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剛剛!福州三部門聯發印發通知!事關樓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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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知”指出,《關於進一步明確市級各類安置房源對接使用的實施意見》已經福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印發實施。《意見》明確,為進一步盤活使用各類安置房源,促進房屋徵收安置工作,將進一步明確市級各類安置房源對接使用管道,針對不同房源推出相應對接安置機制,進一步盤活使用市級各類安置房源。上調部分優惠價格低於對接價格的,按對接價格計價。本意見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海西房產網(微信公眾號:fjhxfcw)消息:10月14日,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福州市財政局、福州市土地發展中心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明確市級各類安置房源對接使用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通知”指出,《關於進一步明確市級各類安置房源對接使用的實施意見》已經福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印發實施。

《意見》明確,為進一步盤活使用各類安置房源,促進房屋徵收安置工作,將進一步明確市級各類安置房源對接使用管道,針對不同房源推出相應對接安置機制,進一步盤活使用市級各類安置房源。

在價格優惠方面,對於2005年之前(含2005年)建成的統建住宅安置房,按對接價的70%進行安置;對於2005年—2010年(不含2010年)建成的統建住宅安置房,按對接價的80%進行安置;2010年—2015年(含2015年)之前建成的統建住宅安置房,按對接價的85%進行安置;2016年之後建成的統建住宅安置房,按對接價進行安置。

同時,鼓勵被徵收戶住宅房屋上調安置各類戶型,上調安置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戶型的,上調面積部分按市場評估價格的85%計價,上調安置105平方米(含105平方米)以上戶型的,每上調一檔(15平方米)再給予市場評估價格5%的優惠折扣。上調部分優惠價格低於對接價格的,按對接價格計價。

附《意見》原文:

關於進一步明確市級各類安置房源

對接使用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盤活使用各類安置房源,促進房屋徵收安置工作,現對市級各類安置房源對接使用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類房源對接使用意見

(一)存量統建安置房

1、使用範圍:用於零星舊改和連片舊改項目。

2、價格優惠

(1)對於2005年之前(含2005年)建成的統建住宅安置房,按對接價的70%進行安置;對於2005年—2010年(不含2010年)建成的統建住宅安置房,按對接價的80%進行安置;2010年—2015年(含2015年)之前建成的統建住宅安置房,按對接價的85%進行安置;2016年之後建成的統建住宅安置房,按對接價進行安置。

(2)統建非住宅房源用於對接安置的,對接價格按上述不同建成年限和折扣標準讓利計價。

(3)鼓勵被徵收戶住宅房屋上調安置各類戶型,上調安置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戶型的,上調面積部分按市場評估價格的85%計價,上調安置105平方米(含105平方米)以上戶型的,每上調一檔(15平方米)再給予市場評估價格5%的優惠折扣。上調部分優惠價格低於對接價格的,按對接價格計價。

3、交房時間

房屋徵收補償協定簽訂並結算後,專案業主組織應在7日內出具排房單,開發建設單位收到排房單之日起3日內交房。

4、購房結算

徵收項目進場前,專案業主組織應當就徵收補償方案公佈的統建安置房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購房框架契约,項目協商期結束後10日內,房屋徵收實施組織應當將簽約使用的統建安置房數量匯總報專案業主組織,專案業主組織應當在1個月內就具體使用的統建安置房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購房合同,6個月內完成購房費用結算。

5、修繕費用

統建安置房存在破損、牆面老化等問題,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修繕,費用從開發建設單位利潤收入中列支(不占利潤名額)。

(二)配建安置房

按對接價格用於連片舊改項目對接安置。

(三)安置型商品房

按出讓合同確定的銷售均價用於連片舊改項目對接安置。

(四)競建(含無償捐建)安置房

用於連片舊改項目對接安置,對接價格按略高於周邊安商房銷售均價的原則重新評估定價。

(五)歷史遺留項目未安置化解意見

1、2017年11月之前啟動的征遷項目,就地因規劃調整或未啟動征遷,原簽約的安置地未建安置房需調整到其他安置地塊的,可用統建、配建安置房和安置型商品房予以化解。

2、其他個別安置項目存在安置缺口的,可用統建、配建安置房存量化解。

3、以上化解方案所使用的房源,對接價格按照各安置地新、舊對接價格比例計算。

化解房源征遷時點對接價格=化解房源現對接價格÷(原安置房現對接價格÷原安置房征遷時點對接價格)

二、房源調配機制

(一)成立房源調配小組

由市房管局牽頭,市土地發展中心、四城區政府(舊改辦)作為成員單位,組成房源調配小組,具體負責協調各類房源調配使用。

(二)調配原則

安置房源按項目所在地優先原則,屬地可優先對接使用,在重點保障出讓地項目的前提下,兼顧其他項目。

(三)房源使用期限

1、新啟動的征遷項目,未使用的調配房源自項目簽約期限結束後7日內收回。

2、掃尾項目,未使用的調配房源自規定的攻堅期限結束後7日內收回。

3、房源使用以簽訂徵收補償協定為准,裁决用房以補償决定受理、補償决定(含裁决)文書和法院生效判决為准。

三、施行時間

本意見自頒佈之日起施行。《關於進一步盤活使用統建和配建安置房源的實施意見》(榕房〔2021〕8號)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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