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先生怎麼也想不明白,公司本來只欠對方283萬餘元工程款,經過一番“司法程式”後,抵償了一個價值872萬餘元的門面,居然還欠著對方200餘萬元債務。他認為,這是蘇州兩級法院在幫著對方搞“司法搶劫”。
0號君反復研究江蘇蘇州市及虎丘區兩級法院判决的這起案件後,似乎看到了另類“法無外乎情”。
在全國政法系統第二批教育整頓的當下,此類案件會進入督導官員的視野嗎?
且看本案的“套路”。
約定以“房產抵償工程款”
2015年,蘇州陽森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陽森公司)承接了蘇州立德節能資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立德公司)“綠築商務廣場項目”景觀綠化及市政管網水電安裝工程,立德公司在契约招標過程及得標說明書中明確了工程款支付將採用項目房產抵償管道。在補充協議及草簽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都明確該在建房產及土地均抵押在銀行。
△立德公司的得標說明書中明確了將用房產抵償工程款
2015年7月,陽森公司進入施工,經過一年多時間,項目基本完工。
2016年,雙方就工程款支付達成補充協議,因工程未結算,立德公司支付了對方50萬元進度款。剩下工程款,由陽森公司或該公司出具委託、以其他個人名義購買立德商務廣場1#樓102室的商鋪(以下簡稱102商鋪)。
2017年1月,陽森公司指定以殷某梅名義就購買102商鋪與立德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總房款606萬餘元,其中貸款支付50%,另50%用工程款支付,將已確定的160萬元工程款抵充購房款,餘款則待結算後,用剩餘工程款支付,如果仍不足50%的購房款部分則以現金補足。
之後2年時間內,立德公司多次要求對方補全竣工資料,儘早辦理結算,但對方一直消極應付。陽森公司的目的是要求立德公司按照490多萬元工程款結算,而這一數位比立德公司簽證核准的實際工程量333萬元高出近50%。
經過多輪磋商,2018年3月27日,雙方確認剩餘工程款為123萬餘元,連同之前確認的160萬元進度款,合計283萬餘元工程款可用於支付購房款,離付足606萬元總房款的50%,即303萬餘元還差近20萬元。考慮到雙方合作關係,立德公司並未立即向陽森公司催要。
法院卻認定“現金購買房產”
3月29日,結算僅過兩天,殷某梅即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為由向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虎丘”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立德公司解除102商鋪的抵押。
△雙方購房協議明確,該房屋已設定抵押
彼時,立德公司所有房產都抵押在銀行。
“雙方達成的工程款抵房款協定中,已經明確該房產已被抵押的事實。”立德公司仇先生分析,“對方為什麼還要起訴呢?這大概是殷某梅沒有拿到虛構部分工程款的原因。”
很快,殷某梅的訴訟請求就變更為“解除合同”,除主張立德公司返還購房款283萬餘元外,還要求賠償房屋差價損失510餘萬元,承擔懲罰性賠償金283萬餘元。
先劃個重點: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委託評估機構評估,認定102商鋪市場價格為872萬餘元,較前雙方約定的房款606萬元,高出266萬餘元。
2018年12月底,虎丘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一是雙方解除購房合同;二是立德公司返還殷某梅283萬餘元購房款;三是立德公司賠償殷某梅房屋差價損失266萬餘元;四是立德公司還得賠償殷某梅50萬元“損失”。法院支持了殷某梅的全部訴訟請求,換言之,殷某梅(也即陽森公司)283萬元債權僅過了兩天,便實現了“283 + 266+50=569”萬元的價值。
法庭上,立德公司還舉出了一系列對己方有利證據,比方,陽森公司發票都沒有開來,憑啥結算?短短兩天時間,殷某梅哪來的283萬元經濟損失?
“本案實為工程款抵房款,陽森公司借殷某梅名義買房,且明知房屋存在抵押情况。人民法院混淆‘現金購買房產’與‘以工程款抵償購房款’的概念,依據最高法《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判决本案,明顯是適用法律錯誤。”江蘇新蘇律師事務所李日鈞律師認為。
2019年1月,立德公司依法上訴。二審開始時,主審法官也明確表示一審判決不合理,希望雙方“協商”解决。
殷某梅大概仗著一審勝訴判决在手,拒絕與立德公司進行“和解”。
果真,2019年10月,立德公司便收到了蘇州中院維持一審結果的二審判决。
執行再以第二次流拍底價抵工程款
立德公司隨即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那邊,蘇州法院很快啟動執行程式。
此時,陽森公司總算開具了發票給立德公司,試圖彌補工程款結算程式上的瑕疵。執行法院以迅雷不及掩耳盜鈴之勢啟動了拍賣上述標的房產的程式。
又劃重點了!
有意思的是,拍賣過程中,法院以872萬餘元為基準價,第一次下浮至611萬元起拍,流拍。第二次拍賣,則以490萬元起拍,仍流拍——顯然,一審判決依據評估機構評定的872萬餘元總價,遠高於市場價格。
然而,法院恰恰是據此判定立德公司賠償殷某梅266萬餘元的損失,也就是評估價格872萬减去雙方約定的交易價格606萬之間的差價。
此時,殷某梅又要求立德公司以物抵債。不過此時的成交價既不是一審判決認定的872萬餘元,也不是此前雙方約定的606萬餘元,而是第二次起拍價490萬元。本來,根據雙方工程款抵償購房款協議約定,殷某梅需要支付給立德公司323萬元購房尾款,現在則變成了立德公司抵完房子還需要倒給殷某梅200餘萬元。
總之,陽森公司及殷某梅在立德公司的總工程款只不過333萬餘元,除了拿走50萬元現金外,輕鬆取得了1072萬餘元收益。
△現時,立德公司已經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
這一切,完全是通過審判、執行程式完成。堪稱“完美”!
“聽起來似奇談,看過了後背發凉。”長沙幾比特法學院的同學研究過本案後,心情异常沉痛:“這不就是‘司法搶劫’麼?”
“從本文介紹披露出的現象來看,此案的一二審判决的確存在許多可質疑之處,應當給出合理解釋。司法權是保障權利的最後堡壘,但做到這些必須由能够勝任的司法官員堅守底線。大多情况下,司法人員和司法活動是值得信任的;但客觀現實中仍然不能排除部分法官涉嫌腐敗。近年來有不少地方揭露少數法官與違法分子串通作假的情况,希望此案能避開和排除這類嫌疑。讓相關人員對此案存在的被質疑的情况,給出合理和有效的說明與解釋,這應當是比較有意義的辦法。”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黃捷先生認為。
0號君注意到,該案一審為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法官為邱黎黎,代理審判員耿科明,人民陪審員楊金雲。該案二審為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周紅,審判員黃文傑、趙東。(來源:韶山路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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