4月3日9時55分左右,都某某在物流集團有限公司場站E13區駕駛正面吊吊運集裝箱落箱工作時,違反該公司的要求,未經口令指揮直接落箱就位,導致王某甲被集裝箱擠壓致死。經鑒定,王某甲符合胸腹部受外力作用致骨盆骨折、肋骨骨折出血死亡。
案發後,根據調查報告,該事故直接原因:都某某駕駛集裝箱正面吊運起重機吊運集裝箱落箱工作時,受正面吊所處位置影響,未能發現事發集裝箱場地角落的受害人王某甲,未經口令指揮直接落箱就位,導致受害人王某甲被集裝箱擠壓致死,是發生該特種設備事故的直接原因。
該事故間接原因:王某甲在集裝箱裝卸場地穿行、逗留,將自己置於危險區域,且未盡注意義務發現吊運的集裝箱接近,未及時躲避危險,是造成該特種設備事故的間接原因。現場安全員王某乙未對集裝箱落箱進行全過程安全監控,是造成該特種設備事故的間接原因。物流工作現場安全標線嚴重磨損,顯示不清,且無安全標誌,未能起到安全警示作用,指使進入場地人員無法識別危險區域,是造成該特種設備事故的另一間接原因。
案發後,公安民警電話傳喚都某某到案,都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檢方認為,都某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侵犯了企業的生產安全,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此案在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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